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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
【基本案情】
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公司系专利号为201820084323.7、名称为“具有新型桶体结构的平板拖把清洁工具”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公司认为,永康市联某工贸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其专利权,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永康市联某工贸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永康市联某工贸公司等停止侵害、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16万元,天猫公司立即删除、断开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天猫公司遂删除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永康市联某工贸公司等不服,分别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公司表示将提起行政诉讼。永康市联某工贸公司遂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责令天猫公司立即恢复永康市联某工贸公司在“天猫网”上的产品销售链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收到申请后,在26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首次采用固定担保金加动态担保金的形式,支持了由被诉侵权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该行为保全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就包括该案在内的13起案件自行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作出反向行为保全裁定的案件。人民法院通过公正高效的裁判,尤其是固定担保金加动态担保金的适用,较好平衡了专利权人、同业竞争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消费者四方的利益。裁定作出后,被诉侵权人得以在“双十一”这一特定销售时机对被诉侵权产品正常开展线上经营,避免其利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同时,二审法院以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额为计算基础并结合专利利润贡献率,合理确定被诉侵权人应提供的动态担保金,也充分保障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不会因反向行为保全错误而遭受损失。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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