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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24年10月3日,英格兰与威尔士上诉法院(民事法庭)推翻了初等法院(英格兰与威尔士高等法院)的裁决,认为松下在寻求德国禁令以迫使小米接受超越专利法院确定的FRAND条款的专利许可方面行为不当,并裁定松下应授予小米一项临时许可。临时许可发布后,UPC曼海姆分部主审法官Tochterman决定正式暂停小米在该部的专利案件审理程序。临时许可可以算作是英国法院对于SEP案件司法裁判中的又一个重要创新,其适用效果值得关注。
一、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日本电子巨头松下公司与中国智能手机制造商小米公司之间关于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的争议【1】。根据裁定书中的内容,小米在“UK市场取得了巨大成功,他们在UK智能手机销售中的份额从2019年的0.48%迅速增长到2022年的4.04%”。 该裁定争议的核心在于松下是否应该在UK法院裁决出全球FRAND费率之前,授予小米一项临时许可,以便小米能够在最终法院裁决之前继续销售其产品。
(一)松下率先在英国提起FRAND费率之诉
双方的司法争议首先由松下在英国发起。2023年7月31日,松下公司首次在英国专利法庭【2】起诉小米,声称小米侵犯了松下的4项3G和4G欧洲(UK)标准必要专利,同时请求法院确定其提出的许可条款为FRAND或由法院认定FRAND条款,并在小米拒绝接受FRAND条款的情况下,请求法院颁发禁令以阻止小米的侵权行为。小米未挑战英国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双方将在英国进行FRAND许可条款的最终裁决。
(二)平行诉讼以及反垄断投诉
1.松下在德国法院和UPC提起十三项专利侵权诉讼
除去英国诉讼,2023年7月31日同日,松下还在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的曼海姆地方分院对小米提起了三项SEP侵权诉讼,在德国曼海姆地方法院对小米提起三项SEP侵权诉讼,在慕尼黑一区地方法院对小米提起了四项SEP侵权诉讼,不久后又在UPC慕尼黑地方分院对小米提起了三项SEP侵权诉讼。因此,松下正在德国法院寻求强制执行七项SEP,并在UPC的德国地方分院寻求强制执行另外六项欧洲SEP,即在这些法院寻求针对小米手机的禁令。
松下公司最初表示愿意承诺不在德国法院执行禁令,以便双方能够专注于在英国法院的FRAND审判。然而,松下在后来的审理中改变了其立场,拒绝了这一承诺,导致小米请求法院加快FRAND审判的进程。Meade法官同意了小米提出的加快审判请求。目前,FRAND审判预计将于10月31日开始。
2.小米提起专利有效性防御诉讼且部分获胜
与此同时,小米则对部分专利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BPG)提出无效诉讼,并申请暂缓德国的诉讼程序,等待英国法院的FRAND裁定。
在德国,出于宪法原因,侵权诉讼和无效宣告请求必须分别向不同的法院提出,这一制度被称为“两轨制(bifurcation)”。德国联邦专利法院(Bundespatentgericht, 简称BPG)是德国处理专利、实用新型以及商标相关事务的专门法院,位于德国巴伐利亚州的慕尼黑,该城市也是德国专利和商标局(DPMA)的所在地。它的主要职责是审理专利和其他工业产权的有效性案件。“两轨制”具体含义是,专利侵权案件由普通法院(如地区法院,Landgericht)审理,而专利有效性由联邦专利法院独立审议,专利法院的法官不仅具备法律专业背景,还拥有技术领域的专家。
小米发起的无效诉讼导致部分侵权诉讼被暂停等待有效性决定。以下是无效诉讼的最新进展:
EP 466专利: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于2024年7月25日发布了针对EP 466专利的初步非约束性意见,认为该专利无效。小米与松下在2023年9月11日就EP 466的侵权诉讼达成一致,同意暂停相关侵权诉讼,等待BPG关于有效性的最终裁定。
EP 193专利:2024年9月2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也发布了对EP 193专利的初步非约束性意见,认为该专利同样无效。2024年9月27日,曼海姆地区法院原本要就EP 193专利举行了一次听证会。然而法院建议暂停诉讼以等待BPG的决定,据悉目前EP193案双方已经同意暂停。
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发布的“非约束性意见”(non-binding opinion)是指法院在审理专利无效案件过程中对专利有效性问题的一种初步判断或意见。顾名思义,“非约束性意见”不对案件具有最终约束力。这意味着该意见不会直接导致专利被宣告无效或有效,也不具有法律强制力。非约束性意见通常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正式裁定之前发布,在法院听取了各方的书面材料、证据和陈述之后,旨在向各方提供初步审查后看法的意见。其主要作用是向案件的当事人表明法院的初步立场,帮助当事各方了解法院目前对专利有效性问题的倾向。非约束性意见为当事人提供了初步信息,以便各方在案件正式判决前调整其诉讼策略,如果法院的初步意见不利于专利持有人,持有人可能会在随后的程序中加强其有效性论据,或者选择和解;如果意见对专利质疑方有利,质疑方则可能会继续推进无效请求。但该种意见可能会在后续的听证会或进一步审理中得到修改或推翻。
此外,其他案件也有不同的进展,但截至目前,EP 466和EP 193这两个专利是小米在有效性质疑中获得初步支持的专利,法院的初步意见均倾向于认为两专利无效。这一进展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小米在德国的侵权诉讼中争取到更多时间来等待最终的有效性判决。目前其他专利案件听证会的安排如下:2024年10月7日至10日,在UPC的曼海姆地方分院就EP 724举行听证会;2024年10月11日,在慕尼黑一区地方法院就EP 386举行听证会;2024年10月18日,在曼海姆地方法院就EP 590举行听证会;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在两个地方分院和慕尼黑一区地方法院就其余SEP举行听证会。
小米同时也申请暂停所有德国诉讼,等待英国专利法院的决定。理由是英国法院的FRAND审理正在进行,而英国法院的最终裁定会涵盖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款。小米认为,英国法院的FRAND裁定将会对双方的全球专利争端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德国的专利侵权诉讼应暂时搁置,以避免重复的诉讼程序和不必要的成本。根据最新消息,UPC法官在看到英国上诉法院的裁定之后决定延迟UPC专利案件审理。
3.小米对松下发起反垄断投诉
该投诉于2024年7月提交,主要指控松下违背其在英国程序协议中的承诺,即在英国法院确定全球FRAND费率的情况下,仍然在UPC和德国法院寻求针对SEP的禁令。小米还指出,它已经完全遵守了“华为诉中兴”案中设定的善意规则,而松下现需阐明,在欧盟单一市场内对善意被许可方实施销售禁令的行为,为何不构成对欧洲竞争规则的违反。
值得注意的是,小米此次提出的反垄断投诉所涉事实模式,与欧盟委员会此前收到的任何关于SEP的投诉均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在实施者提出的投诉之前,双方已经和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即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制定了解决SEP争议的方案,该法院也是SEP持有人选择的法庭。因此,这既非单纯的专利费用争议,也不同于以往车联网领域中关于供应链中许可对象的问题。此投诉的核心在于,SEP持有人试图利用禁令作为筹码,而非顺应双方已同意的FRAND决定程序自然发展。
换句话说,这是首次有实施者表示,自己已经按照“华为诉中兴”案及其他相关规则完成了所有要求的步骤,但SEP持有人仍试图通过禁令获取超出法院裁判的FRAND费率。
(三)双方在英国法院的无条件承诺
松下和小米在英国法院2023年11月8日的案件管理听证会上达成了一项无条件承诺(unconditional undertakings),并由法官记录在案。即无论英国法院的FRAND审判结果如何,双方都将根据该结果签订许可协议。具体内容是:
松下无条件承诺,在英国法院就其专利组合作出FRAND裁定后,它将根据法院确定的FRAND条款向小米提供全球许可协议。许可协议的条款必须完全符合英国法院的FRAND裁定,包括任何在上诉过程中被修改的条款。如果小米接受该协议,松下将立即签订此协议,并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小米同样无条件承诺,一旦英国法院确定了FRAND条款,它将根据这些条款与松下签订全球许可协议,并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如果上诉后协议条款有所调整,它将与松下根据法院的最终裁决修订协议条款并执行。
在英国的司法程序中,无条件承诺是当事人对法院的正式承诺,具有与法院命令同等的法律效力。此类承诺在知识产权和合同法领域较为常见,尤其近年来在SEP案件中被频繁使用。无条件承诺的意义和地位在SEP诉讼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制执行性。一旦当事方做出无条件承诺,该承诺具有与法院颁布的禁令或命令相同的强制性。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承诺,则会被视为藐视法庭,面临严厉的法律后果。
2.程序简化。本案中该承诺还允许双方直接进入FRAND审判,避免了在确定许可条款前对专利有效性或侵权的技术性审判。这大大节省了诉讼成本和时间,并促进了案件的高效处理。
3.预防平行诉讼的干扰。通过达成无条件承诺,双方承认英国法院的FRAND裁决对各自具有约束力,无论在其他国家的平行诉讼结果如何,双方都必须执行英国法院的裁决。这也防止了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平行诉讼干扰英国的FRAND审判。
在执行层面,英国法律对无条件承诺提供了多重保障。法院会严格监督承诺的执行进展。无论是松下还是小米,任何一方违反承诺,另一方都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承诺。违反无条件承诺可能导致:对公司罚款或冻结其资产;对公司高管或负责人的个人制裁,甚至包括可能长达两年的监禁。
二、临时许可争议之一审概要
尽管松下已经请求并承诺接受英国法院全球FRAND裁定的结果,但它仍在德国国家法院和统一专利法院寻求针对小米的禁令。尽管松下一度似乎愿意承诺不执行非英国诉讼中的禁令,但其在2023年11月改变了立场,导致Meade法官加快了FRAND审判的进程,并批评松下的行为是“一次显著且……具有侵略性的反转”。
小米因此在2023年12月7日提交了临时许可申请。一审中,小米在诉讼中提议了一个临时许可方案,即按照他们认为的FRAND的条款支付松下一笔临时许可费。小米认为,在最终法院裁决之前,应授予其一项临时许可,以避免因禁令而被迫退出欧洲市场。具体来说,小米提议在临时许可的期限(截止至英国法院裁决的许可的生效之日)内按照他们认为的FRAND费率支付许可费,并且最终将根据英国专利法院的决定,对这项专利使用费及随附的许可条款进行任何必要的调整(法院认为最可能是上调)。
松下反驳了小米的提议,认为直到小米实际取得许可前,它有权在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其标准必要专利,且认为小米提议的费率过低。作为回应,松下提出了一个“非执行提案”【3】,要求小米立即按照松下在FRAND审判中提出的条款支付全额一次性许可费。作为回报,松下将不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执行其专利组合,要求禁令。在二审诉讼过程中的2024年9月13日,松下又提出了一个修订后的非执行提议,虽然具体细节是保密的,但修订后提议的总体效果是向小米寻求一次性付款,该款项是松下此前要求的一次性付款的62%,降低了之前要求的许可费金额。【4】 在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松下又进一步提出了一个折中方案,即要求小米在30天内支付约为其于2024年9月13日要求的许可费金额25%的许可费,剩余部分在法院判决后分期支付。
关于临时许可,一审的Leech 法官面临的三个主要问题是:
问题一:履行FRAND承诺的善意是否要求松下同意进入适当条款的临时许可协议?
Leech法官拒绝了小米为支持该临时许可提出了两个论点,即Submission A和B。Submission A认为松下继续在德国提起侵权诉讼违反了其善意许可的义务,Submission B则认为松下有隐含义务授予小米临时许可。对于Submission A,Leech法官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松下在追求侵权索赔的过程中妨碍了其FRAND承诺。他指出,如果松下的要求明显不符合FRAND标准,或许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当前并没有这样的证据。对于Submission B,Leech法官承认在理论上可以推导出诚信义务下的临时许可,但认为无法从ETSI知识产权政策第6.1条的措辞中推导出这样的义务。他承认法国法律中合同履行的诚信原则对松下施加了“不妨碍其履行FRAND承诺”的义务,但他并不认为松下在合法行使其权利的情况下会被视为妨碍其FRAND承诺。
问题二:小米提出的临时许可条款是否适当,或者松下的“不执行提议”是否足够满足其FRAND承诺?
由于Leech法官在第一个问题上的结论,这个问题并未真正被探讨。他指出,是否做出声明取决于第一个问题的结果。然而,法官还是提到,如果需要做出声明,将涉及到评估小米提出的临时许可条款是否FRAND与合理以及松下提出的许可条件是否non-FRAND或不合理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应当在FRAND审判中处理。
问题三:声明救济是否会发挥合法的有效作用?
Leech法官表示,即使他认定松下在法国法律下有义务授予小米临时许可,他仍然会拒绝小米要求的声明,理由是这样的声明不仅没有实质用途,反而会被视为“管辖权的霸权主义”。他强调,作出这样的声明不会为案件的解决提供任何有效帮助。
三、临时许可争议之二审概要
针对一审临时许可驳回决定,小米提出五点不认可理由并发起上诉。
1.关于高标准的证明要求。小米认为一审法官错误地采用了“高度确定性”(high degree of assurance)的标准来评估证据,而不是通常的民事证明标准——优势证据原则。
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通常是“优势证据”或“盖然性权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这意味着一方需要证明其主张更有可能为真,而非为假。这种标准相对较为宽松,旨在确保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得出公正的结论。“高度确信”的检验标准通常用于涉及重大利益或后果的临时救济措施申请中,如临时禁令或宣告性救济。这种标准要求法院在作出裁决前,必须对申请方的主张有高度的确信,即确信程度高于普通的民事证明标准。设置这种更高的检验标准是为了防止法院在缺乏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作出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可逆转损害的裁决。它要求法院在权衡各方利益时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
2.关于善意履行义务。小米主张,根据善意原则,松下有义务在此时授予临时许可。小米提出了两种论证方式:一是松下继续在德国诉讼的行为违反了其善意履行FRAND承诺的义务;二是根据FRAND承诺,松下有义务立即授予临时许可。
3.关于宣告性救济的正当目的。小米认为,一审法官认为小米所寻求的声明唯一真实目的只是为了影响德国诉讼的结果是不正确的。宣告性救济的目的不仅仅是澄清双方在英格兰法域的权利和义务,更重要的是促使松下采取正确行动,履行其善意义务。
4.关于礼让原则。小米反驳了一审法官关于宣告性救济将违反礼让原则的观点,认为其以礼让为由拒绝发表声明是错误的。小米认为,礼让意味着本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应尊重德国国家法院和统一专利法院等法院决定各自职权范围内事项的能力,并应谨慎对待可能干涉这些法院行使自身管辖权或可能被视为试图这样做的任何救济(除非有适当理由授予反诉禁令)。小米认为如果宣告性救济能促使松下重新考虑其立场并授予临时许可,这将促进礼让,减轻德国法院和统一专利法院的负担。
5.关于松下修订的非执行提案。小米认为,一审法官在认定松下修订的非执行提案可能足以履行其义务方面存在错误。
二审法官是Moylan, Arnold和Phillips,其中Arnold为主审法官。Arnold法官在裁定书中对小米的上诉理由进行了详细评述。
1.关于高标准的证明要求。Arnold法官认为,虽然民事诉讼的通常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原则,但在处理此类临时申请时,法院需要考虑双方实质性案件的优缺点,以及不公正风险的平衡,因此“高度确定性”的标准是适当的。但具体到本案,法官认为发布临时许可的“高度确信”检验标准已得到满足,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论述:
A.案件的特殊性与紧迫性:本案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双方已就FRAND条款的确定启动了诉讼程序。松下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提起的平行诉讼可能对小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双方之间的争议需要尽快解决以维护商业秩序。
B. 证据的充分性:尽管双方未就证据进行充分的披露和交叉询问,但法官认为现有证据已足以支持小米的主张。特别是,小米提出的临时许可方案在商业上是合理的,且符合FRAND原则的要求。
C. 松下行为的性质:法官对松下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提起平行诉讼的行为表示了关切,认为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对英格兰法院管辖权的挑衅,且可能对小米造成不必要的压力和负担。因此,在判断小米的主张是否成立时,必须采取更高的检验标准。
2.关于善意履行义务。Arnold法官指出,尽管松下主观上相信自己没有违反善意义务,但客观评估显示,松下在德国继续诉讼的行为旨在迫使小米接受比英格兰法院可能裁定的更高条件,这违反了FRAND承诺的善意履行要求。松下作为SEP持有者,在小米愿意按FRAND条件接受临时许可的情况下,没有合理理由拒绝,这显示松下并非以善意方式行事。Arnold法官在裁判中发出质疑:松下在当前情境下,花费大量精力和费用推进德国诉讼,其目的何在?并认为,正如松下的律师在本案辩论过程中不得不承认的那样,松下试图获得比专利法院所确定的条款更有利的条件,希望利用德国法院和/或统一专利法院(UPC)授予禁令的排他性权力,试图迫使小米支付超过英国法院会裁定的金额。法官指出,FRAND是一个过程,而不仅仅是一个终点。松下没有履行其与小米以诚信原则协商许可的义务,从而避免阻碍,而是试图胁迫小米接受比专利法院会裁定为FRAND的条款对松下更有利的条件。
3.关于宣告性救济的正当目的。Arnold法官认为,宣告性救济可以促使松下重新考虑其立场,并可能诱导其授予临时许可,从而服务一个正当目的。法官指出,即使松下目前不打算改变立场,但面对法院的公开谴责,其意图可能会改变。而且现在距离德国专利法院作出决定的时间已经很短,临时许可条款的改进也可能促使松下公司重新评估其最佳利益所在。
4.关于礼让原则。Arnold法官认为,如果宣告性救济能促使松下授予临时许可,这将减轻德国法院和统一专利法院的负担,从而促进礼让。此外,即使松下决定忽视宣告性救济并继续在德国诉讼,这也将由德国法院自行评估,不影响英格兰法院的礼让义务。对于松下公司可能选择在其他法院提起的任何诉讼,情况也同样如此。因此,Arnold法官认为礼让并不是不授予小米公司临时许可的理由。
5.关于松下修订的非执行提案。Arnold法官没有直接支持或反对小米关于松下修订的非执行提案是否足够履行其义务的观点,而是指出法院可以决定双方提出的临时许可条款都不是FRAND的,并提出了一个中间方案作为FRAND临时许可的条款。法官认为,松下的提案要求小米支付全额版税直至2029年,这在临时许可的情境下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临时许可只会持续几个月到FRAND审判结果出来为止。Arnold法官进一步认为,法院有权确定临时许可的FRAND条款,并提出了一个折中的方案:临时许可的期限应截止至小米提议的英国法院裁决的许可的生效之日(假设为2024年12月31日)、而非松下提议的2029年,许可费应为小米提议的金额与松下在2024年9月13日修订后提议的金额之间的中间值。他还认为,授予临时许可的声明将迫使松下重新考虑其立场,并可能促进双方争议的解决。
四、临时许可还是禁诉令?
近几年,SEP诉讼中的禁诉令频发引发各界关注。本案中,对于选择临时许可还是禁诉令,二审三位法官存不同观点。作为少数意见,Phillips法官明确不同意授予临时许可的声明,且认为可选择颁发禁诉令而不是临时许可。他认为,松下虽然承担了以FRAND条款授予许可的义务,但并没有承担在FRAND条款最终确定之前授予临时许可的义务。Phillips法官还质疑了临时FRAND概念的有效性,并认为授予声明的真正目的可能是影响外国法院的处理方式,这可能构成对司法管辖权的干涉,引发礼让问题。他认为,解决松下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提起的不合理诉讼问题,禁诉令是一个更为传统和直接的救济措施。禁诉令将直接阻止松下的不当行为,而无需涉及复杂的许可条款谈判。Phillips法官特别指出,宣告性救济的目的和效果不明确,可能被视为对德国法院管辖权的干涉,违反国际礼让原则。
Arnold法官承认禁诉令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是一个有效的救济措施,特别是一方在外国法院提起的诉讼被视为不合理、骚扰性或压迫性时。禁诉令可以直接阻止这种不当行为,确保一方遵守另一方法院的裁定。但他同时认为,临时许可作为一种宣告性救济,有其独特性和必要性。他指出,本案中小米请求的临时许可不仅仅是为了阻止松下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诉讼,更重要的是为了规范双方之间的商业关系,直到英格兰法院就FRAND条款作出最终裁定。
Arnold法官还进一步比较了禁诉令和临时许可的效果和目的。他认为,禁诉令虽然直接有效,但可能被视为对外国法院管辖权的干涉,违反国际礼让原则。相比之下,临时许可虽然不能直接阻止松下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诉讼,但可以在不干涉外国法院管辖权的情况下,为双方提供一个商业上的解决方案。Arnold法官特别强调了临时许可对商业关系的考量以及法院在行使权力时的谨慎态度。他认为,在本案中,临时许可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稳定的商业环境,避免在FRAND条款最终裁定之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和不确定性。这种稳定性对于促进双方之间的合作和谈判至关重要。当前,虽然法院有权作出宣告性救济,但这种权力应该谨慎行使,特别是在涉及外国法院管辖权的情况下。因此,在选择救济措施时,需要仔细权衡各种因素,以确保既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又不违反国际礼让原则。
Moylan法官则支持Arnold法官的观点,认为授予临时许可的声明是适当的,因为它能够反映法院的决定,并尽管松下目前表示不会授予此类许可,但法院仍有权作出此类声明。
在英国司法体系中,法庭判决遵循多数原则(majority rule)。即使有一位法官持有反对意见,只要多数法官达成一致,判决就具有法律效力。反对意见不会阻止判决立即生效,但它可能在日后的司法程序或学术讨论中被引用或参考。特别是在上诉时,更高级的法院(如最高法院)可能会考虑反对意见中的论点。有反对意见也不自动意味着案件会进入上一级法院审理(如英国最高法院)。是否上诉取决于案件当事方是否提出上诉请求,以及上级法院是否授予上诉许可。反对意见可能在当事方决定是否上诉时起到推动作用,但并不是自动上诉的依据。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方希望向最高法院上诉时,必须首先获得上诉许可。上诉许可由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授予。如果有一位法官持反对意见,将可能增加上诉许可被授予的可能性,特别是当反对意见涉及重要的法律问题或原则时。如果当事方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满(无论是否有反对意见),他们可以申请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方通常需要表明该案件涉及重要的法律问题(points of law of general public importance)。上级法院会基于上诉申请决定是否听取案件。反对意见有时会成为说服上级法院受理上诉的一个因素,但不是决定性因素。Philips法官的部分反对意见至少表明,当事人存在对该裁决提出进一步挑战的机会。
五、对德国法院和UPC的评价
德国法院以专利禁令的自动颁发而赢得专利权人的青睐。很有意思的是,英国法官在判决中也难免提及德国法院并评价一二。上诉判决中,他提到了以下几点:
1.德国法院对FRAND抗辩的处理以及德国法院与英国法院的差异。法官解释了德国法院在处理FRAND抗辩时的做法,即通常不会就FRAND条款是什么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在德国,FRAND抗辩通常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抗辩提出,而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法官指出,德国法律系统与英国法律系统不同,但同样发达和复杂,其决定应受到尊重。法官明确表示,不应暗示对德国法院方法的任何批评。
2.表达对德国法院方法的尊重。法官强调,无论是英国法院的方法还是德国法院的方法,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且这两个系统都可以从彼此的经验中学习。这似乎是对德国同行提出的一点期许。
3.UPC(统一专利法院)的不确定性。鉴于UPC于2023年6月1日才开始运营,法官指出,UPC正在逐步建立自己的判例法,但其方法仍处于早期阶段。法官没有假设UPC的德国地方分庭会采取与德国国家法院相同的方法,但也没有排除这种可能性。
六、案件评价
UPC和德国的两家地区法院可能很难在英国上诉法院宣告临时许可成立的情况下,就所谓的SEP侵权行为进行审判。英国的裁决巧妙地将决定权留给这些外国法。但德国法院仍会审理松下对OPPO的案件,该案件的程序和小米案不同:松下和OPPO之间并没有在英国解决争端的协议。相反,OPPO主张通过UPC获得FRAND裁定,并将中国费率留给中国法院裁定。
这是英国法院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它在FRAND诉讼中创立了临时许可制度,这可能使得平行诉讼中其他国家或地区法院丧失专利禁令颁发的法理基础。同时,英国上诉法院的这一裁决强化了“FRAND”不仅适用于标准必要专利组合持有人与实施人之间达成的许可条款,还适用于许可条款的谈判过程这一观点。另外,二审上诉裁决速度极快。案件听证会在2024年9月19日举行,二周后就颁发了裁决。这些因素都有望使英国法院越来越受欢迎,尤其是对 SEP 实施者而言。
注释:
【1】本案原告是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松下 Holdings Corporation),被告是小米科技(英国)有限公司、小米公司、小米通讯有限公司、小米香港有限公司。
【2】英国专利法庭(Patents Court)隶属于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的商业和财产法庭(Business and Property Courts),特别是其知识产权清单(Intellectual Property List)下的一个专门法庭。专利法庭通常位于伦敦皇家法院(Royal Courts of Justice)。
【3】非执行提案是一种法律策略或承诺,通常由一方当事人在涉及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争议的诉讼中提出,其核心是,专利持有人(或原告)同意在特定时间段内不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内针对被告(或被控侵权方)实施或执行与相关专利有关的禁令或诉讼。这意味着专利持有人承诺不会利用法院判决对被告实施任何强制性措施,以此缓解诉讼对被告造成的压力。非执行提议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双方达成和解或临时协议,允许被告在不受立即法律压力的情况下进行进一步的谈判或达成许可协议。这有助于减少诉讼的成本和时间,鼓励双方在法庭外解决争议。
【4】对此二审法院的评价是:“虽然松下认为其此前的提议是FRAND,并且无疑会说修订后的提议仅仅是为了促进争议的解决,但在这种情况下,至少可以说松下此前要求的款项并非FRAND。此外,这一发展表明,如果小米在2024年4月10日提出修订后的不执行提议后不久就接受了该提议,那么小米将为许可证支付过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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