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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一审案号 :(2020)沪0115民初75558号
二审案号 :(2022)沪73民终130号
裁判要旨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已陷入合同僵局状态,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可以使当事人从合同僵局中脱身,有利于充分发挥系争合同项下作品的价值,更好地促进文化艺术作品的传播和利用,且不影响对于合同违约方的认定及违约责任的处理。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霍尔果斯奇侠影业有限公司(简称奇侠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温瑞安
温瑞安系知名武侠系列小说《四大名捕》的作者。2016年-2018年,温瑞安(授权方)与奇侠公司(被授权方)围绕《四大名捕》系列小说的各项著作权权能先后签订七份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本案系争合同系上述七份合同之一,即2017年4月9日温瑞安(乙方)与奇侠公司(甲方)签署的《动漫改编权合作许可协议》,主要约定 :甲乙双方已签署前序协议中约定了乙方授权甲方独家全案运营《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作品 ;现双方就前序协议项下相关动漫产品的授权合作开发进行详细约定 ;乙方同意将其文学作品《四大名捕》全部系列作品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许可给甲方独家使用及双方进行相关合作 ;授权期限为10年,自2017年4月9日至2027年4月9日 ;授权许可费的支付方式为甲方承诺将本方运作本协议所获得实际收益(甲方税后)的30%分配给乙方,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费用。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乙方不得擅自将合同项下已经授予甲方的所有著作权权利另行授予他人,否则乙方构成违约并需支付甲方违约金。
2018年开始,温瑞安频繁在公众媒体上指责奇侠公司,并要求单方解除与奇侠公司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关系。同年起,温瑞安与奇侠公司之间就上述围绕四大名捕系列小说签订的七份合同陆续产生了十余次诉讼与仲裁纠纷。系争合同签订至今,奇侠公司未实际履行。2018年6月,被告温瑞安与案外公司签约,将部分《四大名捕》小说的简体中文版纸质图书出版发行权独占性地授予案外公司。此后,三部四大名捕系列纸质版图书由案外公司出版发行。
奇侠公司认为,温瑞安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四大名捕》小说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再行授予他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违约金。另外,违约方系温瑞安,故奇侠公司不同意解除本案系争合同。温瑞安认为,己方不构成违约 ;双方签订系争合同的目的是对《四大名捕》系列作品的动漫产品进行授权开发,该目的实现需要双方的通力合作 ;温瑞安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法院不认为温瑞安有解除权,则根据现有情形,系争合同已经完全丧失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故要求判决终止系争合同的权利义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温瑞安擅自在奇侠公司获得独占性许可权利期间,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出版发行权再行授权给第三方,构成违约,并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鉴于温瑞安系本案合同违约方,其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系争合同是否可以依据《民法典》五百八十条合同僵局规则由法院判决终止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奇侠公司签约至今,客观上未履行系争合同项下任何涉案作品改编动漫的义务,属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其次,系争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是合同双方相互信赖,均有友好合作的意向。但纵观本案合同签订以来,双方就著作权授权事宜已发生数十场诉讼或仲裁。庭审中,温瑞安明确坚持要求终止系争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见双方的信赖基础已经完全丧失。再次,系争合同是有较强人身依附性的著作权授权许可合作开发协议,合同的履行需要原、被告双方紧密合作,无法强制履行。最后,系统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其期限为十年,订立至今即将满五年,合同项下的合作项目迟迟未见启动,原被告之间诉讼、仲裁不断。可以预见到,系争合同继续存续下去也无法履行,合同僵局已经形成。综上,法院支持了反诉原告温瑞安要求终止系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反诉请求。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浦东法院首例适用合同僵局规则判决终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系争合同涉及《四大名捕》系列小说的动漫改编权授权等事宜,授权方为《四大名铺》小说作者温瑞安,被授权方为奇侠公司。2016年起,双方陆续就《四大名捕》系列小说签订了多份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2018年起,双方纠纷不断、矛盾升级,发生多起诉讼、仲裁纠纷,系争合同项下的动漫改编项目迟迟未启动,严重制约了传统文字作品向动漫作品转型升级的发展节奏。
法院在本案本诉中认定合同违约方为温瑞安,并判决其赔偿奇侠公司违约金的同时,在反诉中支持了温瑞安提出的适用合同僵局规则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反诉请求。对于合同僵局规则的理解适用,法院严格遵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进行详细论证梳理,对于适用“合同僵局”裁判规则处理合同类案件进行了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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