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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PART.01 基本案情
莫某某系涉案1256篇作品的作者,《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术期刊公司)系中国知网的经营者。莫某某发现,学术期刊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收录入中国知网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并经由浙江图书馆网站的“知网数据库总站”向公众传播,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学术期刊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300万元。
学术期刊公司辩称,莫某某已就其中257篇作品在中国知网总站的传播行为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对该部分作品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知网对其他作品的传播亦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学术期刊公司未经许可在浙江图书馆“知网数据库总站”公开登载涉案文章,构成侵权。浙江图书馆网站的知网数据包等与中国知网不完全相同,学术期刊公司关于重复诉讼的抗辩不能成立。因学术期刊公司已将涉案作品删除,一审法院判决学术期刊公司赔偿莫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12万元。
莫某某、学术期刊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PART.02 裁判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同一性审查重点在于被诉侵权人就同一作品实施了几次“提供”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被前诉审理的“提供”行为所覆盖。
而文献网络数据库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其对作品的“提供”行为核心在于主数据库对作品的收录和公开,镜像数据库的设立是对传播范围的扩大而非新的传播行为,故著作权人就主数据库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向数据库经营者提起了在先诉讼后,再就其镜像数据库同期传播同一作品的行为向该数据库经营者提起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之诉的,构成重复诉讼,应予驳回。
经侵权作品总数的扣减和单篇作品赔偿标准的提高,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的实体裁判结果。
PART.03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知网系列案的衍生案件。对于涉案部分作品,原告在同一时期分别取证了知网总站及镜像站的传播行为,先就知网总站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分端口三次提起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之诉,再就单个知网镜像站对相同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另行提起诉讼。本案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的“提供”为锚点,结合网络数据库平台的运营模式以及镜像数据库本身并不直接收录作品,而是经由动态更新与主数据库在内容上保持一致的产品特性,认定同一时期内镜像数据库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主数据库具有同一性,并据此认定原告就同一作品对主数据库的传播行为维权后再就镜像数据库同一时期的传播行为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诉讼。有利于防范著作权人就同一作品针对同一主数据库的数千镜像站点分别维权,引导权利人理性维权、诚信诉讼。
同时,本案针对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平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了作品数量和类型、作者及作品知名度对权利人损失的影响、侵权人的经营规模等对侵权获利的影响、侵权人的侵权主观故意程度对赔偿数额的影响以及权利人的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还提出,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平台客观上承担了传播学术、促进科学研究的职能。在依法保护作者享有的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创作与学术研究的同时,应兼顾维护信息时代发展下各类型平台的正常经营秩序,鼓励平台对学术作品合法广泛传播,促进文化繁荣与科研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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