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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92号
【基本案情】
OPPO公司和OPPO公司深圳分公司是全球性智能终端制造商和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其共同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注册地为卢森堡的SISVEL国际公司及其子公司SISVEL香港公司(以下合称SISVEL方)拥有无线通信领域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协商中违反了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原则,实施了收取不公平高价许可费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在不同国家提起诉讼,给OPPO公司和OPPO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经营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害。请求判令SISVEL方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赔偿损失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50万元。SISVEL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SISVEL方已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一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了SISVEL方的管辖权异议。SISVEL方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考虑到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特殊性,SISVEL方的被诉行为可能对OPPO公司等参与中国境内相关市场的竞争造成直接、实质、显著的限制效果,OPPO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可以作为该案侵权结果发生地,据此一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的垄断纠纷管辖问题,既要考虑双方主体在全球不同司法辖区平行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对我国法院管辖垄断纠纷的影响,又要考虑相关案件事实发生在国外应否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该案裁定根据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条款,对垄断纠纷的域外管辖问题进行了探索,对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及时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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