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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诉爱立信案临时许可被驳回:案件详情与启示

发布时间:2024-11-27 来源:知产财经 作者:仲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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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日,英国上诉法院在松下与小米的案件中,创造性地颁发了临时许可,并迅速促成双方和解,展现了该机制的强大效力。鉴于此,当我们审视联想与爱立信之间的案件时,不禁要问:两案之间究竟存在哪些差异?英国法院在授予临时许可的立场上是否有所转变?怀揣着这些疑问,让我们深入剖析这一最新案件,探寻其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司法考量。

2024年11月19日,英格兰与威尔士高等法院专利庭的Richards法官,在其审理的编号为HP-2023-000036的案件中,以联想未能满足“高度确定性”的标准为由,驳回了联想提出的临时许可申请。这一裁决不仅再次凸显了全球专利纠纷中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义务阐释的错综复杂,还触及了跨国SEP纠纷司法管辖协调等一系列新老难题。

尤为引人关注的是,就在此前不久的2024年10月3日,英国上诉法院在松下与小米的案件中,创造性地颁发了临时许可,并迅速促成双方和解,展现了该机制的强大效力。鉴于此,当我们审视联想与爱立信之间的案件时,不禁要问:两案之间究竟存在哪些差异?英国法院在授予临时许可的立场上是否有所转变?怀揣着这些疑问,让我们深入剖析这一最新案件,探寻其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司法考量。

一、案情简介

(一)原被告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方为多家隶属于联想集团的公司,主要涉及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和笔记本电脑等用户设备的制造与销售。具体而言,包括联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联想(美国)有限公司、联想科技(英国)有限公司、摩托罗拉移动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摩托罗拉移动英国有限公司。【1】

被告方为瑞典电信巨头爱立信及其英国子公司,主要涉及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并拥有多项与移动通信标准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具体而言,包括爱立信股份有限公司(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瑞典公司)以及爱立信有限公司(Ericsson Limited,英国公司)。

(二)案件主要争议与全球诉讼概览

本案主要围绕双方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问题展开争议。原、被告双方均拥有被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宣告为各种蜂窝标准所需的标准必要专利,且均已根据ETSI知识产权政策(ETSI IPR Policy)做出FRAND许可承诺。然而,双方在尝试达成交叉许可协议时未能协商一致,导致在全球范围内提起了多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其专利或寻求禁令救济。

根据英国法院判决书中披露的信息,目前双方全球诉讼的主要情况包括:

1.美国

(1)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2023年10月,爱立信首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了针对联想的诉讼,指控联想侵犯了其SEPs。爱立信请求ITC发布有限排除令(LEO)和禁止令(CDO),以阻止联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2023年12月,联想也在ITC对爱立信提起反诉,同样基于SEP侵权指控,并寻求LEO与CDO。

ITC作为美国联邦政府行政部门内一个自主、无党派的运作实体,与司法部门相独立。其职责包括337调查,重点处理关于进口产品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从而构成不公平竞争的指控。ITC针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337调查,分为两个阶段。在初步的“违规阶段”,行政法官(ALJ)会根据听证会的证据来判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ITC委员有权审查行政法官的裁定,且ITC委员的决定构成违规阶段的最终裁定。如果违规阶段得出的结论是确实存在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ITC就必须考虑对这些违规行为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就本申请而言,相关的补救措施包括:(1)“有限排除令”(LEO),禁止特定人员进口侵权物品;(2)“停止和终止令”(CDO),禁止指定的活动(例如,在美国销售和分销侵权物品)。

ITC在决定是否发布禁令时,会综合考虑公共利益因素,包括对美国经济和消费者的影响。在复杂或新颖案件中,ITC有权获取美国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UII)的简报,OUII简报独立于双方、行政法官及ITC委员,其职能为提供待审议问题的机构观点。ALJ与ITC委员至少给予OUII观点与双方观点同等重视,但不受其约束,且存在结论不一致的情况。此外,OUII在发布简报前有权参与ITC听证并询问证人,本案亦遵循此程序。

在爱立信对联想的投诉中,OUII参与了7月10-12日和15-17日的证据听证会,并有机会对证人进行质询。听证会后,OUII提交了其简报,简报认为,针对爱立信的投诉,采取救济措施不会触发与FRAND相关的公共利益问题,并建议ITC通过发布有限排除令及停止和终止令来解决此投诉,该简报内容未遭到反对。

判决书第84段提到,在对爱立信的FRAND承诺以及其行为是否符合该承诺进行评估后,OUII认为,爱立信在寻求与SEP相关的排除令或禁令时,并未违反其FRAND义务,并认为爱立信于2023年10月提出的报价在FRAND范围内,其提出的报价并没有为已由2011年许可涵盖的事项寻求许可费,即使考虑到联想2011年许可对5G智能手机的影响,该报价仍在FRAND范围内。尽管联想未提供其SEP组合或爱立信蜂窝专利对PC价值的专家证词,但报价中的交叉许可部分并非“不合理”。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OUII简报不具有最终决定性,但其在ITC调查中仍具有重要影响,ITC委员在决定是否发布排除令或停止令时会考虑OUII的观点。本案中Richards法官也对OUII简报作出评论:“OUII 关于‘爱立信于2023年10月提出的报价完全在FRAND范围内’的结论对我没有约束力。然而,这是一个独立机构在详细证据听证会后得出的重要结论,特别是考虑到联想并未试图积极说服我‘爱立信的行为旨在实现高于FRAND的价格’”。(见判决书92)

(2)北卡罗来纳州东区法院(EDNC)

2023年10月11日,爱立信首先在EDNC提起诉讼,作为回应,联想在EDNC提起反诉并申请反禁诉令,试图阻止爱立信在其他国家(如巴西、哥伦比亚)的相关禁令诉讼。然而,EDNC驳回了联想的申请,2024年10月24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裁决,认为北卡罗来纳州的Terrence Boyle法官应重新考虑联想的请求,考虑爱立信在寻求南美禁令等救济措施前是否已“诚信”进行许可谈判以遵守国际标准要求。虽然双方预计EDNC将在FRAND条款的裁定中发挥作用,但能否最终解决这一问题仍存在不确定性。审判预计最早将于2026年年底进行,这使得案件的解决被进一步推迟。

在承诺方面,爱立信已无条件承诺接受EDNC裁定的任何FRAND许可条款,联想则表示,若爱立信停止在全球范围内寻求禁令,其将接受EDNC裁定的FRAND许可条款。由于这一前提尚未得到满足,Richards法官在英国判决书中认为,联想的承诺目前尚未生效。

2.英国

2023年10月,联想在英国高等法院起诉爱立信,主要诉讼请求包括:(1)确认全球范围内交叉许可协议的FRAND条款;(2)在FRAND条款最终确定之前,双方订立临时许可协议,以试图避免爱立信在英国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内寻求针对其产品的禁令或排除令。

联想也曾在英国法院提出初步禁令请求,以阻止爱立信在英国使用其专利。2024年5月22日听证会后,审理该案的Bacon法官拒绝了这一申请,并且上诉也被法院驳回。

目前,英国法院已在管辖权判决中阐明了当事人之间侵权及FRAND诉讼的性质,且争议双方未对法官的结论(即该法院有权裁定联想与爱立信之间蜂窝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交叉许可条款)提出上诉。之后,在一次案件管理会议上,Richards法官命令加速FRAND审判,现定于2025年4月/5月进行。上诉法院驳回了对这一命令以及关于不加速审理联想专利有效性和侵权“技术审判”(现定于2025年10月进行)的相关上诉。

在承诺方面,2023年10月,联想向英国法院承诺将接受其裁定的任何FRAND许可协议。最初,此承诺限于上诉确定后,但之后联想表示,无论上诉结果如何,都将在高等法院诉讼结束后接受其裁定的FRAND许可条款。相对地,爱立信未承诺接受英国法院对FRAND交叉许可的裁决,其表示自身虽然有义务提供FRAND许可,但不愿意受英国法院裁决约束,可通过提供经美国北卡罗来纳州东区法院认定的FRAND许可条款来满足该义务。

在英国,除了侵权和费率设定诉讼外,联想和爱立信还涉及一起诉讼,即“2011年许可”诉讼,该诉讼旨在确定爱立信与摩托罗拉移动之间现有交叉许可(2011年许可)的正确解释。联想的立场是,2011年许可已经允许其使用爱立信的蜂窝标准必要专利以生产各种支持4G的联想设备,此外,根据2011年许可,其还有权获得爱立信5G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并支付比原本更低的费率。2025年1月,将对该起诉讼中的一项初步问题进行审理。

3.巴西

2023年11月,爱立信在巴西获得初步禁令,禁止联想销售涉嫌非法使用爱立信5G技术的联想智能手机。该禁令目前暂未阻止联想在巴西市场销售设备,但使联想面临风险,如果联想最终被认定侵犯了爱立信的蜂窝标准必要专利,将面临巨额罚款。爱立信正在采取措施,要求联想停止使用其5G技术及产品或缴存大额保证金以担保其可能支付的罚款,以加强初步禁令的效力。2024年8月7日,里约热内卢州法院上诉庭以2比1的多数票驳回了联想对初步禁令的上诉。

联想在巴西的诉讼中主张,由于其是“善意被许可人”,并寻求爱立信遵守其FRAND承诺,不应对其颁发禁令。但这些论点在巴西法院大多未获支持。

4.哥伦比亚

2023年11月至12月,爱立信在哥伦比亚多个法院提起了31项初步禁令申请,且多数为单方面申请。联想对爱立信在多个法院同时申请禁令的做法提出异议,认为这违反了程序正义。然而,法院对此存在分歧,哥伦比亚法院已对联想及其分销商施加了4项初步禁令,部分禁令申请未获得支持。在哥伦比亚的诉讼中,联想试图辩称,由于爱立信的FRAND承诺,不应授予任何初步禁令。这一论点在某些诉讼中获得了成功,但在其他诉讼中则未获支持。

(三)双方当事人的立场

回到本次英国诉讼,联想(原告)主张其作为“善意被许可方”,有权获得临时FRAND许可。联想寻求法院声明,以促成与爱立信签订短期交叉许可协议(该协议以联想申请中所附的形式呈现),该协议将在英国法院或北卡罗来纳州东区法院确定FRAND交叉许可条款后终止。若法院裁定声明成立,联想希望爱立信履行协议,使现有禁令失效;若爱立信拒绝,则应被视为非善意许可方,联想期望海外法院不支持对其使用SEPs的限制。

联想以爱立信作出的FRAND承诺作为其申请的核心。双方均认为,该FRAND承诺构成爱立信与ETSI之间合同的一部分,该合同受法国法管辖。根据法国法,该承诺构成第三人受益合同(stipulation pour autrui),即联想可直接要求爱立信按FRAND条件进行许可。双方亦承认,法国法要求爱立信在履行其FRAND承诺时秉持诚信,不过,就该义务的范围而言,双方存在争议。

爱立信(被告)反对联想的短期许可提议,认为该提议无法满足FRAND标准。同时,爱立信强调其并未向英国法院承诺接受FRAND条款许可,其提议的许可条款更符合FRAND标准,联想长期以低价甚至无偿使用其专利,涉嫌“专利反向劫持”(hold-out)。【2】

(四)双方的报价情况

根据英国法院判决书,以下是联想和爱立信在标准必要专利(SEPs)许可谈判中的关键报价信息:

1.爱立信于2023年10月提出的报价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至2028年,包括爱立信的4G和5G SEPs供联想在终端设备中使用,以及联想的4G和5G SEPs供爱立信在基础设施设备中使用;

5G设备的费用:每台5G智能手机或平板设备支付5美元,或设备净销售额的1%,但每台设备上限为4美元;

4G设备的费用:净销售额的0.8%,或每台设备支付0.65美元(可选);对于已经包含在2011年许可协议内的4G设备,不额外支付费用;

其他设备的许可费:例如笔记本电脑或非蜂窝H.26X平板设备,双方认为联想支付的费用将等同于爱立信因基础设施设备使用联想SEPs所支付的费用,彼此抵销;

费用估算:双方达成共识,每台5G设备的费用大约为1.50美元。

2.联想于2024年2月提出的报价

该报价方案中,爱立信需支付使用联想SEPs的费用,按通过其设备获得的网络运营商(如Vodafone)服务收入的0.465%计算,其他关于许可的具体条款判决书中并未详细披露。

爱立信认为该方案存在不确定性,特别是关于爱立信为获得“销售权”支付的具体费用。

OUII认为,这一报价未能完全符合ETSI知识产权政策的要求,因为它没有授予爱立信完整的“销售权”【见判决书86】。该报价目前已被联想撤回【见判决书88】。

3.联想于2024年8月提出的报价

2024年8月报价提议每台设备支付1.50美元的费率,参考爱立信2023年10月报价中5G组件的隐含价格。该报价同时涉及对2011年许可协议裁定结果的调整,双方的SEP许可费需采用一致的计量方法。若任何使用爱立信设备的移动网络运营商因专利问题起诉联想,则终止爱立信对联想SEPs的许可。

法院认为,报价未明确计算爱立信需支付的费用,终止权条款与ETSI知识产权政策要求的“不可撤销性”不符。虽然法院猜测联想的立场可能是考虑到其向英国法院所作的承诺具有决定性意义【见判决书51】,因此报价细节并不重要。然而,在法院已经驳回了基于决定性意义的论点的情况下,法官没有可靠的依据认定联想于2024年8月提出的报价是FRAND条款下的交叉许可。

二、临时许可方案及法院观点

(一)临时许可方案

联想提出的临时许可方案具有以下特点:

单向许可:授予联想使用爱立信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而不包括爱立信对联想专利的使用权;

期限: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有效期至英国法院或美国北卡罗来纳州东区法院最终确定交叉许可的FRAND条款之日;

支付机制:一次性支付一笔总金额(Lump Sum),分两次付款,该总金额包含爱立信对其专利组合和联想设备销售的估算。

若最终的法院判决确定的条款与临时许可条款不同,则通过“更新机制”调整财务及非财务条款,确保最终金额符合法院决定。联想认为该总费用是“无可争议的慷慨的”,因为它不要求爱立信为联想的SEPs支付费用。

爱立信则反对临时许可,其认为由于对账机制(True-Up Mechanism),其无法在财务报表中将这笔金额确认为收入,导致这笔金额不可在会计上确认,从而影响其利益。爱立信未提供替代金额,但对联想的计算方法提出质疑,认为其没有完全涵盖争议问题(例如对2011年许可协议的不同解释),按照其立场计算,联想提出的费用应该是其提出的三倍。

(二)法院观点

1.临时许可与最终许可的关系

法官认为,最终的FRAND交叉许可协议的条款与临时许可协议的条款存在实质性差异。但是,法院无需重新审查临时许可协议的条款。相反,在根据法院对最终FRAND交叉许可协议的裁定确定剩余应付金额时,将会把根据短期许可协议已支付的金额考虑在内。理论上来说,双方完全有可能达成某种形式的短期许可,同时认识到该许可协议的条款可能与最终任何的FRAND交叉许可协议不同。

法院进一步指出,如果短期许可为临时许可,旨在在最终FRAND条款确定之前“维持现状”,那么双方可能会采取一种更粗略的方法来设定费率,因为这只是一个临时措施;如果要把短期许可作为正常的FRAND许可样本进行分析,其条款就必须是FRAND的,为了保证“非歧视性”,不能对任何一方过于慷慨。

2.联想向英国法院承诺的意义

联想认为,其在2023年10月向英国法院作出的承诺,即接受英国法院确定的FRAND许可条款,代表了争端中一个新的“ground zero”(关键节点),自此以后,爱立信寻求的任何进一步禁令都违反了ETSI知识产权政策第6.1条的规定。

爱立信认为,联想在英国法院作出的承诺并不具有全球效力,也不构成所谓的“ground zero”。爱立信有权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寻求禁令,因为联想并未在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区都作出类似的承诺。为此,爱立信特别提及了诺基亚诉OPPO案,该案中,OPPO表示将接受中国重庆法院确定的FRAND条款,但并未在英国法院作出类似承诺。爱立信想借此说明,联想在英国法院作出的承诺并不自动适用于其他司法管辖区,因此它有权在其他地方寻求禁令。

法院对双方的观点都未完全接受。

首先,法院对联想的“ground zero”观点并未完全接受,其认为,联想提出的“ground zero”观点与最高法院在无线星球诉华为案中的判决不符。ETSI知识产权政策对SEP持有者寻求禁令的能力施加限制是基于SEP持有者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即在FRAND条款下提供许可,而不是基于实施者向任何特定法院作出接受FRAND条款的承诺。因此,法院认为,并不能因为联想仅在英国法院作出承诺而阻止爱立信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寻求禁令。

其次,法官认为爱立信将本案与诺基亚诉OPPO案进行类比并不合适。在诺基亚诉OPPO案中,英国法院已经在一审中认定诺基亚SEP有效、必要且被侵权,且即将进行非技术审判来确定FRAND条款。然而,在本案中,并没有类似的先决条件存在。每个案件都需要根据其自身的事实和背景进行评估,不能简单的将一个案件的情况套用到另一个案件中。在诺基亚诉OPPO案中,Meade法官向OPPO下达强制令并非基于对ETSI知识产权政策第6.1条的解释,而是基于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即在该案的具体情况下,是否颁发禁令取决于对多个因素的综合考量。Richards法官认为,诺基亚诉OPPO案中的决定并不构成对ETSI知识产权政策第6.1条解释的权威判例,也不意味着在其他类似案件中法院必须作出相同的决定。这些差异使得两个案件在承诺的性质和范围上不具备可比性。

因此,法院的结论是,联想的承诺虽然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但并不足以构成决定性的“ground zero”,从而阻止爱立信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寻求禁令。联想的承诺更多的是在平衡双方利益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而不是一项自动赋予联想在全球范围内阻止禁令的权利的绝对规则。

3.FRAND承诺是否要求爱立信提供短期许可?

联想认为,FRAND承诺本质上要求爱立信提供短期许可,理由在于,短期许可本质上仍然是一种FRAND许可,既然FRAND承诺要求提供FRAND许可,那么在其与爱立信的争议解决期间,提供一个短期且会根据最终确定的FRAND费率进行调整的许可,是符合FRAND承诺的。联想强调,其提出的短期许可方案并非特殊的“临时”许可,而是一个包含明确条款和条件的FRAND许可。

爱立信认为,FRAND承诺的核心是提供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的长期许可,而非特定形式的短期许可,FRAND承诺的履行应当基于双方间的长期合作和谈判,而非通过法院强制实施的短期安排。联想提出的短期许可方案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其“真实调整机制”,这意味着最终费率可能与初始支付的金额存在显著差异,这种不确定性不符合FRAND承诺所要求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此外,联想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其提出的短期许可方案符合FRAND原则,其提议的短期许可为单向许可,仅允许联想使用爱立信的SEPs,而未给予爱立信对联想专利组合的对等许可权,这与交叉许可的FRAND理念不符。爱立信强调,在没有专家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院不应轻易认定短期许可方案符合FRAND承诺。

法官认为,FRAND承诺并不必然要求爱立信提供联想提议的短期许可,联想提出的短期许可具有特殊性,与通常的FRAND许可不同,尤其是其“补偿机制”可能需要爱立信退还已支付款项甚至额外支付补偿,这使得短期许可并未实现一般FRAND许可的最终定价效果。与此同时,短期许可的“临时性”可能允许更粗略的条款设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自动满足FRAND标准。法官特别提到了商业惯例在评估FRAND条款中的重要性,并指出没有证据表明短期许可方案在行业中是典型或普遍的。此外,法官还强调了爱立信对联想计算的一次性支付金额的质疑,认为该金额显著低于爱立信认为合理的水平。鉴于缺乏充分的专家证据证明短期许可的关键条款符合FRAND,法官未能得出“FRAND承诺要求爱立信提供短期许可”的高度确定性结论。

4.爱立信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信义务”?

Richards法官认为,爱立信的行为是否违反“诚信义务”需结合其整体行为进行评估。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04条以及《ETSI知识产权政策》第6.1条,爱立信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有义务在许可谈判中诚信履行其FRAND承诺。“诚信义务”并不意味着SEP持有人必须接受对方提出的任何条件,而是要求在谈判过程中保持开放、透明和诚意。

考虑到双方长期的谈判历史、各自的商业利益和谈判立场,法官认为爱立信在谈判过程中的行为并未显示出明显的不诚信。虽然联想已向英国法院承诺接受其裁定的FRAND条款,但爱立信并未作出类似承诺,这意味着双方最终是否会根据英国法院的裁定订立FRAND交叉许可协议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这一事实降低了联想承诺的重要性,使得双方间的谈判和各自提出的许可条款在决定双方关系时变得更为关键。在没有双方共同承诺接受法院裁定的情况下,不能仅凭联想的单方面承诺就断定爱立信寻求禁令的行为违反了“诚信义务”。

法官指出,爱立信通过寻求禁令和其他救济对联想施压的行为并不必然表明其试图获取超FRAND许可费,尤其是考虑到爱立信于2023年10月提出的许可报价被认定为“明显在FRAND范围内”。尽管爱立信的行动可能旨在通过诉讼获得更有利的商业结果,但法官未能得出高度确定性的结论,证明爱立信的行为违反了FRAND承诺中的“诚信义务”。即使爱立信寻求禁令的行为可能被视为向对方施压,但这在专利许可谈判中并不罕见,且不一定违反诚信义务,除非能证明其行为超出了合理界限。因此,根据当前证据,爱立信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不符合“诚信义务”。

5.临时许可与礼让

联想认为,临时许可声明可以帮助包括巴西、哥伦比亚、美国EDNC以及ITC在内的外国法院和机构评估爱立信是否在履行FRAND承诺时表现为“善意许可方”,且有助于其他法院判断爱立信申请禁令的行为是否符合其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应承担的义务。同时,联想认为声明可能促使爱立信重新考虑其策略,暂停对联想的禁令申请,直至FRAND交叉许可的条款最终确定,该声明可以在双方继续谈判期间起到缓和争端的作用。尤其是,联想认为该声明能够保护英国法院程序的效用,防止因禁令施压导致联想的业务活动被破坏,从而影响英国法院对实际业务情况下FRAND许可的判断。

法院承认声明可能与外国诉讼有一定的关联性,例如能够反映爱立信和联想是否分别作为“善意许可方”和“善意被许可方”行事。然而,这种关联性的实效性有限,巴西和哥伦比亚法院已经基于FRAND原则展开了自己的法律评估,其判例演进比英国法院的声明更具指导性,同样,ITC的裁决更可能依赖于其自身的证据听证,而非英国法院的声明。

联想提出声明可能促使爱立信接受短期许可协议,但法院发现缺乏证据支持这一可能性。此外,法院指出,爱立信寻求禁令的行为符合其商业利益,在未达到更高确定性标准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违反了FRAND义务。

联想试图将声明的作用与诉前财产保全(如冻结令)进行类比,以保护英国法院程序的有效性。但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认为声明的效用完全依赖于外国法院是否解除禁令,或爱立信是否自愿停止相关行动,对外部因素的依赖削弱了声明对英国诉讼的实际影响。

最终,法院拒绝了联想提出的声明性救济请求,认为其主要目的是试图影响外国诉讼,这与司法礼让原则不符,应尊重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及程序独立性,特别是在这些法院已经就FRAND相关问题进行审理的情况下。此外,法院认为,声明在改变爱立信行为或保护英国法院管辖权方面难以产生实质性效果。

三、判决中引用的案例

在英国法院的判决文书中,常见原被告双方及法院广泛援引先前判例以支持各自论点。于本案而言,数个具有关键意义的在先案例被明确引用并讨论。

1.Rolls-Royce plc v Unite the Union [2009] EWCA Civ 387

Rolls-Royce Plc(简称Rolls-Royce)是一家总部位于英国德比的知名航空发动机制造商,Unite the Union(简称Unite)为英国的一家主要工会,代表包括Rolls-Royce员工在内的众多工人。Rolls-Royce与Unite签订的集体协议中规定,雇员每服务一年就可在被裁员时获得额外加分,Rolls-Royce对此协议提出质疑,询问法院这是否符合《2006年就业平等(年龄)条例》。高等法院认为,考虑服务年限并不违法。Rolls-Royce因此提起上诉。

英国上诉法院在该案件中确立了法院在决定是否授予声明性救济(禁令)时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并应考虑一系列相关因素,此案中确立的七项基本原则成为后续类似案件中法院裁量的重要参考标准。该七项基本原则包括:(1)法院在决定是否授予声明性救济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2)声明性救济的申请必须基于双方间的真实法律争议,而非抽象或假设的争议;(3)声明性救济的目的是解决实际问题或争议,而非为了学术或理论目的;(4)法院作出的声明应当具有清晰性和明确性,以便为双方提供明确指导;(5)如果存在其他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法院可能会拒绝声明性救济的申请;(6)法院应考虑作出声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尤其是在可能影响广泛群体的案件中;(7)声明性救济应当能够为双方或案件的解决带来实际效益,而非徒增法律程序。

在联想v.爱立信案中,Richards 法官引用该案是为了明确法院在考虑是否授予声明性救济(如联想要求的短期许可声明)时,享有自由裁量权并应遵循上述原则,具体而言包括:(1)是否具有实际争议,法院需评估联想的申请是否基于真实争议(如短期许可的必要性);(2)效用与公共利益,声明是否有助于解决双方当前的纠纷,是否能避免禁令对市场的潜在不利影响;(3)明确性与确定性,法院需确保声明能够为双方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而非引发新的争议。通过引用该案,法官确保其裁决符合既有法律框架,并强调声明性救济的适用边界和条件,进一步巩固了英国司法体系中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和一致性。

2.Teva UK Ltd v Novartis AG [2022] EWCA Civ 1617

Novartis(诺华公司)在欧盟和英国销售芬戈莫德(一种治疗多发性硬化症的药物),并就芬戈莫德拥有多个专利族。Teva公司于2022年2月获得芬戈莫德仿制药的上市许可之后,向法院寻求“Arrow声明【3】”;2022年3月初,诺华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禁令救济;2022年4月,法院拒绝了临时禁令,但下令加快审判。随后,诺华撤回了EP 894和EP 765在英国的指定(即放弃该专利在英国的保护范围),并在多个欧洲国家(包括德国)对Teva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本案主要争议点在于英国法院是否有权发布一项Arrow声明以影响外国法院对一个由外国法律管辖的问题的决策。

Teva认为,法院应发布Arrow声明,以澄清其仿制药在英国的销售不会侵犯Novartis专利,并希望这一声明能在德国等国家的诉讼中为其提供支持。Teva提出了多项理由以支持其请求,包括Novartis在英国的激进执法行为、对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客户的不确定性、Novartis承诺的不足、以及声明可能对德国法院决定是否授予初步禁令的影响等。Novartis反对发布Arrow声明,认为法院没有权力仅为影响外国法院的决策而发布此类声明。Novartis还指出,其已撤回在英国的专利指定,因此Teva的请求失去基础。

法院认为,原则上英国法院不应仅为影响外国法院依据外国法律作出的决定而发布声明,英国法院的职责并非为外国法院提供咨询意见,且在处理此类问题上并无特殊权限,甚至可能比当地法院的能力还要弱。尽管英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可能适用相同的基本法律,但这并不改变这一原则。此外,根据国际礼让原则,英国法院应保持克制,不应助长挑选法院的行为。Teva提出的理由不足以支持其请求,尤其是Teva未能证明其请求是为了解决英国市场的不确定性,而是主要为了影响外国法院的决策。因此,法院驳回了Teva的上诉,维持了专利法院拒绝发布Arrow声明的裁定。法院还指出,即使Teva的仿制药供应链可能受到外国法院决策的影响,这也不构成发布声明的充分理由,其决策是基于对原则性问题的考虑,而非对具体案件事实的评估。

该案提出的核心法律原则为:(1)声明性救济的目的必须正当:声明性救济的申请必须旨在解决当前法院所管辖的实际争议,而不是单纯为外国诉讼提供支持或创造有利条件;(2)尊重国际司法主权:法院需谨慎处理可能对外国法院诉讼产生影响的声明请求,以避免违反国际礼让原则;(3)救济效用的实际性:法院需确认声明性救济是否能够带来实际效益,而不是理论性或战略性声明。

在联想v.爱立信案中,Richards法官引用Teva UK Ltd v Novartis AG的判决,旨在强调法院在考虑声明性救济时必须避免以下问题:(1)避免跨国干预,不能为了单纯影响其他司法辖区(如美国东区北卡罗来纳州法院或 ITC)的裁决而授予声明性救济;(2)确保正当性,声明性救济必须用于解决本案的核心争议(如短期许可的必要性),而非作为诉讼策略工具;(3)尊重国际礼让,法院需维护不同司法辖区之间的独立性,避免因授予声明性救济而干预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或审判进程。通过引用该案例,Richards法官进一步确立了声明性救济的边界,确保其在国际专利纠纷中的适用符合司法公正和国际协调的原则。

3.British Airline Pilots’ Association v British Airways Cityflyer Limited [2018] EWHC 1889 (QB)

本案涉及对飞行员工作班次安排的合同纠纷,原告方试图通过中期声明性判决来迅速明确其合同权利,但法院认为这并非中期声明性判决的适当使用场景,拒绝了这一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英国航空公司CityFlyer是否有权单方面安排飞行员在凌晨5点前开始工作,而无需事先获得BALPA公司委员会的同意。

原告方认为,根据飞行员雇佣合同及BALPA与CityFlyer之间的集体协议,这种做法违反了合同条款。CityFlyer则认为,其有权单方面安排工作班次,包括在凌晨5点前工作,公司过去也曾有过类似的安排,且在与BALPA的谈判中,BALPA对早期班次的“合理使用”表示支持。此外,CityFlyer质疑原告方寻求中期声明性判决的适当性,并认为这将为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

在该案中,Butcher J 法官对法院在作出声明性判决前所需满足的标准进行了阐释——即法院在作出声明性判决时,必须确信相关主张在即决判决【4】标准下是正确的。这意味着,在没有全面审理的情况下,法院仍需确信当事人依据的所有关键命题都成立,才能支持作出声明。法官拒绝了就案件实质问题进行中期裁决的请求,认为这是一个需要最终裁决的实质性问题。他指出,原告方未能提供足够高的确信度来证明其有权获得中期声明性判决,这种确信度通常与获得强制令所需的证据标准相当。

在联想v.爱立信案中,爱立信援引了Butcher J法官的这一观点,主张法院在审查联想提出的声明性判决申请时,应适用相同的标准。具体而言,爱立信提出,在作出声明性判决前,法院必须确定联想所依赖的所有核心主张均符合即决判决标准。如果爱立信对任何关键命题(如其是否违反“诚信”义务或是否有作出声明的实际意义)提出了合理的异议,联想的申请则应当被驳回。爱立信引用该案的目的在于强调声明性判决的高门槛,试图说服法院在处理联想的申请时依照更严格的证明标准,从而提高联想申请失败的可能性,这是对法院程序和判决标准的一种策略性挑战。

在英国航空公司与飞行员协会案中,Butcher法官强调,中期声明是对合同权利的临时性确认,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将在后续的审判中重新审查。然而,在本案中,Richards法官指出,任何由法院作出的声明都不会在后续的审判中重新审议。因此,英国航空公司与飞行员协会案所确立的关于中期声明的标准并不适用于本案。

4.Koza Ltd v Koza Altin Isletmeleri AS [2020] EWCA Civ 1018

本案主要涉及Koza Ltd是否有权使用其资产为一家名为Ipek Investments Ltd的公司提供资金,以支持后者针对土耳其共和国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Koza Altin作为Koza Ltd的母公司,反对这一资金使用,认为这违反了Koza Ltd之前向法院作出的不得擅自处置其资产的承诺。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在决定是否授予临时禁令时,法院需要对其即将保护的权利有高度的确信。基于现有证据,它无法对股份购买协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但考虑到Koza Altin可能遭受的损害更大,且存在替代资金来源的可能性,法院对Koza Ltd可能违反承诺有了足够的确信。该案中,Moylan LJ法官还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观点,即是否可以通过一个新的禁令来限制对原有禁令的违反(即“禁令之上的禁令”)。他认为,这可能导致原有禁令的性质和目的发生根本性改变,从而违反了禁令的初衷。

该案明确了在某些情境下,法院需要满足更高的证明标准——“高度确信”(a high degree of assurance),特别是在涉及某些实际会对双方最终权利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临时禁令时,例如涉及财产或控制权的争议。

联想v.爱立信案中,Richards法官引用Koza Ltd v Koza Altin Isletmeleri AS的目的在于说明,在特定情况下(如申请可能最终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法院应采用更严格的“高度确信”标准,而非仅依据“合理可争辩的理由”。

四、本案与松下v.小米案的差异:不颁发临时许可的原因

Richards法官在判决书中解释了为何本案未依照刚刚审理的松下小米案,授予临时许可。两个案件的主要差异在于:

1. 双方承诺的差异

在松下v.小米案中,双方均向英国法院承诺将接受法院确定的FRAND许可条款,因此,英国法院的FRAND审判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双方根据法院的决定订立许可协议。

而在联想v.爱立信案中,只有联想向英国法院承诺将接受法院确定的FRAND条款,爱立信并未作出类似承诺,因此,法院的决定不一定会导致双方订立许可协议。

2.声明对双方行为的潜在影响

在松下v.小米案中,由于双方都已作出承诺,法院认为颁发临时许可可能会促使松下重新考虑其立场,特别是在松下还在德国和统一专利法院寻求禁令的情况下。

而在联想v.爱立信案中,法院认为,由于爱立信没有作出承诺,颁发临时许可的潜在影响力较小。爱立信可能会认为,即使接受临时许可,由于无法将其计入收入,该许可的经济价值也有限,因此不足以抵消放弃禁令的弊端。

3.对外国法院程序的影响

在松下v.小米案中,法院认为,即使临时许可可能会对外国法院的程序产生影响,但其额外效用(即促使松下重新考虑其立场)是独立于对外国法院程序的影响的。

而在联想v.爱立信案中,法院认为,声明对外国法院程序的影响相对有限,巴西和哥伦比亚的法院已经考虑了基于FRAND承诺的论点,并且ITC有自己的程序对FRAND承诺进行评估。因此,英国法院的声明不太可能对这些外国法院的程序产生实质性影响。

4.“善意”要求的考量

法院在松下v.小米案中强调了SEP持有人的“善意”要求,并指出松下在寻求禁令方面的行为可能违反了这一要求。

在联想v.爱立信案中,尽管法院承认爱立信的行为可能引发关于其是否违反“善意”要求的争议,但并未达到“高度确信”的标准,认为爱立信的行为必然违反了其FRAND承诺和“善意”要求。法院认为,爱立信的行为可能是一种对其利益的强有力辩护,而并不必然构成对“善意”要求的违反。

综上所述,法院通过对比两个案件在双方承诺、声明对双方行为的潜在影响、对外国法院程序的影响以及“善意”要求的考量等方面的差异,得出了不同意在联想v.爱立信案中颁发临时许可的结论。

五、结语

Richards法官在判决中详细讨论了案件的法律背景和事实,并指出FRAND承诺的核心是根据ETSI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国法,专利持有人(如爱立信)有义务根据FRAND条款授予许可。FRAND的双向约束要求专利持有人和实施者均进行诚信谈判。英国法院有权确定全球范围内的FRAND条款(Unwired Planet案确立的原则)。联想提出的短期许可协议包括一次性支付(lump sum)和对账机制(true-up mechanism),但法院认为这些条款在FRAND范围内尚未得到充分证明,尽管短期许可可能对联想有用,但是否符合FRAND标准仍存疑,尤其是涉及爱立信收入确认和商业利益的平衡问题。英国法院可以在跨国诉讼背景下确定FRAND条款,但需避免干预其他司法辖区(如美国东区法院、ITC、巴西等)的独立决定权。

法官认为,联想的请求在形式上看似合理,但法院在作出此类声明时需高度确信该声明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是正确的,并且该声明将产生实际效用。法官经过审查后认为,联想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爱立信在寻求禁令救济时违反了FRAND承诺或缺乏诚意,即使法院作出此类声明,也可能无法在全球范围内产生实质性影响,因为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可能会根据自己的法律进行评估。最终,法官拒绝了联想的请求,认为该声明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且可能干扰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独立决定权。

本案构成了联想与爱立信在全球范围内发起的一系列诉讼中的重要一环,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司法体系中关于FRAND条款的界定通常具有较为深远的示范效应。2024年10月3日,英国上诉法院作出开创性裁决,授予小米一项临时许可,迅速促成了争议双方的和解,该判决极大提高了公众对英国法院在处理SEP临时许可问题上的期待。然而,本案所呈现的不同判决结果,进一步印证了英国法院在处理复杂案件时的灵活性与适应性。

裁决公布之后,联想随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声明,表达了对英国法院未颁发临时FRAND许可的不认同。联想指出,此决定与英国上诉法院先前在松下与小米案中确立的法律原则相悖,并决定上诉。目前,联想期望英国法院能在2025年1月的庭审中明确摩托罗拉移动与爱立信之间现有交叉许可的具体范围,并在同年4月的FRAND审判中,公正地确定FRAND交叉许可的相关条款。我们共同期待英国上诉法院未来作出的裁决,以见证这一复杂案件的最终走向。

注释:

【1】联想和摩托罗拉是关联企业,摩托罗拉是联想集团的子公司,因此两者在案件中作为共同原告。

【2】爱立信称“联想是全球领先的拖延者”。它声称联想在过去 16 年里一直在侵犯爱立信的标准必要专利,在此期间,联想的其他主要竞争对手,如苹果、三星、小米和 OPPO 都已向爱立信获得了许可。它暗示,联想在与爱立信的谈判中不妥协的态度,导致它获得了不公平的优势,因为其他竞争对手都在向爱立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而联想却在使用这些标准必要专利而不支付费用。联想否认了这一指控,并指责爱立信导致过去 16 年的谈判失败。

【3】Arrow声明要求法院考虑产品、工艺或用途在专利申请优先权日是否缺乏新颖性或显而易见。

【4】Summary judgment,又称为即决审判、简易判决,是英美法系国家一种具有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允许法官可以不经开庭审理而直接对全部或者部分案件作出实体性的、有拘束力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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