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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案析】说明书虽然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不能用于限定权利要求。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等对于权利要求进行限缩解释。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示例】
示例一:microRNA 检测试剂盒案【1】
“1.一种 microRNA检测试剂盒,其特征在于,包括捕获分子和捕获桥分子,所述捕获分子为寡核苷酸,包被于固相上;所述捕获桥分子为 DNA,一端能与捕获分子部分杂交,另一端能与待测microRNA部分杂交:还包括放大桥分子和放大分子,所述放大分子包括载体分子和标记分子,所述载体分子为DNA或RNA,所述标记分子为生物素标记的多核苷酸,一个载体分子通过多核苷酸与多个生物素分子相连;所述放大桥分子为 DNA,一端能与待测 microRNA分子部分杂交,另一端能与载体分子部分杂交。”
该案涉及对于权利要求1中放大方式的理解。专利申请人主张,虽然依据文字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放大包括网状放大及线性放大两种方式,但对于权利要求的理解应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的记载,因此,应将权利要求理解为仅包括说明书中记载的网状放大这一方式。
法院认为,说明书及附图的作用在于解释权利要求,而非限定权利要求,因此,即使说明书及附图中仅记载了网状放大这一种方式,亦不能将权利要求理解为仅限于此种方式。此外,法院指出,专利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过两次修改文本,如果专利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1仅包括说明书中所限定的网状放大这一方式,则其完全可以将权利要求1修改成该具体方式,但专利申请人并未作此修改。这一情形表明专利申请人只是想通过限缩解释的方式达到既在授权后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又在创造性判断中缩小现有技术的范围的目的,这一两端获利的做法并不为专利制度所接受。
【1】一审:(2017)京73行初1683号,维持被诉决定,结案时间 2019年8月,未上诉已生效。
示例二:一种螺旋形LED灯丝的灯泡案【2】
“1.一种螺旋形 LED 灯丝的灯泡,包括透光泡壳(1),该透光泡壳(1)内设有带芯柱支架杆(3)、电引出线(4)和芯柱排气管(6)的芯柱,其特征在于:所述芯柱上固定至少一条螺旋形 LED灯丝(2),该螺旋形 LED灯丝的电极引出线(11)通过驱动器(9)与电连接器(10)相连,所述透光泡壳(1)和芯柱进行密封,在透光泡壳(1)内部形成密闭空间。”
该案涉及对“螺旋形 LED灯丝”的理解。专利权人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螺旋形 LED灯丝”为“整体封装、连续发光”。但法院认为,虽然涉案专利说明书第18段所载明的涉案专利有益效果包括“克服了点式封装在应用时不连续的光感,克服了直线形封装在应用时,配光设计的不足”,但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螺旋形 LED灯丝”并未进一步限定 LED灯丝的具体结构和封装方式。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基板(13)和LED芯片(14)表面涂覆有一层具有保护或发光功能的介质层(16)”,专利权人所声称的“整体封装、连续发光”实际由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实现。据此,专利权人的上述理解不能成立,其不构成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1的区别技术特征。
【2】一审:(2021)京73 行初11241号,维持被诉决定,结案时间2022年8月。
二审:(2022)最高法知行终754号,维持原判。
示例三:可再充电锂电池、电极组合物和电解质组合物案【3】
“1.一种可再充电锂电池,所述可再充电锂电池包括:正极;负极;电解质;以及由化学式1表示的化合物,在正极中:
其中:k、l和m中的每个独立地为0至7的整数,且选择k、I和m,使得化学式1的化合物具有不对称结构,并且n为1至3的整数;其中,基于存在有由化学式1表示的化合物的正极的总重量,由化学式1表示的化合物以 0.1%至10%的量存在于正极中。”
该案涉及对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存在于正极中”。专利权人认为,“存在于正极中”既包括在正极“内”(即在制作正极过程中施加所述化合物令其成为正极的一部分),亦包括在正极表面“上”(即在正极表面成膜),被诉决定将其仅理解为存在于正极内,该理解有误。
法院认为,对于权利要求用语的理解,原则上应基于文字的字面含义,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为准,除非说明书中对该用语有特殊定义。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存在于正极中”,因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不会将其理解为存在于正极上,且说明书中亦未将“存在于正极中”定义为包括“存在于正极上”这一情形,故专利权人认为上述用语应同时理解为存在于正极中及正极上两种情况的主张不能成立。在专利权人认可说明书中针对“存在于正极中”这一情形并未给出任何实施例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
【3】一审:(2021)京73行初2632号,维持被诉决定,结时间2021年9月。
二审:(2022)最高法知行终44号,维持原判。
示例四:一种在无线多输人多输出MIMO通信系统中处理发射数据的方法案【4】
“1.一种在无线多输入多输出MIMO通信系统中处理发射数据的方法,包括:处理数据以得到至少一个数据符号块;以及利用多个导引矩阵对所述至少一个数据符号块执行空间处理,以得到用于多个发射天线的多个发射符号序列,其中对于所述至少一个数据符号块,所述多个引导矩阵使得接收实体观测到的有效MIMO 信道随机化。
该案中,针对“数据符号块”“引导矩阵”“空间处理”等术语的理解,专利权人认为,因说明书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而涉案专利说明书对此都作出了特别限定,故对于上述术语的理解应基于说明书中的相关限定。
法院并未支持这一主张。法院认为,从涉案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来看,其并没有给出“数据符号块”“引导矩阵”“空间处理”的明确定义,专利权人所列举的关于这些特征的内容也仅是这些特征的下位概念或具体实施方式,而非对相应技术特征的概念或意义的描述。专利权人所称的“解释”,实质上是在用说明书中的具体或优选的实施例中的内容来对“数据符号块”“引导矩阵”“空间处理”这些特征作出“限定”,进而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定,此举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4】一审:(2019)京73行初7916号,维持被诉决定,结案时间2021年11月。
二审:(2022)最高法知行终314号,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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