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案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
【基本案情】
蔡某光系品种权号为CNA20090677.9、名称为“三红蜜柚”的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人。其认为广州市润某商业公司连续大量销售“三红蜜柚”果实,侵害其涉案品种权,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蔡某光的诉讼请求。蔡某光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本案应当适用的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品种权人行使排他独占权的基础。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不限于申请品种权时所采取的特定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即使不同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阶段育种者所普遍使用的繁殖材料,其他植物材料可用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亦应当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植物材料被认定为某一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属于活体,具有繁殖能力,并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综合考虑涉案品种的具体情况、专家辅助人意见以及植物组织培养技术的实际,本案被诉侵权蜜柚果实的籽粒以及果实内的汁胞均不具备繁殖授权品种三红蜜柚的能力,不属于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被诉侵权蜜柚果实是收获材料而非繁殖材料,依据本案应当适用的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第28条的规定,不属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因此,广州市润某商业公司的行为并未侵害涉案植物新品种权。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虽然2021年修正的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规定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繁殖材料没有合理机会行使权利的,可以对收获材料行使权利,但是判断是否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仍然是品种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础。该案裁判明确了繁殖材料的认定标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与繁育方式的关系等基础问题,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