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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起了横向垄断之争,因为···
》《2018保密协议》(以下统称涉案协议)时就进行了上述约定。2020年,震雄公司以涉案协议构成横向垄断协议为由,将高思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涉案协议无效。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震雄公司关于涉案协议属于分割销售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而应当无效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案所涉及的不竞争条款在委托加工行业内较为常见,该案判决确认了此类条款的效力,即
发布时间:2022.02.25 -
市监局就《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yzjz@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6日。 附件:《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征求意见稿)》.pdf
发布时间:2024.06.19 -
“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案
条款和服务收费条款可以依法适用反垄断豁免,故一审判决仅确认涉案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中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条款无效。 吉某公司、承某公司不服,共同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确认联营协议中股本结构条款和服务收费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适用垄断豁免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有关法定情形,不得在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仅依据一般性推测或者抽象推定认定垄断豁免抗辩成立。违反反垄断
发布时间:2024.06.21 -
“无励磁开关”横向垄断协议案
;在海外市场,华某公司为泰某公司持股的公司作市场代理,不得自行生产或代理其他企业同类产品,且销售价格与泰某公司的供货价格一致。 2019年华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调解协议》属于垄断协议,应认定无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华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调解协议》构成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和销售数量、固定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该《调解协议》内容
发布时间:2024.06.21 -
横向持股的反垄断规制路径研究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横向持股的发展与反垄断规制现状 (一)横向持股与交叉持股、共同所有权概念辨析 (二)横向持股的发展态势 (三)横向持股反垄断规制现状 三、横向持股传统反垄断规制路径的局限性 (一)经营者集中制度规制横向持股的局限性 (二)垄断协议制度规制横向持股的局限性 (三)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规制横向持股的局限性 四、构建横向持股反垄断规制的多元化路径 (一)导入双维度的反垄断
发布时间:2024.04.07 -
“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以及“上一年度”的理解——“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同时,根据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被诉行为产生了反竞争效果。因此,建科混凝土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项下的“其他协同行为”,涉案19家混凝土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关于被诉处罚决定的罚款计算,“上一年度销售额”是计算罚款的基数,原则上“上一年度”应确定为与作出处罚时在时间上最接近、事实上最关联的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3.01.10 -
两家药企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被罚5700余万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两家公司罚款合计57,055,846.09元。现予公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反垄处〔2023
发布时间:2023.04.17 -
“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
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建某公司诉讼请求。建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建某公司等19家涉案企业进行了意思联络、信息交流,其涨价行为具有一致性,且不能对其行为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该行为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项下的“其他协同行为”。关于被诉处罚决定的罚款计算,“上一年度销售额”是计算罚款的基数,原则上“上一年度”应理解为与作出处罚时时间上最接近、事实上
发布时间:2024.06.28 -
“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5号 【基本案情】 呼和浩特市汇某物资公司(以下简称汇某公司)系壳某(中国)公司的经销商,主要在内蒙古中北部区域经销某品牌工业润滑油产品。汇某公司认为,双方合作期间,壳某(中国)公司屡次在具体项目中协调、组织经销商投标,构成横向垄断协议侵权,遂起诉请求判令壳某(中国)公司停止侵权。一审法院认定,壳某(中国)公司经其他经销商请求,在具体招标项目中通过邮件
发布时间:2024.06.28 -
“无励磁开关”横向垄断协议案二审判决书
构成横向垄断协议,与协议达成的背景或当事人的主观目的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以及《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与构成要件中不包括协议达成的背景或当事人的主观目的。本案中,协议的产生背景源于专利侵权纠纷,但这并不影响其垄断属性的认定。同时,现有证据亦证明泰普公司的垄断动机显著。(二)泰普公司与华明公司达成垄断协议的目的明确。泰普
发布时间:202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