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2024年11月11日,夜郎古酒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了一则《关于与郎酒公司相关纠纷案的严正声明》,称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夜郎古酒公司等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判决夜郎古酒等公司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判决夜郎古酒等公司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夜郎古酒等公司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判决夜郎古酒等公司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6,402,395元。
夜郎古酒表示,对此判决结果深表震惊与遗憾,并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有关本案的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消息来源:夜郎古酒公众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