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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保护 把公平正义送到育种人心坎里

发布时间:2024-04-22 来源:中国审判 作者:花蕾 林愈
标签: 植物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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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后的首次地方考察中,习近平总书记来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粮食生产万亩综合示范片区,他走到水稻田边,察看秧苗培育和土地翻耕情况。

“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党的二十大作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战略部署,将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作为现代化农业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修改后实施的第三年。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种子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给予充分肯定。

目前,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了哪些成果?种子,作为农业的“芯片”,该如何用法治力量为更多良种装上“中国芯”?

落实保护 促进种业新质生产力

在黑龙江省北大荒垦丰种业公司研发大楼地下一层,厚重的保温门背后,是库存容量达40万份的种质资源库。“它是一座农作物新品种研发选育的‘基因宝库’。”该公司种质资源部负责人说。

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在于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种业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细分领域,涉及的案件主要是植物新品种案件。而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自然与促进形成种业新质生产力紧密相关,更与国家粮食安全息息相关。

“物种的自然传播非常有限,有了人类的介入,有了育种家的贡献,有了对人工选育品种的法律保护,今天的我们才拥有不断丰富的米袋子和菜篮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知产法庭”)种业合议庭审判长罗霞有着近20年的种业案件审判经历。在她看来:“一粒种子虽小,却关乎国之大者。种业知识产权案件事关人民群众民生福祉,必须做实做细‘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

知产法庭于2019年成立后,充分发挥集中管辖和统一上诉审理机制优势,专门设立了种业合议庭,集中专门力量审理种业案件。数据显示,此类案件数量增长很快,85%以上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品种权人胜诉率达90%。目前,人民法院案件裁判涉及的植物新品种,包括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也包括西葫芦、猕猴桃、柑橘、辣椒、马铃薯等蔬菜、水果作物,还包括红掌、凤仙、金叶榆等观赏类品种。

“这些反映出行业维权意识和信心明显增强,更反映出我国种业人的滴滴汗珠浇灌出了累累硕果,我国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底气增强、实力提升。”罗霞表示。

2021年7月,由知产法庭牵头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以下简称《解释》)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法律制度。在《种子法》修改的过程中,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则被立法机关所采纳,司法经验被提炼上升为国家法律。

严格保护 赢得国际社会肯定

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是“丹玉405号”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该公司发现,凌海某种业科技公司未经其授权或者许可,涉嫌通过非法渠道获得“丹玉405号”玉米品种的亲本,并且为商业目的繁育、生产、销售其拥有品种权的“丹玉405号”玉米种子。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认为,凌海某种业科技公司在生产“丹玉405号”玉米种子后,以其他品种名称来进行包装销售,属于故意侵权,且销售横跨多省市、时间周期长、涉案数额大,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假种子”从哪里来?在知产法庭审理的“金粳818”水稻种子套牌侵权案中可窥见端倪。“该案是种子套牌的典型,侵权人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组织销售白皮袋种子,以‘农民’‘种粮大户’等经营主体名义掩护侵权,行为隐蔽、手段翻新。”该案审判长罗霞介绍,侵权行为隐蔽也是近年来知产法庭受理的涉植物新品种案件的特点之一。

记者了解到,老百姓口中的“假种子”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情况恶劣的会导致农民颗粒无收;另一种则是以普通种子假冒、套用知名种子品牌。无论何种“假种子”,均有“套牌侵权”现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涉种业违法犯罪,迫在眉睫。

“植物新品种侵权形态多样,证明责任分配对侵权诉讼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在植物新品种侵权具体案件中,如何分配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应达到何种证明标准,成为近年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实践备受关注的问题。由于植物新品种与植物材料不可分离,通常需要通过鉴定确认被诉侵权材料,因此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相对复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菊丹告诉记者。

为抓住层出不穷的“李鬼”,2021年7月开始施行的《解释》特别强化了对“套牌侵权”行为的打击,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使用授权品种相同名称的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将证明二者不属于同一品种的举证责任施加给被诉侵权人,从而大大降低了品种权人的举证难度,为品种权人维权提供了更大便利;对虽然使用了与授权品种相同的名称,但是其被诉侵权繁殖材料确实不属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套牌侵权”行为,参照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从严处理;对于具有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违法经营等情形的“套牌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重处理。

一粒种子虽小,但培育一个新品种通常需要花费数年甚至数十年,凝结着科研育种者心血付出和育种单位长期科研投入。

在“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上诉案中,知产法庭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难以精确计算时,可以基于在案证据裁量确定,不宜对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举证责任苛责过高,否则,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打击侵权者。最终,二审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权利人要求赔偿300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态度,为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提供了实践样本,具有积极指引作用,有利于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解决知识产权维权难、赔偿低的问题。”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理事会主席崔野韩认为,人民法院落实落细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侵权损害判赔力度明显加大。数据显示,知产法庭成立五年来适用惩罚赔偿判赔11个案件,其中有7件是品种权侵权案件,在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占比最大。

协同保护 促进提升整体保护合力

“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从行政执法、司法保护、行业自律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知产法庭副庭长朱理表示,为充分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品种权人依据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证据提起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证据进行审查,从而实现行政执法和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各部门强强联手重拳出击。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农业农村部签署《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打造院部合作典范,建立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家智库,首批聘请包括邓秀新等6名院士在内的10名专家。知产法庭还组织全国法院积极参与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与农业农村部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同堂培训和课题调研,强化种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配合,促进提升整体保护合力。

2022年1月28日,农业农村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委发布《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全方位监管,为种源安全筑牢恢恢法网。同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涉种子犯罪包括破坏种质资源等行为加大刑事惩处力度。“刑民行”三种法律保护手段共同发力。

202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指导单位每年均派院领导出席中国种子大会暨南繁硅谷论坛,既讲好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又广泛听取业界呼声需求。

知产法庭积极指导各地法院探索符合当地种业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海南法院为“南繁硅谷”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和服务,打造国际化高水平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河南法院提出14项具体措施,服务和保障“中原农谷”建设,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陕西法院建立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地,甘肃法院设立种子法庭,以专业化审判服务种业创新。

能动履职 “抓前端、治未病”

“我没有侵权,我们全村都种这种果树!”“啥是侵权,我不懂!”经营某种植园的果农张大爷又给知产法庭法官助理徐世超打电话了。活了大半辈子,稀里糊涂地就当了被告,张大爷满肚子的苦水倒不出,一得闲就电话“轰炸”徐世超。张大爷是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被告,因为私自出售繁殖材料而侵权,村里经营种植园的果农都这样种,为什么就他违法了?

“对农村村民来说,知识产权可能是一种遥远又陌生的权利。他们不知道如果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并非出于私人的非商业目的,就属于侵权行为。”徐世超解释,种植就是品种权控制的关键一环。品种权通过保护繁殖材料来保护品种权人利益,而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具有繁殖子代的特性,如果允许任意种植、扩繁,品种权的保护将成为空谈。

“所以,必须要更正村民的观念,即使人人都这样做,也不代表是正确的。”徐世超说,村里大爷大妈看到别人被判决赔偿,了解情况后一传十、十传百,就不会再侵权了。如此,也能达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知产法庭成立五年来,注重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加强业务指导,能动履职、主动服务传递价值导向,先后发布四批共50件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目前,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大量鲜活的典型案例,不断发挥司法审判对创新的规范、激励和指引作用。

在“W68”玉米植物新品种亲本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明确玉米自交系亲本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

“积极运用举证责任转移、举证妨碍排除、文书提出命令等制度,善用帮助侵权、惩罚性赔偿等重点条文,让侵权人无处遁形、无利可图。”朱理介绍,各地法院还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技术调查、专家咨询等制度做法,在疑难复杂植物新品种案件审理中注重发挥育种专家作用,准确查明技术事实,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近期,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负责人主动与最高人民法院知产法庭沟通,希望推荐中国法院品种权司法保护案例供该联盟的成员国借鉴。

“种业人是一群最可爱的人,他们深爱脚下的大地,对土地和百姓充满着爱。”在工作中,罗霞也接触了众多脚踩泥土、头顶烈日、扎根种业几十年的科学家。这种爱也深深激励着她,“要审理好种业知识产权案件,为高水平农业科技创新作出应有的贡献。种业人把论文写在了大地上,人民法官要把公平正义送到育种人心坎里。”

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一个品种可以造福一个民族。随着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稳步推进,无疑将为种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动能。用自己的手攥紧中国种子,中国饭碗将端得更稳更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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