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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冒用其游戏版号上架了《王者争霸》游戏的事实相对明确,但相较于其他冒用版号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的诉请具有特殊性:为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不正当竞争,没有要求停止侵权,也未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应的也并未就损害后果进行举证。在此前提下法院仍然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认定被告之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与我们基于“海带配额”案所确立并沿用至今的反法一般条款适用原则存在一定差异。具体而言,根据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9)民申字第1065号)中最高院确立了适用一般条款认定不正当竞争的要件有三:1、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2、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3、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
但如前所述,在本案中原告并无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害。从这个角度看,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认为,在没有给付请求的情况下,基本可以通过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点来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词】
网络游戏;版号盗用;不正当竞争
【案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14754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奇天乐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凯达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案情简介】
原告奇天乐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天乐地公司)系移动网络游戏《王者争霸》的著作权人并取得了出版运营该游戏的备案、批复。2022年,原告在第三人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华为游戏中心平台准备上线该游戏时,被平台告知该游戏存在历史同名违规游戏的情形,沟通后得知系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盗用原告的游戏版号发行同名游戏,且平台告知原告需被告先行处理历史违规处罚后才能将原告《王者争霸》游戏再次申请上架。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电话沟通,被告至今未处理该历史违规处罚,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王者争霸》游戏的授权价值、今后的出版发行产生不利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奇天乐地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冒用原告游戏版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凯达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兴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对冒用版号的事情不知晓,对在华为游戏平台上线《王者争霸》游戏一事不知情,原告与广州道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未向被告出具过授权,可能是被他人盗用企业信息,被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人华为公司述称,被告在华为游戏中心平台上通过了开发者认证,认证过程不存在任何瑕疵,曾在华为游戏中心平台上线的《王者争霸》游戏的认证主体为被告;该游戏在2020年7月12日上线,2020年9月因违规未处理被平台下架;第三人不知晓原告主张的冒用版号的情况。
【判决观察】
法院认为,根据新广出审[2017]3624号《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移动网络游戏<王者争霸>的批复》及游戏产业网记载,奇天乐地公司是涉案《王者争霸》游戏的著作权人及运营商,有权使用该游戏的游戏名称、版号等信息。
根据华为公司提供的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打款认证流程文档、凯达兴业公司开发者认证的记录,以及凯达兴业公司称其对公账户仅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财务人员掌握,可以确认凯达兴业公司完成了华为游戏中心平台的开发者认证,结合游戏上架时提交的资质材料,可以认定此前在华为游戏中心平台上架、下架的《王者争霸》同名游戏系凯达兴业公司运营。凯达兴业公司辩称系他人冒用其名义上架《王者争霸》同名游戏,但对开发者认证记录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认可。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华为公司提交的《王者争霸》同名游戏主体上线提交的批复文件、版号授权书均系伪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在华为游戏平台上架的《王者争霸》同名游戏并非奇天乐地公司开发运营,亦未经奇天乐地公司授权,以“王者争霸”作为游戏名称,并使用奇天乐地公司作为运营方的游戏版号,向华为公司提供虚假的授权书和批复文件,奇天乐地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奇天乐地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北京凯达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奇天乐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游戏版号ISBN978-7-7979-6996-3上架《王者争霸》游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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