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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的发表权是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呢,是从作品创作出来以后到死再加五十年吗
2.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创作五十年没有发表的,则权利没有了,那假如在这一过程中作品被偷掉了,我的发表权还有没有呢,我还可以再次行使发表权嘛
3.自然人死后发表权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那和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不是有所冲突的吗
北京版权律师回复:
您好!
1.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即“五十年”的起算时间是作者死亡之时。
2.他人未经许可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了发表权。但是,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作品一经公开,发表权即消灭,因此,权利人无法“再次”行使发表权。
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因此,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能否行使作品的发表权,受到作者意志的制约,这体现了发表权的人身权利属性。发表权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其权利来源不是转让,而是源于法律规定,这与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并不冲突。此外,发表权的地位较为特殊,是一次性的权利,也是行使著作财产权的基础。若禁止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作品的发表权,既可能违背作者的意志,构成对其著作人身权的侵害,也不利于优秀作品的传播和利用,从而违背《著作权法》鼓励优秀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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