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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
【基本案情】
威海某置业公司是一家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其起诉请求判令威海市某集团公司赔偿因其限定交易行为给威海某置业公司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威海市某集团公司在威海市给排水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决驳回威海某置业公司诉讼请求。威海某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威海市某集团公司不仅独家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还承担着供水设施审核、验收等公用事业管理职责,其在受理给排水市政业务时,在业务办理服务流程清单中仅注明威海市某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没有告知、提示交易相对人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属于隐性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构成反垄断法上的限定交易行为。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部分支持威海某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系人民法院首例认定隐性限定交易行为的垄断案件。二审裁判明确反垄断法上的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明示的、直接的,也可以是隐含的、间接的,认定限定交易行为的重点在于考察经营者是否实质上限制了交易相对人的自由选择权。该案裁判为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特别是公用企业依法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提供了行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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