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知产要案,尽在其中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从“《博物馆里的中国通史》著作权纠纷案”谈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技术正当性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5-01-03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作者:袁锋 华东政法大学
字号: +-
563
随着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通过算法向网络用户推送个性化内容,已经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重要手段。算法个性化推荐不仅提高了信息推送的效率,客观上也促成了影视剧剪辑、搬运、切条等现象的发展。因为算法推荐是以用户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历史记录为基础,所以存在短视频平台所推荐的内容可能是未经权利人同意用户擅自上传的侵权作品的情况。在算法推荐广泛应用背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算法推送程序的使用者,其应承担何种责任,对此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争议不断,莫衷一是。例如有观点认为,算法推荐给短视频平台提供了信息流推荐服务,获取了更多优势、利益,并且带来了更大侵权风险。因此,理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1]还有观点认为,网络平台的算法推荐大体上是“版权中立”的,即它通常没有偏好侵权内容的内在倾向,也没有使得平台更方便地识别出侵权内容,因此算法推荐并不必然导致平台的版权责任。[2]上述观点的分歧凸显了算法推荐对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认定的复杂性、争议性和模糊性,亟待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辨析和研究。
 
而近期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博物馆里的中国通史》著作权纠纷案”,对于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的版权侵权责任进行了比较明确、合理的判决。本案中,原告享有200集历史纪录片《博物馆里的中国通史》的版权,其发现在2021年至2023年间“哔哩哔哩”平台大量传播网络用户上传的涉案作品侵权视频。原告认为,“哔哩哔哩”平台利用算法推荐技术,向平台用户推荐了网络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构成教唆或帮助侵权。[3]本案历经二审,其中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对算法推荐与教唆侵权、帮助侵权的关系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不但符合法律的解释方法,而且也为其他法院审理相似的案件提供新的思路和借鉴,故本文拟以该案为例对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的版权侵权责任进行研究。
 
一、算法推荐技术与教唆侵权的关系
 
版权间接侵权包括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这是各国侵权行为所普遍承认的规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对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进行了确定。根据该规定,我国网络著作权中的间接侵权主要包括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规定中对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进行规定并作了区分。[4]《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正式明确了教唆侵权的含义,并对网络环境下常见的几种教唆侵权形式进行了明文列举。《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但该条规定对于教唆侵权的构成条件和具体适用却并未作出规定,这就引发了当前极具争议的一个问题:短视频平台利用算法推荐技术向用户推荐侵权视频是否构成教唆侵权?
 
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早已根据侵权法的一般原理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总结出了认定教唆侵权的规则。例如美国最高法院早在2005年通过对“Grokster案”的最终判决,确立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教唆侵权规则。美国最高法院认为:“通过广告宣传产品的一种侵权用途,指明如何侵权性地使用产品,或采取其他积极措施教唆、劝说和鼓励他人从事‘直接侵权’行为,都可以表明一种使产品被用于侵权的确定性意图。为了实现这一意图而向他人提供这种产品将构成‘教唆侵权’。即使产品仍然具有一些合法用途,销售者也要为他人使用该产品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5]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在“Grokster案”中提出的教唆侵权规则至少要包括两部分,即:被告具有教唆侵权的意图和被教唆者确实实施了侵权行为。在“《博物馆里的中国通史》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也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侵权行为,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侵犯著作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引诱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技术服务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就不能仅以该技术被用于侵权,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教唆侵权。要进一步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权的故意”和“积极的教唆诱导侵权行为”。
 
接下来法院又进一步利用上述教唆侵权的规则对本案予以适用。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平台使用的算法推荐技术系根据用户检索的视频标题、发布时间、点击量等若干因素而作出排序,并将最终的推荐结果展示给用户。算法推荐属于推介技术,算法推荐的目的在于通过向用户进行个性化推荐以获取流量,增加用户粘性。算法推荐技术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上适用技术中立原则,不能一概认为算法推荐行为是对侵权内容的主动干预,亦不能轻易将包含算法推荐的平台认定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本案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涉案网络平台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向用户推荐了侵权视频。基于算法推荐技术被推荐的视频均由网络用户上传,被告不直接控制视频内容,其性质仍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主观上存在教唆网络用户上传侵权视频的故意,客观上利用算法推荐技术实施了教唆诱导用户上传侵权视频的行为。因此,被告在涉案平台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向用户展示侵权视频的行为,不构成教唆侵权行为。[6]
 
二、算法推荐技术与帮助侵权认定中主动推荐行为的差异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有平台推荐内容行为的版权法责任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这就引发了当前备受争议的一个问题:短视频平台利用算法推荐技术向用户推荐侵权视频是否属于“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进而构成帮助侵权?
 
本文以为,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首次实施,根据当时的技术背景,其所指的推荐应当是面向不特定用户的统一的推荐,即平台为了宣传热门内容在首页向公众进行热门推荐或榜单推荐。毫无疑问的是,司法解释所指的主动推荐,无论是“选择、编辑、修改和推荐”,还是“设置榜单、目录、索引”,其目的是帮助所有平台用户知晓相关内容的存在,并为获取相关内容提供便利。这一条款是在总结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网站编辑人员针对用户上传的完整热门影视剧进行主动推荐、整理等行为,其背后的法理在于人工推荐的过程中,相关人员不可能注意不到侵权的情况,此种情况已经构成“红旗”。此种推荐行为的特点是全体性和一致性,正是这种全体性,体现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帮助侵权的主观意图。
 
相比较算法推荐行为,从推荐过程来看,算法推荐与司法解释中的主动推荐行为存在差异。第一,算法推荐不能使所有平台用户知晓相关内容的存在,算法推荐与司法解释中热门、榜单推荐不同,其为个性化私人推荐,基于用户过往的历史观看内容不同,其所推荐的内容也会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帮助所有用户知晓内容的存在,而仅仅帮助特定类型的平台用户获悉其感兴趣的内容。[7]第二,算法推荐不是面向全体用户的公开行为。算法推荐属于定制化推荐,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会在算法推荐所筛选给某一用户的内容提供给任何第三人,第三人只能根据自己的偏好看到不同的推送内容。例如,哔哩哔哩平台中的推荐就分为“推荐”、“热门”、“动画”等栏目,其中“热门”属于大众化的推荐,所有用户都能看到且推荐内容一致;但“推荐”栏目下的内容为算法模式下用户个性化推荐,每个人都有差异。而根据司法解释颁布时间以及立法目的,其所规制的情形应当是“热门”等大众化的推荐行为。综上,不论算法推荐行为是否会导致较高的注意义务,其不能与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主动推荐行为混同。
 
在“《博物馆里的中国通史》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也指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所规定的“推荐”,强调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积极的推荐行为,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侵权作品、制品、表演,有目的地帮助上传侵权内容的网络用户向平台其他不特定用户的推送。本案中,原告在www.bilibili.com网站搜索“假日博物馆”,选择播放视频《铜冰鉴 永远不要停止智慧与美的追求》右侧视频栏目中出现用户“fan妈早教资源大集结”上传的侵权视频。点击进入该视频,右侧视频栏目中出现用户“朵朵妈妈小书房”上传的侵权视频。点击进入该视频,右侧视频栏目中出现用户“龙凤胎安宁妈咪”上传的侵权视频。上述事实无法证明被告知道网络用户“fan妈早教资源大集结”、“朵朵妈妈小书房”和“龙凤胎安宁妈咪”上传侵权视频的情况下,利用算法推荐技术,有目的地帮助前述网络用户向平台其他不特定用户推送侵权视频。因此,被告不构成帮助侵权行为。[8]
 
三、结语
 
算法推荐作为一种运用算法,根据预设逻辑标准筛选内容并向目标用户进行推送的信息推荐模式,是为了解决人工推荐难以应对海量信息而导致的低效和不足,但这并不意味着采取算法推荐的平台就应当承担更高的责任。在“《博物馆里的中国通史》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通过对算法推荐技术与教唆侵权、帮助侵权关系的厘清,提出了较为明确的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的版权侵权认定规则,可以为日后司法实践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有益指引。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9421号民事判决书。
 
[2] 参见崔国斌:《论算法推荐的版权中立性》,载《当代法学》2024年第3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3)沪73民终287号民事判决书。
 
[3]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民终180号民事判决书。
 
[4] 参见袁锋:《如何区分网络环境下的帮助侵权与教唆侵权》,载王迁、陈绍玲主编:《捍卫与分享——上海经典版权案例评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8月版,第248页。
 
[5] See See Metro-Goldwyn-Mayer Studios Ine. v, Grokster, Lid.,2005 U.S.LEXIS 5212, at 42, 47.
 
[6]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民终180号民事判决书。
 
[7] 张跃梦:《算法推荐对“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困境与优化策略》,载《伊犁师范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
 
[8]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民终180号民事判决书。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