-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横向垄断协议
-
“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以及“上一年度”的理解——“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同时,根据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被诉行为产生了反竞争效果。因此,建科混凝土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项下的“其他协同行为”,涉案19家混凝土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关于被诉处罚决定的罚款计算,“上一年度销售额”是计算罚款的基数,原则上“上一年度”应确定为与作出处罚时在时间上最接近、事实上最关联的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3.01.10 -
两家药企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被罚5700余万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两家公司罚款合计57,055,846.09元。现予公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反垄处〔2023
发布时间:2023.04.17 -
“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
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建某公司诉讼请求。建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建某公司等19家涉案企业进行了意思联络、信息交流,其涨价行为具有一致性,且不能对其行为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该行为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项下的“其他协同行为”。关于被诉处罚决定的罚款计算,“上一年度销售额”是计算罚款的基数,原则上“上一年度”应理解为与作出处罚时时间上最接近、事实上
发布时间:2024.06.28 -
“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5号 【基本案情】 呼和浩特市汇某物资公司(以下简称汇某公司)系壳某(中国)公司的经销商,主要在内蒙古中北部区域经销某品牌工业润滑油产品。汇某公司认为,双方合作期间,壳某(中国)公司屡次在具体项目中协调、组织经销商投标,构成横向垄断协议侵权,遂起诉请求判令壳某(中国)公司停止侵权。一审法院认定,壳某(中国)公司经其他经销商请求,在具体招标项目中通过邮件
发布时间:2024.06.28 -
“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二审判决书
(林某秋谷公司、寻甸林某源食品厂、官渡区龙某精米厂、张某、郭某、马某、班某以下统称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2022)云01知民初1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易某润滇
发布时间:2024.09.18 -
关于横向垄断协议项下“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取证,不符合法定行政处罚程序,该局取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也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该局有充分证据认定建科公司达成并实施了横向垄断协议,建科公司并无法定豁免事由;该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定处罚金额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原广东省发改委反垄断局于2017年7月4日调查询问建科公司的总经理杨福才,杨福才当时称:2016年9月底,国家
发布时间:2023.11.06 -
“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案二审判决书
)、进贤县温圳镇才艺幼儿园(以下简称才艺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赣01知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22日询问当事人,于2022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艺术幼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黄**,被上诉人六佳一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发布时间:2024.09.24 -
“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台州市路桥洲际汽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金利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该十三家被上诉人以下统称东港公司等十三家被诉驾培单位,东港公司等十三家被诉驾培单位和吉利公司、承融公司以下统称涉案十五家驾培单位)以及原审第三人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东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9)浙02知民初
发布时间:2024.09.24 -
因专利侵权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反垄断审查
【裁判要旨】 因专利侵权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缺乏实质关联,所涉产品超出涉嫌侵权的产品范围,其核心并不在于保护和行使专利权,而是以行使专利权为掩护,实际上追求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和销售数量、固定价格等效果的,可以认定为横向垄断协议。 【关键词】 横向垄断协议 专利侵权 和解协议 专利权保护范围 涉嫌侵权产品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上海某设备制造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某变压器
发布时间:2023.11.17 -
最高院知产法庭: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包括,张仁勋系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他人,因此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张仁勋的诉讼请求。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核心问题是,张仁勋作为本案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之一,其是否有权要求该垄断协议的其他实施者赔偿其所谓经济损失
发布时间: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