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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
【基本案情】
泉州日某仪器仪表公司于2000年11月1日获得专利号为00201624.9,名称为“内置式数显靶式流量计”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此后,泉州日某仪器仪表公司先后四次以福建恒某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智能靶式流量计”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期间,泉州日某仪器仪表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涉案专利权,提起行政诉讼,后又撤回该起诉;其后泉州日某仪器仪表公司针对福建恒某科技公司发起其中第三次诉讼,后撤诉;之后泉州日某仪器仪表公司以与第三次诉讼相同诉请和事由发起第四次诉讼,被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福建恒某科技公司起诉主张,泉州日某仪器仪表公司的第三次及第四次诉讼构成恶意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泉州日某仪器仪表公司在明知缺乏权利基础的情况下,仍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观上有使福建恒某科技公司受到损失的故意,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遂判决泉州日某仪器仪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泉州日某仪器仪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认定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当具备以下要件: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起诉人对此明知;造成他人损害;所提诉讼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专利权人明知涉案专利权已因未缴纳专利年费等原因终止,仍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害,可以认定构成恶意诉讼。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首例认定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案件,是规制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规范诉权行使的典型案例。该案裁判进一步细化了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判断要件,体现了倡导诉讼诚信、不得滥用权利的鲜明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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