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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者应对全部被组织者的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4-09-0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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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多人生产、繁殖被诉侵权繁殖材料过程中起到组织、主导作用的被诉侵权人,应当对全部被组织者直接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关键词】

民事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组织主导 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诉称:其系品种权号为 CNA20120515.0、名称为“万糯2000”的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安某成于2019年组织包括安某成在内的八人在各自租赁的土地上擅自非法生产、繁殖“万糯2000”玉米种子,构成生产涉案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安某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安某成辩称: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鉴定的样品不是从安某成种植的土地上取样的,安某成不清楚自己种植的是被诉侵权品种。

法院经审理查明: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系涉案品种的品种权人。安某成等八人租赁了马某山等四户农户承包的共140多亩土地,其中安某成个人租赁土地18.7亩。安某成在其中决定种植的品种,联系、提供亲本,向农户支付土地流转费等。经某县种业服务中心抽样检测,涉案地块上种植的玉米种子与涉案品种的标准样品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一、安某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万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种的行为;二、安某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5628元;三、驳回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以安某成应对所有地块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安某成以一审判决采信证据错误、损害赔偿计算依据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2166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某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四、驳回安某成的上诉请求。

【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多人生产、繁殖被诉侵权种子的被诉侵权行为中起到组织、主导作用,应对被组织者直接实施的全部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因安某成在八人承包的土地上进行制种的行为中起到组织和主导作用,该八人的被诉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没有超出安某成主观故意的范围,故安某成不仅对自己承包的土地的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也应对其余七人所承包土地的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在确定种植面积的基础上,由于安某成作为被诉侵权行为人没有对产量或利润进行举证,在按照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主张的产量没有明显超出安某成种植地区玉米制种的通常情形,其主张的利润有证据支持,均可以采信。根据上述数据计算,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因涉案被诉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已经超出了50万元,故对其主张50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72条第3款(本案适用的是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73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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