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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奥特曼宇宙之光》舞台剧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发布时间: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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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圆谷公司”)与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奥公司”)、天津宝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艺公司”)、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剧院(以下简称“北京剧院”)之间的一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有了终审判决。这起围绕全球大热IP“奥特曼”的知识产权诉讼在行业内掀起了广泛关注的热潮。
 
圆谷公司发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2019年,圆谷公司认为由奇奥公司授权宝艺公司在北京剧院演出的舞台剧《奥特曼宇宙之光》侵犯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圆谷公司认为,《奥特曼宇宙之光》舞台剧及宣传片、海报、推广信息等侵犯了圆谷公司拥有的“奥特曼形象”的复制权、表演权,并在开场时播放含有《奥特曼N/A》片段的宣传片侵犯了《奥特曼N/A》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同时在宣传中使用“©TsuburayaProductions/LicensedbyUMC/奇奥天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奇奥公司停止授权、制作涉案舞台剧;宝艺公司、奇奥公司删除多渠道售票和宣传信息,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共同赔偿圆谷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的经济损失200万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二审改判!奇奥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一审判决后,奇奥公司随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在关于《1976年合同》的解释问题上出现了不同意见。
 
《1976年合同》是指圆谷公司于1976年3月4日与泰国人辛波特签订的授权合同,将已制作完成的九部影视作品及其形象在日本以外的专有使用权授予辛波特。
 
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裁定确认《1976年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合同。那么,在《1976年合同》真实有效的基础上,对于《1976年合同》的条款解释就成为了此案判决的关键。
 
一审法院认为《1976年合同》所约定的授权标的仅为影视剧,授权边界限于通过物质材料对原始角色进行有体物的复制。二审法院在综合考量文义因素、体系因素、目的因素、惯例因素、诚实信用原则等情况下,充分解释《1976年合同》中圆谷公司对辛波特的授权对象并非唯一指向影视剧,还包括影视剧中所有美术元素和“奥特曼”形象。授权边界也并非狭义理解的复制,而是动作意义上的再现行为。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定奇奥公司授权行为不侵权其著作权,但宝艺公司擅自使用的《奥特曼N/A》片段侵犯了圆谷公司的放映权,判令其删除相关售票和宣传信息,在公众号发布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万元。
 
奥特曼,在全球范围内拥有着庞大的粉丝群体和巨大的商业价值,无疑是个全球热门大IP。然而,围绕在IP周围的除了日益扩大的影响力,还有著作权等诉讼问题。虽然此次案件已尘埃落定,但“奥特曼”过往的知识产权诉讼映射出这个热门IP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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