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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他人公司电子导航地图上的地址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发布时间:2024-10-15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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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导航地图是大多数人出行必不可少的工具,商家也通过在电子地图上展示店铺信息吸引潜在客户。但有人却对这些电子地图打起了“主意”。为了吸引客流,他们冒领电子地图上的地点名称,并将地图上他人店铺的联系电话留成自己的。这起新类型的反不正当竞争案,法院会怎么判?

电子地图.jpg

01 案情回顾

原告某二手车公司经营多年,曾获“2023年度中国汽车流通行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百强排行榜百强企业”“中国二手车流通行业驰名品牌奖”等诸多荣誉,在江苏乃至全国二手车交易市场具有较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2023年6月,某二手车公司在搜索电子地图时发现,百度地图、腾讯地图、高德地图APP上,其公司的名称、店铺等信息均被他人冒名认领,APP中所留的电话号码所有人分别为被告周某、汪某。而周某、汪某是其竞争对手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股东。

发现电子地图平台上自己的名称、店铺等信息被他人冒领、更改后,原告多次向平台反映,并进行找回验证。但找回成功后,被告又多次恶意更改原告已找回的认证信息,甚至向原告索要手机号更换费用。

原告某二手车公司遂将被告周某、汪某诉至玄武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百度地图、高德地图、腾讯地图等电子地图假冒认领、标注、修改或使用其公司地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0万元。

原告某二手车公司认为,被告认领后假冒原告名义对外提供二手车交易相关服务,侵夺本应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造成原告营业收入减少和商业信誉的毁损。被告的行为违反电子地图有关地名(店铺)认领的一般规则,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秩序,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周某、汪某对此予以否认。

02 法院判决

玄武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二手车公司通过长期的经营,在二手车服务领域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由此建立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周某、汪某在电子地图中违法认领、标注、修改、使用本应属于原告的地名或店铺信息,容易导致一般公众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服务,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

被告周某、汪某的行为不当获取原本应属于原告的商业交易机会,有违诚信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玄武法院判决被告周某、汪某立即停止案涉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全额支持了某二手车公司20万元的赔偿诉请。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随着市场主体间的竞争愈发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线下向线上延伸,商业模式和技术手段的不断创新催生各类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带来新的冲击。本案也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对于恶意认领、标注、修改、使用商业信息进行引流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为市场行为提供了司法指引。

在电子地图商户认领、标注领域,提供真实、合法的信息,不假冒其他经营者认领、标注商铺或修改商铺的信息是该领域的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

行为人如果在其他经营者获得商业成功之后,不当利用其他经营者的成功因素来获取交易机会,免去或减少其本身在经营、创新或者推广方面的投入,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与竞争优势,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搭便车”行为。

本案对电子地图领域的商业混淆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准确认定假冒其他经营者认领、标注商铺或修改商铺的信息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后被告周某、汪某向法院书面道歉,对其行为作出了深刻反省,该案判决取得了很好的教育引导作用,维护了尊崇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净化了该领域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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