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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遗书与独创性

发布时间:2024-12-17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作者:赵阳
标签: 遗书 独创性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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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日,作家琼瑶去世的消息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她的遗书在网上被公开发表,很多人经由这份遗书回顾了她的人生故事,也有一些相关话题发生得意料之外、情理之中,比如有些编辑、写作者就这份遗书里标点符号和“的地得”的使用方式展开的辩论。我想,对于这样一份遗书,除了体会写作者的心意,我们应该也可以通过我们所关注的部分,继续思考这些文字对于我们自身生活、工作的意义和影响。
 
——至少对我来说是这样的。当我看完这些文字,除了唏嘘,脑袋里立即蹦出了一个词:“独创性”。为什么?想来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琼瑶和于正之间曾沸沸扬扬的侵害著作权纠纷在我的大脑神经丛中形成的链接过于稳定,以至于当“琼瑶”作为关键词被输入大脑后,我的大脑会自动跳转到和著作权法相关的存储上去。
 
还有一个原因,我很难想象,一个人写遗书时会放弃聆听自己内心的声音,转头去模仿甚至抄袭他人的遗书。会吗?我觉得大概率不会。在书写人生最后一次道别文字时的状态,应该是非常靠近著作权法所谓“独创性”的“独”的。如果我们难以在纷繁复杂的作品世界中识别、分析它们的独创性,也许我们不妨回味一下遗书。
 
那么,什么是“独创性”,什么是“独”,什么又是“创”?
 
说“独创性”之前,我们需要先讲讲“作品”。“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而著作权法为“作品”设置了条件。换句话说,不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使用“作品”二字,只要进入到法律场域,就要遵循著作权法的游戏规则,否则便可能产生驴唇不对马嘴的对话。
 
我们如果担忧自己的某个行为(如借鉴、转发)可能侵权,或者怀疑自己的作品被别人侵权(如抄袭)了,就会下意识地寻求“版权”或者“著作权”的庇护,这是法律、政策和新闻常年塑造的结果。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构成条件对于前述想要寻求庇护的人非常关键。如果潜在侵权者能证明权利方的作品没有达到这些条件,就可能免受侵权责任的追诉,甚至不需要再辩驳自己的行为到底有没有侵权,毕竟不构成作品,就无所谓权利。相反,维权者则需要提前确认自己的作品是否满足著作权法所要求的条件,这不仅是潜在侵权者会挑战的,也是法庭上的法官会着重审理的内容。
 
那么,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作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对定义感到敏感的读者,应该已经能从这句话中剖析出构成要件了:1)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2)独创性;3)以一定形式表现;4)智力成果。
 
在以上条件里,“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人类劳动成果的关键。[1]从某种意义上说,著作权法的核心在于作品,而作品的核心在于独创性。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进一步说,“独”可被理解为“独立完成”,即能够成为作品的表达必须是独立形成的,而非源自他人。“创”则为“有创作性”,指作品必须是智力劳动成果。[2]
 
在实践中,评估和判断作品的独创性可能是一项充满争议的事情。随着AI生成技术的发展,这些争议中的一部分声音也有将著作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异化之趋势。我们身处尘埃未定的变革之中,遗书仿佛一剂定心丸,硬是用一篇短文将著作权的独创性拽回到它的根里。
 
遗书和遗嘱略有差异,前者如同抒发终极情怀的书信,后者侧重于人在生前对其遗产的安排,强调对他人的嘱托(本文为便于讨论,如遗书中包含可以视为遗嘱的部分,或遗嘱中包含抒发情怀之部分,统称为遗嘱)。一年前,我偶然接到一起有关遗嘱的咨询。一位老太太颤巍巍地将一份遗嘱递到我的面前,她不明白为什么亡夫会将一部分财产“平白无故”地分给一个陌生的晚辈,亡夫如此安排令人想入非非,她怀疑这份遗嘱背后可能潜藏着种种曲折离奇,于是希望委托律师帮其调查原委。
 
立遗嘱人已与人世阴阳两隔,他再也无法对这张纸上的内容进行任何修改,这里的每一行字、每一个标点都已成定局。他书写遗嘱的笔迹苍劲,字面意义上的力透纸背,开头四字“时光飞逝”,那“飞”字好像真的要划破稿纸腾空而起,让我一时间着了迷。它似乎是视觉和文字浑然一体的美,承载着一个人凝缩的一生,是希望其意念在死后得以延续、执行的脑力运动,是AI无法取代的某种人类的专属。
 
然而,不知是无心之失,还是为老伴刻意留下悬念,这位逝者在遗嘱中插入了一个让人陌生又警觉的存在,把老伴推进了一种困惑的状态。我想起电影《头号玩家》里“绿洲”的缔造者临终前在游戏世界中设置的秘密彩蛋,如果能够寻找到这枚彩蛋,就能够成为“绿洲”的继承人。而彩蛋深埋于游戏之中,寻找彩蛋的过程,需要不断了解、洞察缔造者的平生和价值选择。与其事无巨细地讲述、冒着夏虫不可语冰的风险,不如让你成为当事人身处其中、自己领悟。
 
我也想起林觉民为妻子留下的遗书。他笔下的文字传递着对妻子浓厚的爱意,对无情的时局扰乱人生所带来的愤恨与无奈,并且毫不掩饰因死亡降临而要和妻子永别的难割难舍——“吾居九泉之下遥闻汝哭声,当哭相和也。吾平日不信有鬼,今则又望其真有。今人又言心电感应有道,吾亦望其言是实,则吾之死,吾灵尚依依傍汝也,汝不必以无侣悲。”如果接到这封信的人是我,也许会在悲痛之余心有满足、遗憾减轻,让曾经的浓情蜜意有所寄托。
 
如果放宽我们对遗书的理解,它们可能以各种形式呈现。法语歌曲Le Moribond(译为“将死之人”)以略带调侃的情绪描绘了一位命不久矣的词作者如何叮嘱自己的妻子和朋友,这位词作者不久之后死于癌症,而这首歌则被改编为英文版本,成了传唱不衰的经典歌曲SEASONS IN THE SUN。我们很难想象一份遗嘱如何能够登记著作权并通过商业化获得版税,而这首歌诠释了一种可能性。
 
为了确保一份遗嘱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有效”,相关行业从业者们为社会大众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模板”“范本”。写遗嘱需要模板、范本吗?就连要思考死亡和对死亡后一些事务的安排时,我们也要求助百度对范本的检索结果了。不过,我想即使在网络出现以前,人们也一定多少依靠模板来书写自己的遗嘱,这样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以往的遗嘱汇编出版物里会有不少看似有些雷同的遗嘱了。
 
遗嘱雷同,我们也不会指责它们抄袭。即使已经存在各式各样的模板,最后的嘱托却是人最不依赖于模板的表达,是最忠于内心的陈述,至少应然如此。有形世界中的纸质文字、赛博空间里的电子数据已经浩如烟海,而几段遗言永远不会显得多余。海量的关于爱情的电影和电视剧,我们照样一部一部地看。故事是类似的,但每个人身处故事之中时,是非常个体的体验,就连科学也说,我们看别人的故事、听别人的道理,和我们身处其中成为当事人相比,脑部的运动轨迹是不同的。即使我们反复观摩,当真的爱情降临、真的死亡发生,我们还是会脸红心跳、激动慌张、心碎绝望。
 
我们或许难以启齿于建议心爱的人立一份遗嘱,但我们自己可以创造一份属于自己的遗嘱,它可以展示我们的审美,饱含我们的热情,成为我们死后和生者之间连接彼此的桥梁。又或者,我们也可以随着自身的成长和变化,不断更新我们的遗嘱。从它们的变化中,我们也许可以看到,当下的我们拥有什么,能为别人留下什么,如果今天就是最后一天,是否还留有遗憾。
 
不是所有的人都会将自己的遗书放在社交网络上供公众阅读,但“幸运”的是,有一些作家,出于对遗嘱的好奇和热爱,收集散落各地的遗嘱、将之汇编成册并予以出版。[3]从这些通过出版物而公开发表的遗嘱中,我们也许能感觉到书写者真实的自我意志,有些还很强烈。
 
从政治家的遗嘱中,我们可以窥见他们对于未来国家的构思。叶卡特琳娜二世在遗嘱中说到,她想要建立一个包括6个都城的大帝国,要是她能活到两百岁,整个欧洲都将会是俄国的。在遗嘱中,她鞭策孙子建立一个横跨欧亚的大帝国——大俄罗斯帝国。
 
有些遗嘱意味深长。鲁迅写道,孩子长大,倘无才能,可寻点小事情过活,万不可去做空头文学家或美术家。我们以为空头文学家或美术家是当下的专属,但鲁迅早在他那个年代就对此进行了讽刺,再早些我们仍旧能寻得这种批判的言论。说到底,人类社会的演进既复杂又缓慢,如何能从不断地重复中寻到新意,对每一代新人类都是挑战。
 
在某领域内已经有所建树的人,在遗嘱中也可能会贡献一些教诲,以供后人借鉴,比如罗丹在去世前就以口述遗嘱的方式,道出他对于年轻艺术家们的期待,“要小心,不要模仿你们的前辈。尊重传统,把传统所包含永远富有生命力的东西区别出来——对自然的爱好和真挚。传统把钥匙交给你们,而靠了这把钥匙,你们会躲开陈旧的因袭,也就是传统本身。”这同样是对后辈的期待。说到底,遗嘱可以只涉及把存款给自己的子女,也可以是把精神传递给下一代,不论是哪一种,都可以是哀而不伤的交接仪式。
 
有些遗嘱,已然是一本自传了,立遗嘱者自证其身,也丰富了史册。哥伦布在他订立于1506年的遗嘱中描述了他引以为傲的历险故事:“承万能主宰的佑助,我在1942年发现印度大陆以及大批岛屿,包括被印第安人称为海地,……在此之后,我回到卡斯提尔……我在那绵延600哩上的小西班牙岛上得告成功;我征服该岛并使它的居民纳贡。距该岛以西700哩的地方,我发现了很多其他住着食人者的岛屿,包括我们称为圣乐园的牙买加岛。……”这样的遗嘱,应该会让探险者心驰神往吧?
 
有些遗嘱让人唏嘘。中国有句古话,人之将死,其言也善。然而,如果一个人的价值观、世界观本就扭曲并顽固到了一定的程度,他本人在遗嘱中以为自己尽到了最大的善,但实则对他人可能是致命的伤害。在一份1987年的遗嘱中,立遗嘱人马富全写明:“在我死后,李琴英不准改嫁他人,要续给堂弟马启明为妻”。在当地,这种安排似乎可被视为一种传统,堂弟马启明对此深信不疑,但可惜李琴英并不愿意接受这样的安排,她对这份遗嘱的反抗,最终使她成了马启明的刀下鬼。
 
这份遗嘱也让我想起蒲松龄所著《聊斋》中的《段氏》一则,一位试图追求婚姻平等的妻子,在丈夫去世后,因为没有儿子而受尽欺负,她命终将死时留下遗言说,“汝等志之:如三十不育,便当典质钗珥,为婿纳妾。无子之情状实难堪也!”所幸身处当代的我们有更多的救济途径来抵抗此般遗嘱。这些旧闻故事与我们已相隔一定的安全距离,但仍不失其意义:如果遗嘱与他人相关,那么你愿意让遗嘱以什么方式介入他人的因果?
 
在生命即将消逝之时,还能以美对待,实在是浪漫的事。一个直面死亡的人,在安排身后之事时,还要考虑措辞之妥帖、书写之美观、胸臆纾解之痛快,何尝不是一种对生命的敬意,而生而为人之精妙,也许就藏在这一字一句、一撇一捺之中。
 
在势不可挡的科技浪潮之下,在人们一遍一遍怀着复杂的情绪设计着智力活动就要被机器所取代的倒计时,人们依赖技术去“制造”各种书影音声光电,再去套用著作权的游戏规则,一时不知道是人类在设计、改良著作权,还是著作权的激励机制在反作用于甚至限制人类。不论是什么,人的智慧总归应该被好好利用,而所谓著作权的独创性所指代的那一点“灵光”,就用贝多芬遗嘱中的片段来描述吧——在这样的文字中,我能感受到他的作品是如何对人之残缺、抵抗、坚韧、屈辱、使命和个性保持了绝对的忠诚,他把这点灵光通过不朽的文字传递给了遥远时空之外的我,而我相信这才是作品的伟大之处,也是著作权制度所保护的对象中最宝贵的部分:
 
“在人群的交谈中,在微妙的谈话中,在彼此的倾吐中获得安慰,于我是不可能的。孤独,完全的孤独。我只能过着亡命者的生活。如果我走近一个集团,我的心就惨痛欲裂,唯恐人家发觉我的病。我高明的医生劝我尽量保护我的听觉。当我旁边的人听到远处的笛声而我听不见时,或他听见牧童歌唱而我一无所闻时,真是何等屈辱!这使我几乎完全陷入绝望,我的自杀也是间不容发的事了。——就只是艺术留住了我。啊!在我尚未把我的使命全都完成之前,我不能离开这个世界。”
 
氤氲散去,思绪飘回到上文提及的那份白发老人的遗嘱。不久之后,这位老人似乎找到了答案——满足她逻辑、让她思绪落定、得以继续未来生活的答案:她在亡夫到处堆满书籍的房间里翻出了几本日记,从这些文字中拼凑出了亡夫在他们夫妻生活之外的“自留地”:亡夫很多年前曾经出轨并有一个私生子,这个陌生的男孩就是流淌着一半亡夫血脉的孩子。
 
还能怎么样?我不知道,但我尊重每个人那份想活个痛快、追问个清楚的劲头,这份劲头曾推动过无数次对话、实验、运算、调研、思辨、想象,助力诞生过伟大的作品,对一些人来说,这份劲头正是活着的原动力。等生命谢幕时,也希望这份劲头能让人抬笔举杯、落子无悔。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
 
[2] 对独创性中独、创之概念取自于王迁教授《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如有兴趣,还请移步该著作进行阅读。
 
[3] 张学法,吴树华:《中外遗嘱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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