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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民终1298号
【基本案情】
2015年武汉泰某变压器开关公司(以下简称泰某公司)起诉上海华某电力设备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侵害其“一种带屏蔽装置的无励磁开关”发明专利权。双方于2016年1月签订《调解协议》,约定:华某公司仅能生产特定种类的无励磁分接开关,对其他种类的无励磁分接开关只能通过泰某公司供货转售给下游客户,且销售价格要根据泰某公司的供货价格确定;在海外市场,华某公司为泰某公司持股的公司作市场代理,不得自行生产或代理其他企业同类产品,且销售价格与泰某公司的供货价格一致。
2019年华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调解协议》属于垄断协议,应认定无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华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调解协议》构成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和销售数量、固定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该《调解协议》内容也与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无实质关联,违反反垄断法强制性规定,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调解协议》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行使的垄断协议分析判断标准,就审查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达成的调解或和解协议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作出了指引,对于规范专利权人合法行使权利、提高全社会的反垄断法治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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