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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高法知民终783、789号
【基本案情】
四川雅某科技公司系“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其以云南金某种业公司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YA8201”生产“金禾玉618”和“金禾880”玉米种子、云南瑞某种业公司向云南金某种业公司出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云南金某种业公司、云南瑞某种业公司停止侵害并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云南金某种业公司构成侵权,云南瑞某种业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并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故判令两公司停止侵害,在两案中分别连带赔偿10万余元和45万余元。四川雅某科技公司、云南金某种业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云南金某种业公司明知“YA8201”为四川雅某科技公司享有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仍非法向他人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施有关侵权行为,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云南金某种业公司拒不按照法院要求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财务账簿,构成举证妨碍,可以采纳品种权人主张的利润,并考虑“YA8201”品种权对“金禾玉618”“金禾880”的贡献率,认定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故改判云南金某种业公司在两案中分别赔偿四川雅某科技公司69万余元和152万余元;云南瑞某种业公司因非法出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该两案中人民法院秉持有力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合理确定亲本品种权对侵权利润的贡献率,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破解品种权人对侵权获利“举证难”问题。该案还对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切实加大品种侵权赔偿力度,为净化种子市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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