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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线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司法处罚案
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和故意逾期举证的行为各处罚款10万元和5万元,对深圳市新某机电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另处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以“一案三罚”的方式对当事人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以及故意逾期举证的行为明确作出否定性评价,有助于构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和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
发布时间:2024.09.02 -
“眼科医疗设备”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司法处罚案
案件。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对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罚款60万元、对费某祥罚款5万元的决定。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费某祥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驳回该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被诉侵权人伪造证据以及证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极大浪费司法资源,属于典型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予以惩处。该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诉讼不诚信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对于构建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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