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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司惩1号
【基本案情】
东莞屹某智能装备公司系专利号为201721536970.9、名称为“全自动转子绕线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起诉主张深圳市新某机电设备公司侵害其专利权,应当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为查清案件事实,一审法院开展了现场勘验,但深圳市新某机电设备公司拒绝提供设备开机密码,阻挠法院工作人员采取其他方式开机,最终造成一审法院未能成功勘查被诉侵权设备的技术方案;同时,深圳市新某机电设备公司拒绝提交被诉侵权设备运行情况和相关技术特征的证明材料。一审法院由此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深圳市新某机电设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深圳市新某机电设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程序中提交了被诉侵权设备的运行视频以展示被诉侵权设备的技术特征,东莞屹某智能装备公司对此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据此重新认定案件事实,予以改判,但同时依法对深圳市新某机电设备公司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和故意逾期举证的行为各处罚款10万元和5万元,对深圳市新某机电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另处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以“一案三罚”的方式对当事人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以及故意逾期举证的行为明确作出否定性评价,有助于构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和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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