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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纠纷:KINGSBURY 诉 FINSBURY。

发布时间:2024-09-1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标签: 欧盟 商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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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欧盟普通法院对T-603/23号案件就欧盟商标KINGSBURY与早期文字商标FINSBURY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

2021年,位于塞浦路斯的公司Belles Marks LTD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将KINGSBURY标志注册为欧盟文字商标,用于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精饮料制造制剂、制造酒精制剂饮料和苹果酒,均属于尼斯分类第33类。然而,德国公司Borco-Marken-Import Matthiesen GmbH & Co. KG以其早期文字商标 FINSBURY为由反对该注册,该商标涵盖第33类商品,对应于以下描述“杜松子酒”。

一审中,异议部部分支持了异议,并驳回了以下商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苹果酒”所申请的商标注册。然而,根据申请人的上诉,上诉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尽管商品具有同一性,但商标之间的视觉相似度较低,语音相似度中等,因此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这家德国公司就EUIPO的决定向欧盟普通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必须决定涉案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法院指出,EUIPO错误地评估了视觉和语音相似性以及混淆的可能性。

关于视觉比较,法院得出结论,“KINGSBURY”和“FINSBURY”商标至少具有中等程度的视觉相似性。尽管EUIPO辩称,由于商标开头部分存在差异,相似度较低,但法院强调,两者均具有大量相同序列的字母,特别是结尾部分“sbury”。这种视觉上的相似性,加上商标的相似长度,使法院认为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在两个商标之间建立联系,从而增加了混淆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公众被认为是酒类产品的普通消费者,他们一般不会分析商标的细节,而是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认知。

关于语音比较,尽管 EUIPO 表示首辅音“f”和“k”明显不同,但法院指出,两个商标均具有三个音节,并且最后两个音节相同。这种发音上的相似性,加上“king”这个词可以被视为一个独特的元素,并不足以排除混淆的可能性。

最后,法院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冲突商标所涵盖的商品部分相同、部分相似,则商标之间有必要存在高度差异,以排除任何混淆的可能性。出于所有这些原因,普通法院得出结论,视觉和语音上的相似性,加上早期商标“FINSBURY”的正常显着性,表明这两个商标之间可能存在混淆。因此,支持了 Borco-Marken-Import Matthiesen的上诉主张,并责令EUIPO支付费用。

编译自:https://intellectual-property-helpdesk.ec.europa.eu/news-events/news/spotify-wins-copyright-case-over-eminem-songs-eu-trade-mark-disputes-kingsbury-v-finsbury-2024-09-13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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