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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年来,商业秘密纠纷层出不穷。近日,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波龙电子”)与两名自然人及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存科技”)涉案超1.3亿元的商业秘密诉讼一审判决已经出炉。
12月18日,江波龙电子发布诉讼事项进展公告,深圳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判令三被告赔偿江波龙电子约1418.34万元。
1.员工离职后泄露商业秘密?1.3亿元诉讼的前因后果
此前,江波龙电子以卢某、赵某、晶存科技三被告侵害其测试技术商业秘密为由,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2020年6月22日,深圳中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该案。本次诉讼被告的两名自然人为原告的前员工,为被告企业的现员工。
江波龙电子声称,2014年至2015年期间,江波龙电子自行研发了LPDDR3测试技术并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2013年起,被告一卢某任江波龙电子研发部软件工程师,参与了LPDDR3测试项目中软件部分的研发,并于2015年8月开始任DRAM项目主管,负责DRAM项目管理工作,卢某在工作中掌握LPDDR3测试项目硬件版图以及测试软件核心代码等技术秘密且与江波龙电子签署了保密协议。
2016年起,被告之二赵某于江波龙电子任研发部项目助理,日常工作包括了解、跟进、协调公司的客户以及潜在客户的产品技术需求,因此赵某在工作中掌握项目PCB测试硬件版图以及江波龙电子客户资料及潜在客户资料。
2018年5月和12月,卢某、赵某相继从江波龙电子离职并都加入了被告三晶存科技,两人均与江波龙电子签署了保密协议。
江波龙电子表示,晶存科技在卢某、赵某入职前主要从事Flash的贸易,并未涉足存储硬件测试业务。2018年下半年开始,陆续发现晶存科技通过由其法定代表人文某雄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源达丰贸易有限公司在市场上销售存储产品,包含与江波龙电子生产的LPDDR3项目相同的测试技术,且该公司与晶存科技对外宣称所用测试技术与江波龙电子使用的技术相同。
因此,江波龙电子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其商业秘密的侵权,遂向深圳中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2,044,822.64元,共同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
2.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判赔约1418.34万
在案件的受理中,深圳中院认为,被告晶存科技未经许可在LPDDR3芯片测试经营业务中使用了江波龙电子在案件中主张的相关商业秘密密点的技术信息;江波龙电子涉案的商业秘密由被告卢某、赵某未经许可披露给被告晶存科技,被告卢某、赵某、晶存科技共同侵害了江波龙电子对上述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判决中,深圳中院支持了江波龙电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江波龙电子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三被告连带赔偿江波龙电子经济损失 14,183,388.42元;驳回江波龙电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外,原被告双方在该案一审中的审理费、鉴定费、审计费、保全费用等共计1967224.11元(约196.72万)。原告江波龙电子需支付案件审理费342024.11元(约34.2万),三被告需连带支付及向原告迳付的案件审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审计费等共计1625200元(162.52万)。
目前,该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双方上诉与否尚不可知,我们将根据公开信息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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