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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案析】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但并非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均具有限定作用。如果相关文字记载对于产品或方法本身不会产生影响,则尽管其被记载在权利要求中,该部分内容亦不具有限定作用,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通常无需考虑。
【审杏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1.1权利要求的类型/第三章3.2.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者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示例】
示例一:一种制品案【1】
“1.一种制品,它包含(1)一个容器,(2)容器内包含与 ErbB2胞外结构域序列中的表位 4D5结合的抗ErbB2 抗体的组合物,(3)容器上的标签或容器附带的标签,该标签表明了所述组合物可用来治疗以ErbB2 受体过度表达为特征的乳房癌,以及(4)包装插页,该包装插页上有避免使用蒽环类抗生素类化疗剂与所述组合物组合使用的说明。”
该案涉及对于“包装插页上有避免使用蒽环类抗生素类化疗剂与所述组合物组合使用的说明”这一用药禁忌特征的认定。针对这一特征是否具有限定作用,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产品权利要求,对于产品权利要求而言,其保护范围由该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来确定。因此,对于标签、包装插页上的文字说明,其是否具有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这些文字说明对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如果该说明能够体现出权利要求1的产品在结构、组成上的特征则该文字说明对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上的限定作用;否则,则不应予以考虑。权利要求1中在包装插页上虽然记载了用药禁忌特征,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用药禁忌的作用在于指导医生的用药过程,其未对产品本身的结构、组成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时不应予以考虑。
【1】一审:(2015)京知行初字第33号,维持被诉决定,结案时间2015年12月。
二审:(2016)京行终字1762号,维持原判。
示例二:沿导航路线周边精确检索兴趣点的导航方法案【2】
“1.一种沿导航路线周边精确检索兴趣点的导航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1)输入兴趣点信息:(2)沿当前导航路线进行兴趣点搜寻,使得搜索到的兴趣点信息所在位置能够与当前导航路线之间形成一个鱼骨头状的结构,并建立相应的导航路线,计算每条兴趣点信息所在位置到当前导航路线的实际导航距离;其中,鱼骨头状的结构是指当前导航路线作为鱼脊椎骨;搜索到的兴趣点所在位置作为鱼肋骨的终点;且,建立的导航路线为当前导航路线与兴趣点所在位置的导航路径:(3)显示鱼骨头状结构的导航路线,以及显示搜索到的兴趣点信息所在位置离开当前导航路线距离,并进行导航。”
该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导航路线为鱼骨头状结构,针对这一限定,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中限定的鱼骨头状结构实际上是在地图上显示出的导航线路结构的“形象比喻”,是搜索及建立当前导航线路到多个兴趣点实际导航路径后所呈现出的结果。证据1虽未用鱼骨头状结构来表述其搜索到的多个兴趣点,但该特征亦不属于区别特征。
【2】一审:(2022)京 73 行初5729号,撤销被诉决定,结案时间 2023年5月,未上诉已生效。
示例三:一种制剂案【3】
“1.一种制剂,其包含:(1)(5Z,7E)-(1R,2R,3R)-2-(3-羟基丙氧基)-9,10-断胆甾-5,7,10(19)-三烯-1,3,25-三醇;(2)油脂;和(3)抗氧化剂;所述抗氧化剂是d1-a-生育酚;
其中,加入所述抗氧化剂用于抑制(5Z,7E)-(1R,2R,3R)-2-(3-羟基丙氧基)-9,10-断胆甾-5,7、10(19)-三烯-1,3.25-三醇降解为 6E-(1R,2R,3R)-2-(3-羟基丙氧基)-9,10-断胆甾-5(10),6,8(9)-三烯-1,3,25-三醇和/或(5E,7E)-(1R,2R,3R)-2-(3-羟基丙氧基)-9,10-断胆甾-5,7,10(19)-三烯-1,3.25-三醇,经遮蔽室温保存 12 个月后产生的 6E-(1R,2R,3R)-2-(3-羟基丙氧基)-910-断胆甾-5(10),6,8(9)-三烯-1,3,25-三醇和/或(5E,7E)-(1R2R,3R)-2-(3-羟基丙氧基)-9,10-断胆甾-5,7,10(19)-三烯-1,325-三醇的量为 1%或更少。”
该案中,权利要求1的最后一句话为,“经遮蔽、室温保存12个月后产生的6E-(1R,2R,3R)-2-(3-羟基丙氧基)-9,10-断胆甾-5(10)6,8(9)-三烯-1,3,25-三醇和/或(5E,7E)-(1R,2R,3R)-2-(3羟基丙氧基)-9,10-断胆甾-5,7,10(19)-三烯-1,3,25-三醇的量为1%或更少。”
针对这一记载是否具有限定作用,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产品权利要求,对于产品权利要求而言,只有对产品的结构和/组成具有影响的技术特征,才可能构成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的技术特征。该案中,因上述技术效果特征并不会使得涉案专利所限定的产品与其他产品予以区分,故其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具有限定作用。被诉决定中认为上述技术效果对于抗氧化剂的含量具有限定作用,因此,“一定量”的抗氧化剂属于权利要求1隐含限定的内容。但法院认为,只有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权利要求1的记载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可被认定为隐含限定的内容,而对于何种量的抗氧化剂可以达到上述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知晓。因此,其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技术特征,不具有限定作用。
【3】一审:(2022)京 73 行初12070号,维持被诉决定,结案时间2023年9月,未上诉已生效。
示例四:治疗癌症/抑制转移案【4】
“雷诺嗪通过具有至少减少电压门控钠通道(VGSC)电流的持续部分而不消除瞬时部分的效果而用于制备减少或预防在表达电压门控钠通道(VGSC)的癌症中的癌症细胞的转移性行为的药物的用途,其中雷诺嗪的剂量使得对表达VGSC的癌症细胞具有所述效果而不杀死所述癌症细胞。”
该案中,涉案权利要求为制药用途权利要求,对于该权利要求中的“通过具有至少减少电压门控钠通道(VGSC)电流的持续部分而不消除瞬时部分的效果”这一记载是否具有限定作用,法院认为,其仅是对相应剂量的雷诺嗪具有减少或预防癌症细胞转移效果的机理的描述,其并非技术手段,因此,该部分内容不具有限定作用。其虽然未被对比文件2或3公开,亦不构成区别技术特征。
法院进一步指出,如果将这一机理限定认定为区别技术特征,则可能出现的情形为,即便现有技术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除该机理部分的其他全部内容,但只要该机理未被公开,权利要求1将不仅会被认定具有新颖性,亦可能会被认定具备创造性。这一结论显然与专利法保护对机理的具体应用(即技术方案),而非机理本身这一基本原则相违背。
【4】一审:(2019)京73行初10670号,维持被诉决定,结案时间2021年4月。
二审:(2021)最高法知行终841号,维持原判。
示例五:一种语言单词教学用具案【5】
“1、以 26 个字母组成的语言单词教学用具,其特征在于:以语言单词的第一个字母为序,选择26个语言单词,将语言单词的含义用图像表现印在一张卡片上,制作成图卡,图卡布局为:采用扑克牌结构布局,即:中间是大的图像,左上角和右下角是小的单词拼写将单词的拼写印在另一张卡片上制作成字卡,字卡布局为:中间是大的单词的拼写,左上角和右下角是小的图像,组成一套由26张图卡和 26 张字卡构成的语言单词教学用具。”
该案中,权利要求1对于图卡及字卡中单词的选择,以及图卡及字卡的布局进行了限定。其中,对于单词的选择的限定为,以语言单词的第一个字母为序,选择26个语言单词,组成一套由26张图卡和26 张字卡构成的语言单词教学用具。对于布局的限定为,图卡布局为采用扑克牌结构布局,中间是大图像,左上角和右上角是小的单词拼写:字卡布局为中间是大的单词拼写,左上角和右上角是小的图像。针对上述限定内容,法院认为,上述内容虽均记载于涉案申请权利要求1中,但上述限定均仅为卡片中的内容,并不会对涉案申请限定的学习卡这一产品的结构等产生影响,因此,上述内容不具有实际限定作用。在将涉案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时,无需考虑上述内容。
【5】一审:(2019)京73行初8053号,维持被诉决定,结案时间 2020年10月,未上诉已生效。
示例六:一种窄型排水板快速沉降软地基的布局结构案【6】
“1.一种窄型排水板快速沉降软地基的布局结构,由多个排水板组植入软地基中形成,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排水板组包括交错设置的多个第一排水构件和多个第二排水构件,同一所述排水板组的相邻所述第一排水构件和所述第二排水构件倾斜设置,同一所述排水板组的多个所述第一排水构件和所述第二排水构件横向间隔排布,多个所述排水板组纵向间隔排布。”
该案中,涉案专利主要包括两部分,即排水板(10、20)与软地基(30),其中的软地基即为土地。二者的关系为多个排水板依据一定方式植入软地基(即土地)内,各排水板之间具有一定布局结构。该案主要涉及对于“软地基”这一特征的理解。法院认为,作为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产品应当整体上均可以被产业方法制造。因土壤(即软地基)属于自然存在物,不属于工业制造的范围,故该权利要求1中“软地基”这一特征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特征,对技术方案不具有限定作用.
【6】一审:(2020)京 73行初 10623号,撤销被诉决定,结案时间2021年5月,未上诉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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