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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原标题:附判决 | 余杭区法院一审审结涉网红歌曲《精卫》著作权纠纷案,判令解除经纪合同,涉案歌曲著作权归网易云公司所有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结一起涉网红歌曲《精卫》的著作权纠纷案【(2023)浙0110民初11671号】。
杭州宝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力公司”)诉原旗下艺人普某(艺名“30年前,50年后”,歌曲《精卫》作者)违反《艺人经纪合同》,将包括歌曲《精卫》在内的原创专辑《丧失年轻,勿失年华》著作财产权授予网易云公司。
余杭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专辑《丧失年轻,勿失年华》中《精卫》《永动交车》《推拿》《既白梨》等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并确认解除宝力公司与普某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
一审宣判后,宝力公司决定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将于12月12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本案是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宝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某(反诉原告)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普某在举证答辩期内提出反诉,余杭区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
宝力公司与普某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合作期限为5年,自2020年7月24日至2025年7月24日。合同约定,双方合作类型为排他性、独家性,宝力公司为普某提供独家经纪服务,包括形象包装、策划公关、业务培训、作品制作与宣发等。其中著作权条款约定,普某创作、表演中所形成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于宝力公司所有。
《艺人经纪合同》期间,普某创作并发布了涉案专辑《丧失年轻,勿失年华》,该专辑包含9首歌曲(《说你妹,美》《义贼》《谁教你的教?》《推拿》《五三》《精卫》《如意、如意》《既白梨》《永动交车》),2021年12月24日,该专辑正式发行,并上线网易云音乐平台。
2022年9月8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间,网易云公司作为甲方与普某作为乙方签订《音乐作品/制品著作权转让合同》,普某将涉案专辑中《精卫》《永动交车》《推拿》《既白梨》4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网易云公司。2023年2月14日,网易云公司将歌曲《精卫》歌词和录音制品申请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歌曲《精卫》于2022年在抖音平台走红并被大众熟知,后荣登“云音乐热歌榜”。截至目前,普某在网易云音乐平台粉丝累计达44万。网易云公司受让《精卫》后,曾授权多个综艺节目使用该首音乐作品。
当事人诉请
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宝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案被告(反诉原告):普某,艺名“30年前,50年后”
有独立请求第三人: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
宝力公司主张
宝力公司主张,涉案专辑于2021年12月24日发行,该时间系普某与宝力公司《艺人经纪合同》履约期间,在该期间内,普某要求宝力公司为其支付歌曲制作费、混音定金、混音尾款、歌词本制作费等,宝力公司还为普某提供了房屋住所,搭建了录音棚,另外提供了耳机、麦克风支架等专业设备,宝力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丧失年轻,勿失年华》中9首歌曲属于职务作品,著作财产权归应当宝力公司所有。
普某在《艺人经纪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宝力公司许可,与网易云公司前后分别签署涉案作品转让合同、授权许可合同,还参加网易云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接受网易云公司提供的其他推广宣传等,上述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普某主张
普某主张,涉案《艺人经纪合同》系宝力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宝力公司并未就对应限制普某权利或加重其义务的著作财产权约定等条款依法进行提示说明,应认定该些条款无效。《艺人经纪合同》第三条关于其创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属条款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
普某认为,宝力公司没有履行《艺人经纪合同》约定的义务。普某在没有任何收入情况下,独自完成涉案专辑9首音乐作品的词曲创作、音乐制作、演唱录制、线上发行、宣传推广活动,并支付相关费用,该9首音乐作品不是职务作品。普某要求解除《艺人经纪合同》。
案外第三方网易云音乐公司主张
案外第三方网易云音乐公司主张,普某是网易云公司培养的原创唱作人,曾参加由网易云音乐与中国数字音乐基地联合发起的大型线下原创音乐创作营。在网易云公司的大力栽培下,普某创作出了专辑《丧失年轻,勿失年华》。
网易云公司与普某签订作品转让协议,网易云公司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普某也将相应音乐作品交付网易云公司,因此《精卫》《永动交车》《推拿》《既白梨》4首音乐作品著作权应当归于网易云公司所有,涉案专辑其余5首音乐作品著作权仍应归于普某所有。
争议焦点
一、涉案《艺人经纪合同》关于著作权约定的条款是否系无效的格式条款?
二、涉案专辑《丧失年轻,勿失年华》所涉九首歌曲的著作财产权的归属?
三、在焦点一、二明确的基础上,本诉、反诉及有独立请求第三人诉请的评判。
法院审理(以下内容节选自本案判决书原文)
关于焦点一
普某抗辩涉案《艺人经纪合同》系宝力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宝力公司并未就对应限制普某权利或加重其义务的著作财产权约定等条款依法进行提示说明,应认定该些条款无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首先,根据在案证据,宝力公司提供给案外人魏家辉、李锦的《艺人经纪合同》文本内容与涉案《艺人经纪合同》具有同一性,故可认定《艺人经纪合同》实为宝力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文本。再结合宝力公司对接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所记载的“看不看一样的,因为我们合同肯定是不会改的”,以及普某于2020年7月24日凌晨抵达杭州,并于当日与宝力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而宝力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已就合同条款内容与普某充分协商。据此,可认定《艺人经纪合同》中关于著作财产权归属的约定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按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即根据上述规定,著作权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此鼓励智力成果的创作与传播,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著作权归于创作者所有。涉案《艺人经纪合同》以无异于其他条款的字号与字体(也未有其他特别标注)将合同期间内普某参与创作、表演而形成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约定归于宝力公司所有,显然属于排除一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不产生对签约双方的约束力。
综上,本院认定涉案《艺人经纪合同》关于著作权约定的条款系无效的格式条款。《艺人经纪合同》期间产生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仍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予以确定。
关于焦点二
第一,涉案专辑《丧失年轻,勿失年华》所涉九首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前述九首作品创作完成并在网易云音乐平台上线时间从2021年12月24日跨度到2022年7月3日,均系《艺人经纪合同》履约期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本案中,宝力公司主张对涉案九首作品享有著作财产权。根据《艺人经纪合同》所涉普某与宝力公司的实际履约状况,普某创作完成涉案九首作品期间,宝力公司对接人员沟通相对松散,对于普某的物质支持也仅限于“有需才应”的被动状态,且财务支持累计18780元以及少量的录音设置支持、服装支持等。普某创作涉案九首作品显然并非主要是利用宝力公司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涉案九首作品亦不符合特殊职务作品的其他法定情形。综上,涉案九首作品并非职务作品,宝力公司并不能据此主张享有著作财产权。
第二,涉案九首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涉案专辑《丧失年轻,勿失年华》中四首音乐《精卫》《永动交车》《推拿》《既白梨》已分别于2022年9月8日、2022年11月15日、2023年1月5日,由普某作为转让方与网易云公司作为受让方签订《音乐作品/制品著作权转让合同》将该些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予以转让,且网易云公司已经按约支付合理对价。该四首作品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双方串通缔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故应认定该些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本院据此认定该四首音乐著作财产权归于网易云公司所有。宝力公司抗辩网易云公司实际支付金额与相应合同约定转让金额不符一节,本院认为,该些转让协议约定网易云公司实际支付为税后金额,普某对前述实际支付金额亦无异议。宝力公司该节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涉案专辑《丧失年轻,勿失年华》中其他五首音乐(《说你妹,美》《义贼》《谁教你的教?》《五三》《如意,如意》),如前所述,著作权属于作者。在案证据显示该些作品由普某创作完成,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有效约定前提下,该五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普某。在案证据又显示,普某与网易云公司就该五首作品分别签订《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协议书》,网易云公司依约经授权许可取得该五首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
关于焦点三
普某对其签章确认的《艺人经纪合同》其他条款并无异议,结合普某与孙郢微信聊天记录中“包括后面你要和公司解约,那个协议我也发给你了的,但是后来还是不了了之”的沟通记录,可以认定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艺人经纪合同》的其他条款应属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
(一)关于宝力公司本诉诉请。
宝力公司依据《艺人经纪合同》约定,请求确认涉案专辑《丧失年轻,勿失年华》九首作品著作财产权归其所有。但如焦点一、二所述,《艺人经纪合同》关于合约期内创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属约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并不能成为权属确定依据,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具有获得著作权的其他事实,故宝力公司本诉诉请理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普某相应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普某关于涉案《艺人经纪合同》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的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普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宝力公司利用其处于危困状态或利用其缺乏判断能力等促使完成签约。鉴于此,普某该节抗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普某反诉诉请。
普某反诉以宝力公司没有艺人经纪资质,没有按约履行《艺人经纪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致使普某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诉请判令解除涉案《艺人经纪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宝力公司主要合同义务系为普某提供独家经纪服务,即为普某及其作品进行包装、宣传、策划、公关,为普某安排业务培训、职业规划、形象顾问,为普某创作或表演的作品进行制作、出版和发行等,业务范畴包括组织音乐活动、演艺活动、广告或代言活动、策划或宣传推广等。本案双方主要争议合约期内创作完成的专辑《丧失年轻,勿失年华》,在该专辑的创作形成过程中,宝力公司仅为普某提供短暂的住宿、金额总计18780元的资金支持以及麦克风支架、少量的服装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宝力公司主动为普某的发展安排业务培训、进行策划并包装推广等,反而能够说明二者处于联系疏弱、普某个体自力寻求发展方向和宝力公司被动沟通的情形,难言宝力公司已经依约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普某签约目的在于实现个人在音乐方面有规划、有支持的发展,但鉴于宝力公司的实际履约状况,其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综上,普某反诉诉请解除涉案《艺人经纪合同》,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宝力公司相应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普某还以宝力公司并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为由,主张宝力公司没有履约能力。本院认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作出相关规定,目的在于加强对中国境内营业性演出行业的行政管理,该管理条例在性质上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评判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强制规范或评价签约主体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的规范。即是否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与签约主体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并不具有因果关联。评价宝力公司是否具备履约能力,仍应综合考量其经营范围、业务能力及实际履约的客观表现等予以认定。故本院对普某的该节主张理由不予采信。
本院综合考虑宝力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致使普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判令解除《艺人经纪合同》,但并非肯定普某的履约表现。本院认为,根据诚信原则,签约双方均应全面、诚信履行合同义务。涉案《艺人经纪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合作具有排他性、独家性,普某作为乙方未经宝力公司书面许可,不得与除宝力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就合作事项展开任何形式上的合作,亦不得自行安排参加或与第三方订立与合作事项相关的任何法律文件。但普某在涉案《艺人经纪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宝力公司许可,与网易云公司前后分别签署涉案作品转让合同、授权许可合同,还参加网易云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接受网易云公司提供的其他推广宣传等。上述行为构成违约,且该些违约事项发生后,普某亦未及时、全面、诚信地与宝力公司沟通协商或提出解除合同,反而一方面继续保持与网易云公司的资源对接,同时又跟宝力公司索求支持资源。普某的该些行为同样有失诚信,构成违约。庭审中,普某表示自愿退还宝力公司18780元,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
(三)关于网易云公司独立诉请。
本院已在焦点二对涉案专辑《丧失年轻,勿失年华》所涉九首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予以认定,本院支持网易云公司的独立诉请。宝力公司的相应答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宝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普某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
二、确认涉案专辑《丧失年轻,勿失年华》中《精卫》《永动交车》《推拿》《既白梨》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前述专辑项下《说你妹,美》《义贼》《谁教你的教?》《如意,如意》《五三》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普某所有;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宝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杭州宝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及有独立请求第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受理费500元,共计1000元,均由原告杭州宝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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