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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23年全省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专项执法和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两项行动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全年办结垄断案件4件,其中行政垄断案件2件,市场垄断案件2件;办结各类反不正当竞争案件736件,案值4.9亿余元,罚没款2375万余元,有力维护了全省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引导作用,现将部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一:某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2022年9月28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县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7月19日印发了《某县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该县新建开发小区涉及到二次供水的,在项目实施前,开发企业应当与项目所在区域取得特许经营权供水单位签订二次供水管理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在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委托取得特许经营权供水单位进行施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该县新建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废止相关文件,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当事人向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表示今后凡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避免出现不当干预市场竞争情况。
城市供水服务作为公用事业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本案通过反垄断执法及时制止和纠正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该县新建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竞争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障了群众生活。
案例二:蚌埠市某能源有限公司和某气体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0年3月17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收到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的《关于对蚌埠市某能源有限公司、蚌埠市某气体有限公司涉嫌垄断经营立案调查的请示》。经前期核查,于2020年3月25日对蚌埠市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与蚌埠市某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气体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瓶装液化气。经查,能源公司与气体公司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双方达成并实施了关于统一两家公司瓶装液化气销售价格口头协议,约定于2018年2月1日、9月21日下辖换气站(点)执行新约定销售价格。为保障上述调价通知实施到位,2018年8月22日,能源公司和气体公司同时印发《送气工安全规范经营管理规定》、《换气站(点)安全规范经营管理规定》等文件,对各自下的换气站(点)和送气工经营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最低价,如有违反将予以罚款、没收保证金、取消经营资格等相应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2023年5月11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能源公司和气体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能源公司和气体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能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7.62万元,并处以2019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24.78万元,罚没款合计52.40万元;对气体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7.47万元,并处以2019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75.73万元,罚没款合计123.20万元。两家当事人罚没款合计175.60万元。
瓶装液化气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当事人作为蚌埠市区内仅有的两家瓶装液化气供应企业,为擢取更多利润,多次协商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致使相关区域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短时间内持续上涨,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直接侵害了普通用气群众切身利益。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本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了市场乱象,促使区域内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趋于稳定合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三:某仪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标识实施混淆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10日,滁州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天康集团)举报,反映该集团下属企业安徽天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装运一批桥架过程中,发现前来装运的货车上装有一批标注“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铭牌的桥架及其配件,非安徽天康集团生产,且随货同行的标注安徽天康集团抬头的发货清单、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均不是该集团出具。
经查,2023年2月份,当事人某仪表有限公司生产上述货车上装运的7种桥架主体产品和23种桥架弯通、四通、三通配套产品,并在产品上张贴“XQJ系列电缆桥架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注的内容为“XQJ系列电缆桥架合格证、型号规格、出厂日期、执行标准、表面工艺、出厂编号、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在其桥架主体产品合格证上擅自使用图形标识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其生产的桥架产品是安徽天康集团产品,或者与安徽天康集团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行为。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标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滁州天长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上述7种桥架主体产品和23种桥架弯通、四通、三通配套产品,罚款11.7万元行政处罚。
“傍名牌”、“搭便车”市场混淆行为,既损害了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权利人在遇到市场混淆行为时,要注意收集、保存好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证据材料(如广告投入、获得荣誉、销售市场份额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25日,合肥市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线索,依法对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8月29日,主要从事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妙有生活产品介绍手册”宣传的“银雪菲菲胶原蛋白果冻”是当事人委托上海科丝美斯公司代生产的,该产品主要含有低分子胶原蛋白肽、银耳多糖、大米神经酰胺、山竹提取物等成分,具有抗饥饿、补充胶原蛋白等功效,不具有上述手册所宣传的“银耳多糖:免疫调节、抗肿瘤;降血糖、降血脂;防治心血管疾病。山竹提取物:抗菌作用;增强免疫力及抗肿瘤作用;抗氧化作用”等功效。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合肥市肥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和药品有区别,养生和治病要分清楚,不要轻信任何关于食品可以治疗疾病的宣传,治疗疾病请在正规医院就医、正规药房购药,避免受到不法商家侵害。
案例五:某图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3年1月10日,池州市石台县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石台县某书苑销售的名为“名师 小学毕业总复习 语文”教辅资料,其封面上宣传的内容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负责某出版社出版的“名师 小学毕业总复习 语文”教辅资料印制和发行。当事人自认为具有20年研发经验并获得同行认可,仅凭记忆主观认为全国教辅资料市场仅有两例以个人姓名作为注册商标,就擅自宣传“书雅文化 中国两大小学总复习品牌教辅之一”和“温亚娟®试卷研发领先者”,且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利用名校光环,擅自宣传“黄冈、海淀特高级教师联合打造”,误导消费者。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对其商品销售状况、曾获荣誉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整改,召回问题图书,销毁原宣传封面并修改封面设计,消除市场负面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池州市石台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教辅资料要在内容上下真功夫,不能只做表面文章。消费者选择教辅产品时,要注意审核教材质量,避免被虚构的师资信息、夸大的曾获荣誉、杜撰的品牌影响力所诱导。
案例六:某商业银行怀远支行商业诋毁案
案情简介:2023年1月10日,蚌埠市怀远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安徽某商业银行怀远支行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银行正门玻璃窗上、入门处左侧、大厅位置张贴、摆放的宣传单上,附有当事人与他行平均利率对比表格,显示“某商业银行怀远支行一年期利率2.25%、二年期利率2.60%、三年期利率3.15%、他行平均利率一年期利率1.90%、二年期利率2.40%、三年期利率2.90%”等信息。并列举出以10万元存款为例在当事人处存款多出的利息金额,以此吸引储户。经调查该县其他9家商业银行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实际平均利率,均高于当事人宣传的他行平均利率。
处罚依据及结果:当事人编造虚假的他行平均利率,通过对比手段贬低竞争对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蚌埠市怀远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在竞争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为吸引顾客而编造虚假信息进行对比性宣传,贬低同行业竞争对手,会给公众或消费者带来错误认知,是对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损害。
案例七:濉溪县某珠宝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进行依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开展有奖活动时,明确公示:“抽奖区,满999元即可参与抽大奖,钻石戒指、电动车、电烤箱、保温杯”,奖券奖品设置如下:“保温杯9个,金豆豆2个,蒸锅4个,转运珠1个”,未包括“钻石戒指、电动车、电烤箱、保温杯”。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在砸奖区的金蛋内未放入设置钻石戒指、电动车奖品奖券。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未将带有中奖标志奖券全部投放市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决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消费者参与此类活动时,要详细、全面了解公示内容,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八: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构点击量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0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宿州某人才网和宿州某信息网涉嫌虚假设置点击量,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经查,上述两个网站是当事人登记备案的两个运营网站。宿州某人才网多次点击刷新显示浏览次数均增加2次及以上,其后台管理系统中对“职位浏览数”和“企业浏览数”模块分别设置为刷新时随机增加0~5次和0~10次,以虚假的随机浏览数在网页显示,未向用户展示真实浏览次数。宿州某信息网从现场检查至案件调查终结始终处于关闭状态,无法获取到该网站后台关于浏览次数的设置情况,无法排除该网站浏览次数增加多次可能为多人同时浏览导致。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对宿州某人才网设置随机浏览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浏览次数、点击量等数据是消费者选择的重要依据,以虚假的高点击量吸引顾客消费,破坏了同类型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消费者在面对网络时不要唯数据论,要从多角度理性辨别网络信息。
案例九: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帮助刷单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4日,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公安移交的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从事涨粉、控评、刷单等网络违法行为线索,于4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刷单为客户提升店铺单品销量、关键词排名,获取平台流量,引导消费者选购商品。自2022年3月17日成立以来,当事人应客户要求分别为10余家1688平台店铺刷单26笔,刷单总额727812.9元,每单获取佣金5元,共计140元。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且属首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44】条第三款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网络刷单违法行为误导了消费者的选择,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在网购时要理性选择,自觉抵制刷单行为。
案例十: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帮助删差评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14日,黄山市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2日注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帮助商家处理“美团”、“饿了么”平台上的“差评”。当事人在网络上抓取“差评”数据后,通过售前客服联系“美团”、“饿了么”商家,介绍公司删除差评成功案例,达成合作。通过帮助商家删除差评,收取服务费用。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歙县市场监管局决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有偿删差评、维护好评的行为表面上看帮助商家提高商品、服务的美誉度(网络评分),实则极易误导消费者,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又扰乱正常的公平竞争环境。消费者和平台商家切莫贪图小便宜,应该坚决抵制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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