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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与快手信网权及不正当竞争管辖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10-30 来源:知产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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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裁定:管辖阶段不应实质审查,应用市场等主体可为管辖连接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北京公司)、腾讯云计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武汉公司)与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武汉雨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霁公司)、武汉飞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游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管辖权纠纷作出裁定:武汉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院在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已立案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有所不当。

案情简介

腾讯北京公司、腾讯武汉公司向武汉中院起诉称,电视剧《锦心似玉》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商业价值。经著作权人授权,腾讯北京公司享有该电视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经腾讯北京公司授权,腾讯武汉公司享有该电视剧的非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快手公司、雨霁公司运营的快手平台存在大量侵害涉案电视剧著作权的视频,且播放量巨大,二公司还积极对侵权视频进行编辑、推荐,并聚合了大量侵权视频吸引用户观看和传播,严重侵害了腾讯北京公司、腾讯武汉公司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快手公司、雨霁公司与腾讯北京公司、腾讯武汉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两公司借助快手平台上的侵权视频不正当攫取了“腾讯视频”平台的用户流量,利用涉案电视剧流量拉动其市场份额,不正当抢占了涉案电视剧的运营市场,恶意破坏了腾讯北京公司、腾讯武汉公司的竞争优势,扰乱了正常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飞游公司作为国内大型软件下载网站“西西软件园”的经营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快手应用的下载分发服务,帮助快手公司、雨霁公司实施上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扩大了侵权范围及侵权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

武汉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不应以腾讯武汉公司、雨霁公司或飞游公司的住所地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应由与腾讯北京公司、腾讯武汉公司有实质争议的被告(即快手公司)的住所地法院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故于2023年7月24日作出(2023)鄂01知民初308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2023)鄂知民辖终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4年8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武汉市既是本案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也是本案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被告住所地,故武汉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据此,武汉中院作为本案被告雨霁公司及飞游公司住所地具有相应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在审查受理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时,为了确定管辖法院,可以对影响管辖连接点的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但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本案中,腾讯北京公司、腾讯武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被告明确,针对三被告亦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符合形式审查的基本要求。

综上,武汉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院在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已立案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有所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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