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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中国红牛官网获悉,7月30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法院驳回泰国天丝诉中国红牛合作伙伴商标侵权全部诉讼请求的声明》,声明显示,2024年7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诉中国红牛产业链合作伙伴长沙市华厦糖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糖酒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2021)湘0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泰国天丝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2021年,泰国天丝发起对糖酒公司的诉讼,意图以侵害商标权为由的诉讼手段阻挠、扰乱中国红牛合作伙伴的合法经营业务。
在该判决中,长沙中院再次明确认定了最高法对红牛商标权属相关再审案中的核心观点“50年独占使用权”。长沙中院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162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红牛公司提交的《95年合资合同》和其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原件的50年《协议书》,属于商标注册人将商标许可他人独占使用,商标独占许可后商标注册人自己不得违反许可合同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在独占许可的模式下,商标注册人只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赋予他人有商标使用权,限制了自身的使用权。
同时,该判决书还对泰国天丝公司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即中国红牛)于1995年签署的50年《协议书》以及1998年签署的 40年《商标使用权合同》等长期协议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基于此,长沙中院认为,“天丝公司目前尚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红牛公司侵犯了天丝公司的商标权,故其在本案中主张红牛公司的下级经销商糖酒公司侵犯商标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红牛认为,上述判决是对中国红牛产业链合作伙伴、各级代理商、经销商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合法权利的有力支持,同时也再次认定了中国红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经营红牛饮料50年的合法性。泰国天丝应该尊重历史客观事实,履行契约义务,保障中国红牛公司及与之长期合作的产业链合作伙伴、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主动撤销其他类似的诉讼,避免司法资源滥用,影响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
消息来源:http://www.redbull.com.cn/event/news_d/id/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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