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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销售“大师同款”瓷器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4-11-26 来源: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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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认定被诉网店在涉案商品及网页上使用“孙建兴同款”宣传推广建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孙建兴是“建窑建盏烧制技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孙建兴”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包括瓷器、瓷、陶瓷、陶器等,注册人为福建省南平市建窑陶瓷研究所。

基本案情

福州市某工艺品作坊经营了一家网店销售建盏,其中有一款产品名为“严某某‘回蓝’盏大师孙建兴同款主人杯茶盏手工烧制釉下彩品质”,南平市建窑陶瓷研究所发现该产品后,授权某公司代为维权。

2023年10月11日,某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在该网店购买建盏一件,认为福州市某工艺品作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鼓楼法院,请求判令停止销售、停止虚假宣传、销毁库存,并赔偿损失6万元。

福州市某工艺品作坊认为,涉案建盏产品标题链接中“孙建兴同款”不存在使用权利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且孙建兴的产品价格均在万元以上,而讼争产品售价仅79元,不会造成市场混淆。此外,在得知此款产品链接标题存在侵权嫌疑时,也立即下架了该产品链接。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当庭开封涉案建盏,包装盒内有建盏一件,建盏底部有“严记”字样,并附作者严某某的简介,封存物品中均未标注“孙建兴”字样。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以及庭审陈述,被告虽然在其销售的瓷器商品标题上使用了“孙建兴同款”字样,但在商品标题及商品介绍中均载明商品作者为“严某某”,可见其使用“孙建兴同款”字样不是为了标识涉案商品来源,而是为了说明瓷器的样式特点,故不属于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结合建盏行业通常使用底款加收藏证书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业惯例,被告的行为虽然不会必然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但在客观上可以实现关键词引流,获取涉案链接商品的点击、浏览及交易机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被告仅是在商品标题宣传中使用涉案标识,并未在商品上使用,故原告主张销毁侵权商品库存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孙建兴”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的主观故意以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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