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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民终1398、1413、1449、1482号
【基本案情】
宁波四家磁业公司均系浙江省宁波市经营生产烧结钕铁硼材料的企业。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曾经在全球拥有稀土材料领域600余项烧结钕铁硼专利,其在中国许可八家企业实施其专利技术后,决定不再增加新的被许可人。宁波四家磁业公司于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多次请求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许可而被拒绝,遂于2014年12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停止侵害,并分别赔偿宁波四家磁业公司经济损失550万元至700万元不等金额。一审法院认定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在烧结钕铁硼必需专利的专利许可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其拒绝交易无正当理由,故判令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停止拒绝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别赔偿宁波四家磁业公司经济损失316.6万元、272.4万元、350.6万元、490万元。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宁波四家磁业公司主张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的烧结钕铁硼专利不可替代并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与烧结钕铁硼生产销售和有关技术发展的实际不符,其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特别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的烧结钕铁硼专利在技术上为何且如何不可替代,对此宁波四某磁业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独立的生产烧结钕铁硼所必需的专利的许可市场,故难以认定本案相关市场为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所拥有的生产烧结钕铁硼所必需的专利的专利许可相关市场。在此情况下,根据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的需求替代等情况,本案相关市场应界定为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市场,包括具有紧密替代性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鉴于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就是用于生产烧结钕铁硼材料,且烧结钕铁硼材料(产品)的市场份额等状况能够更为准确且方便地反映烧结钕铁硼生产技术的市场状况,涉案相关市场中技术拥有方的市场力量可以通过烧结钕铁硼材料市场的市场份额予以评估。综合考虑在案证据情况,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在全球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市场并不具有支配地位。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宁波四家磁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相互交织的典型案件,受到广泛关注。二审判决妥善处理专利权行使与反垄断的关系,通过科学合理界定相关市场,依法改判认定外方权利人拒绝涉案专利许可并不构成垄断行为。该案裁判彰显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和依法公正裁判涉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案件的审理思路,积极回应了国内外业界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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