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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3)川知民终4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亲亲我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莞亲亲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亲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摩宁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9月20日询问了当事人。因被上诉人摩宁公司在二审期间已注销,其股东**自愿参加本案诉讼,亲亲我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亲亲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何**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亲亲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亲亲我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关于涉案商标构成通用名称的认定错误。2.**的被诉行为侵害了亲亲我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3.**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原告诉称
亲亲我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摩宁公司赔偿亲亲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商标注册、使用相关情况
亲亲我公司于201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第7997364号“”图文组合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1),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0类,包括奶瓶、吸奶器、婴儿喂食器、婴儿咀嚼器等,经续展有效期至2031年2月27日。
2015年1月14日,亲亲我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2977921号“咬咬乐”文字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2),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0类,包括出牙咬环、婴儿用安抚奶嘴、奶瓶用奶嘴等,有效期至2025年1月13日。
亲亲我公司的介绍中载明:2007年以“婴儿喂养专家”为定位创立的母婴品牌“kidsme亲亲我”,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于一体创新型母婴品牌公司,并创新研发出全球首创的专利产品——咬咬乐®咀嚼辅食器……在科学衔接喂养理论的指导下,亲亲我先后制造出一系列【咬咬乐】辅食工具,包括【咬咬乐】咀嚼辅食器、辅食袋、辅食瓶、果蔬【咬咬乐】、风琴式【咬咬乐】等等,亲亲我【咬咬乐】系列产品为您喂养小宝宝排忧解难……世界上第一个【咬咬乐】咀嚼辅食器的原创发明者、创造喂养工具【咬咬乐】的母婴品牌……研发专利产品“咬咬乐”……02.衔接喂养系列之液体食物阶段——1-3月BB适用,类别包括奶瓶奶嘴类、孕产用品类、清洁护理类、咬咬乐及周边、餐具类、玩具类,咬咬乐及周边类别对应的产品包括咬咬乐、挤压式、咬咬乐网袋等。
亲亲我公司官方网站中对“咬咬乐”的介绍为:咬咬乐是亲亲我公司的注册商标,是母婴品牌亲亲我kidsme创始人劳富文博士原创发明并拥有专利的产品。网站中还分别介绍了“咬咬乐咀嚼训练器(增量版)”“咬咬乐咀嚼训练器(风琴式)”“咬咬乐咀嚼训练器(挤压式)(升级版)”“咬咬乐咀嚼训练器基本套装”“咬咬乐咀嚼训练器旅行套装”“咬咬乐咀嚼训练器入门套装”。
2009年7月,亲亲我公司“亲亲我·营养咬咬乐”荣获2009年上海国际儿童、婴儿、孕妇产品博览会·时尚育儿创新产品评选大赛金奖。
2015年,亲亲我公司商标为“咬咬乐”的咀嚼辅食器荣获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6年,亲亲我公司的风琴式咬咬乐获得2016DiDAward东莞杯国际工业设计大赛入围奖。
2015年、2019年,亲亲我公司(甲方)分别与不同的案外人(乙方)签订《战略同盟授权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KIDSME亲亲我”战略同盟店,授权产品包括KIDSME亲亲我咬咬乐系列、用品系列、玩具系列;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类别包括咬咬乐。
2017年、2018年、2019年,亲亲我公司分别与不同的案外人签订《商品代销合同》或《代理销售合同》,约定亲亲我公司授权案外人在河源市、海口市、三亚市、文吕市、万宁市、琼海市、儋州市、东方市、呼伦贝尔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青岛市等地销售“kidsme亲亲我”系列母婴产品。
2014年至2018年,亲亲我公司先后参加第六届广州国际孕婴童用品/服饰博览会、南京国际孕婴童品牌产品展览会、CBME孕婴童展CBME童装展、妈妈网“华南婴童节”广州孕婴童用品服饰展览会(第九届)、孕婴童产业(江苏)发展大会,参展品牌包括亲亲我、KIDSME、咬咬乐。
亲亲我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亲亲我旗舰店”,其所销售的衔接喂养类商品名称为“亲亲我咬咬乐水果辅食器婴儿磨牙棒牙胶玩具硅胶推进宝宝辅食神器”“亲亲我婴儿辅食器宝宝喂食器工具宝宝牙胶咬咬袋咬咬乐挤压式米糊”“亲亲我kidsme咬咬乐硅胶过滤网袋儿童果蔬咬咬袋辅食器咬嘴牙胶”“亲亲我婴儿咬咬乐套餐实物咬咬袋宝宝吃水果辅食器硅胶牙胶磨牙棒”,单价在19.9元至164.9元之间;产品主图左上角标注有“kidsme亲亲我”标识,右上角标注有“咬咬乐”图文组合商标。
京东平台“亲亲我京东自营品牌旗舰店”中销售亲亲我公司系列产品,其中有名称为“亲亲我(kidsme)宝宝咬咬乐套装婴儿牙胶磨牙棒水果辅食器果蔬乐咬咬袋喂食工具食尚搭档”的商品,价格59元,商品介绍图左上角标注有“kidsme亲亲我”标识,正中标注有“咬咬乐”图文组合商标。
二、被诉侵权行为相关情况
2021年11月24日,经亲亲我公司申请,其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以下简称前海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使用公证处手机浏览拼多多APP的相关情况、签收快递包裹并拆封拍照的情况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前海公证处分别出具了(2021)深前证字第36446、36445号公证书,亲亲我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1639元。根据两份公证书所附截图及照片显示:拼多多店铺“碧芭爱湾母婴店”的证照页面显示经营者是摩宁公司,在店内搜索“咬咬乐”,得到名称为“史努比婴儿咬咬乐牙咬胶辅食神器吃水果蔬防吃手牙食品级安全硅胶袋”的商品,商品页面显示单独购买价格为29.9元,发起拼单券后价格为21.01元,销量显示“已拼10万+件”。商品主图为产品实物图片,右上角标注“婴儿咬咬乐”字样,商品详情页面显示“品牌:Peanut”。订单页面显示已花费21.01元购买该产品,订单号211119-631139266182341,物流单号为申通快递:777065263151686,物流详情显示该包裹于2021年11月24日14点53分46秒签收。包裹拆开后为产品实物及一收纳盒,收纳盒正面标注“PEANUTSm”与“史努比”字样,背面载明产品名称为“婴儿食物咬咬袋”。产品实物正面亦印制有“PEANUTSm”字样。
拼多多商家后台系统显示“碧芭爱湾母婴店”在2021年10月5日有两笔针对ID为284201331030的商品的订单,订单编号分别为211005-62767764451825、211005-412929279651825,数量分别为2988、1294,实收金额分别为0.82元、1.01元;2021年10月19日有一笔商品ID为284201331030的订单,订单编号211019-464865238070769,数量10000,实收金额1元。摩宁公司陈述该ID即对应本案被诉侵权产品。
三、其他使用相关情况
2020年6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官网上发布一篇名为《如何购买和使用咬咬乐?》的文章,对咬咬乐作了介绍并提供了选购和使用的注意事项,其中载明:四月龄以上的婴儿,需要补充新鲜健康的辅食……为解决婴儿安全吸吮辅食的需求,很多家长选择咬咬乐作为喂食工具……咬咬乐是由硅胶网袋、手柄部、推进柱、防尘盖等部件组成的。它可以帮助宝宝吃水果,补充营养;婴儿长乳牙的时候,还可以充当磨牙器,锻炼宝宝咀嚼能力……咬咬乐虽然给婴童喂养带来了便利,但需关注使用中的风险……咬咬乐目前还没有对应的产品国家标准……咬咬乐是婴幼儿专用的食品接触产品……。该文章被多省市的市场监管部门的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及自媒体转发。
在专利查询平台佰腾网上查询,存在名为“公仔咬咬乐”“一种咬咬乐”“一种带有隔离仓的咬咬乐”“一种新型可拆卸式咬咬乐”“一种全新的咬咬乐儿童辅食器”“咬咬乐”“咬咬乐(兔子)”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间横跨2013年至2022年。
2021年发表在《包装工程》上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发公共服务平台(14DZ22930000)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研项目(2021-37)文章《婴幼儿食品接触用制品的标签标识技术规范》,载明:目前市面上婴幼儿食品接触用制品种类繁多,诸如感温变色辅食勺、抗菌咬咬乐、纳米银储奶袋、竹纤维餐具等各种新产品……对2015年以来国家或地方开展的婴幼儿用食品相关产品风险监测情况进行梳理,据不完全统计,产品类型主要为奶瓶、奶嘴、硅胶餐具、咬咬乐等……其他功能的婴幼儿食品接触制品(如婴幼儿辅食餐具、婴幼儿咬咬乐等产品)并无专门的标准。
山东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MY母婴用品公司竞争战略研究》第18页载明:随着产品多样化的发展,也滋生出一批鸡肋产品,如吸鼻器、咬咬乐、学饮杯、辅食剪等。
湖北工业大学2020年硕士学位论文《儿童卫浴辅助器具可持续化设计研究》第40页载明:触觉趣味性:触觉趣味主要体现在儿童使用产品时通过对产品材料的触碰以及产品功能的使用上,如现下婴幼儿喜爱的咬咬乐硅胶牙刷,多数婴幼儿抵触刷牙,但是咬咬乐牙刷使用硅胶材质,婴幼儿自己通过啃咬这个娱乐性动作即可完成刷牙行为。
天津科技大学2017年研究生学位论文《婴幼儿辅食器皿设计》第45页载明:婴幼儿辅食器皿分类……3、辅助喂养、进食的产品,包括基本的婴儿专用训练辅食碗(盘)套装、吸盘碗、注水保温辅食碗、咬咬乐辅食袋、硅肢挤压辅食勺、练习筷、零食盒等。第9页载明:食物咬咬乐,帮助宝宝锻炼咀嚼能力,刺激脑细胞发育。
在淘宝、天猫、京东、唯品会、苏宁易购、阿里巴巴、当当网、拼多多电商平台商品搜索框输入“咬咬乐”,对应搜索所得的商品包括世喜咬咬乐、乐扣乐扣咬咬乐、babycare咬咬乐等多个品牌的婴儿辅食器。部分产品的名称中使用品牌名+咬咬乐的表述方式。
在抖音、快手、小红书、微信视频平台分别搜索“咬咬乐”,搜索结果包含“我用过的3个咬咬乐,哪个好”“咬咬乐测评”“怎么给孩子挑选一个放心的咬咬乐”“市面上常见的几种咬咬乐对比”“哪款咬咬乐最好用”“咬咬乐是不是智商税”“千万不要用咬咬乐”“咬咬乐的作用”“宝宝吃水果神器咬咬乐”“好物推荐双袋咬咬乐”等内容,发布时间横跨2021年至2022年。
在微信公众号搜一搜中搜索“咬咬乐”,文章部分的搜索结果中,包括《咬咬乐有必要买吗?》(2019-11-15)《咬咬乐只是用来吃水果?那你只了解它不到10%》(2019-5-8)《咬咬乐》(2015-12-03)《注意咬咬乐的这些安全风险,宝宝才能乐开怀》(2020-8-23)《如何购买和使用咬咬乐?》(2020-8-14)《咬咬乐——你身边的辅食拍档!》(2016-6-17)《咬咬乐对宝宝好吗》(20201225)等。其中题为《咬咬乐有必要买吗?》的文章中载明:咬咬乐其实就是一个小袋,表面有很多孔,通过小孔,宝宝可以吸出水果的汁液;题为《咬咬乐只是用来吃水果?那你只了解它不到10%》一文发布者为kidsme亲亲我,内容载明:亲亲我自2008年发明首款咬咬乐,至今已经研发了3代超过20款……咬咬乐的使用是分为4个阶段使用的……02主动咬咬乐让宝宝自己吃……主动喂养的正确方式:把装填好食物的咬咬乐放在宝宝手上……03咀嚼该阶段适用风琴式咬咬乐和米糊咬咬乐;《【亲亲我】咬咬乐,宝宝喂食的最佳辅食器》一文载明:营养咬咬乐亲亲我单品之咬咬乐系列。《kidsme亲亲我,以喂食理念推动品牌国际化,产品远销40多个国家》一文的发布者为kidsme黎敏孕婴童咨询,该文载明:……亲亲我品牌创立于2007年……并且研发出专利产品“咬咬乐”……2009年,咬咬乐荣获“时尚育儿创新金奖”,2011年咬咬乐荣获“香港工商业奖·创意奖”“优秀婴幼儿营养喂食用品奖”。
在百度经验搜索咬咬乐,搜索结果包括《咬咬乐对宝宝有哪些好处呢?》(2018-06-12)《宝宝几个月可以用咬咬乐咬咬乐有什么作用》(2018-03-29)《#神器#咬咬乐宝宝边玩边吃水果辅食的利器》(2017-08-07)《婴儿哺喂用品:硅胶咬咬乐常见问题Q&A》(2017-2-18)等文章。其中,《咬咬乐对宝宝有哪些好处呢?》(2018-06-12)一文中载明:咬咬乐,对于新手妈妈可能不陌生,对于奶奶辈的可能听都没听过,咬咬乐是什么呢?是外形酷似奶嘴的形状……《#神器#咬咬乐宝宝边玩边吃水果辅食的利器》(2017-08-07)一文载明:……下面我们就给大家介绍一款神器,可以帮助宝宝吃水果等辅食,使用该神器,那可以让宝宝吃辅食,同时还可以保护宝宝吃辅食时的安全,那就是咬咬乐。
在百度健康、有来医生、大众养生网、瑞尔安心、快速问医生、悦健康365春雨医生等医疗健康平台,有较多关于咬咬乐使用的问题,例如“咬咬乐适合几个月的宝宝”“宝宝用咬咬乐好吗”“咬咬乐会不会影响宝宝长牙”等。
十大牌子网2022年评选“咬咬乐十大品牌排行榜”,包含可优比、好孩子、世喜、小白熊、bcbabycare等十个品牌。什么值得买网站亦评选了“咬咬乐品牌排行榜”,包括亲亲我kidsme、纽因贝、小白熊、好孩子等品牌。考拉海购全球热榜中有“咬咬乐品牌排行榜”,包括育儿宝、世喜、可优比等品牌。
育儿网育儿百科有咬咬乐词条,内容包括:咬咬乐是一种可以有效帮助宝宝顺利进食的器具……有必要买咬咬乐吗……咬咬乐的产品说明……咬咬乐有哪些好处……。该网站主办单位育儿网集团是中国首家港股上市的互联网母婴企业。
妈妈网名为《宝宝咬咬乐的危害》一文中载明:……咬咬乐的危害主要在于依赖性和产品不安全……因此在选择咬咬乐时,尽量选择生产安全可靠的大品牌;《几个月宝宝可以用咬咬乐》一文中载明:……如今有一种新研发的帮助宝宝进食的工具叫做咬咬乐。该网站介绍其由广州盛成妈妈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资成立,荣获2018年最具影响力母婴平台等多个母婴领域奖项。
母婴新闻网《咬咬乐是什么有必要给宝宝买咬咬乐嘛》(2019年3月15日)一文中载明:咬咬乐其实就是一种婴幼儿辅食训练器,长得有点类似于牙胶……咬咬乐一般都是分大小号的……;《如何给宝宝喂食辅食好妈咪王子咬咬乐让宝宝爱上吃辅食》(2019年3月6日)一文中载明:……妈咪王子咬咬乐由食用级PP、食用级硅胶制成。
妈妈帮网站“咬咬乐”专题栏中有关于咬咬乐的使用咨询和品牌推荐,时间最早为2013年。该网站荣获第四届中国婴幼儿发展论坛“2017关爱中国母婴健康社会责任奖”、2016中国母婴企业家领袖峰会最佳应用等荣誉。
太平洋亲子网《亲亲我营养咬咬乐怎么样?》(2011-06-24)一文中载明:咬咬乐是婴儿辅助喂食工具……在搜索栏输入“咬咬乐”,小编发现有许多妈妈在问“亲亲我咬咬乐好不好用”等问题,小编查询了一下PCbaby母婴用品库,亲亲我品牌的咬咬乐是产品最丰富的。该网站隶属于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
亲亲我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12日,注册资本1600万港币,系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批发:妇婴、儿童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网上销售婴幼儿用品等。
原摩宁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31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等。
案外人花生漫画公司于2017年3月7日经核准注册第18386864号“PEANUT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包括婴儿用橡皮奶头、奶瓶上的橡皮奶头等,该商标的有效期至2027年3月6日。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亲亲我公司为涉案商标1、2的商标专用权人,其权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摩宁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认可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店铺“碧芭爱湾母婴店”,并在出售的辅食器产品标题、图片中使用“咬咬乐”字样标识,对此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咬咬乐”是否构成通用名称;2.原摩宁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3.亲亲我公司是否实际使用两枚涉案商标;4.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关于“咬咬乐”是否构成通用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涉案商标1是“咬咬乐”文字被一圆圈圈住的图文组合商标,产品为商品分类表第10类中的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等;涉案商标2是“咬咬乐”文字商标,产品为商品分类表第10类中的牙咬环、婴儿用安抚奶嘴、奶瓶用奶嘴等。两枚商标的显著性部分与识读部分均是“咬咬乐”文字。原摩宁公司主张“咬咬乐”是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的通用名称,亲亲我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而亲亲我公司则认为两枚涉案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并且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未成为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通用名称包括法定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无论是法定通用名称还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由于其具有反映一类商品或服务与另一类商品或服务之间区别的功能,在一定范围内被相关公众普遍认知和使用,已不能起到针对该类商品或服务区别不同来源的作用。法定通用名称一般为经法律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确认的通用名称,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咬咬乐”在注册前后已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为商品名称收录,则其并非法定通用名称。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是指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虽未被规范性标准或辞典等收录,但客观上已被该行业相关公众普遍认知和使用。鉴于约定俗成系对客观使用状态的反映,再结合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则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遵循以下几个标准进行判断:第一,以侵权行为发生之时现实相关领域已形成的使用事实状态为依据;第二,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不是因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特定地域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应属于地域特征不明显的商品,故应在全国范围内考量标志是否成为通用名称;第三,应考量包括商品的消费者和行业生产经营者在内的相关公众认知的普遍性。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从消费者的认知情况来看,原摩宁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当时及之前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对由硅胶网袋、手柄等部件组成的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的使用情况、用法介绍、购买评论,以及对不同品牌的该种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的推荐、测评。在前述情形中,消费者均使用“咬咬乐”一词来指代这一类的产品,并非用来指代亲亲我公司生产销售的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产品或指代亲亲我公司,反映出各地消费者已经普遍将“咬咬乐”认知为一种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的情况。
从行业从业者的使用情况来看。首先,在众多电商平台搜索“咬咬乐”的结果显示,世喜、babycare等众多母婴用品品牌均提供咬咬乐商品,这从市场的角度反映了同业经营者营销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与使用咬咬乐的状况。其次,在与母婴用品有关的学术文章中,将咬咬乐作为一种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产品予以分析讨论其技术规范或实用性等,这反映了在母婴用品行业理论领域对咬咬乐的认知和使用情况。再次,咬咬乐被多个母婴用品的研发制造企业和个人广泛用作申请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相关专利的产品名称,涵盖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说明在母婴用品的技术领域,咬咬乐亦已被技术人员和相关企业认知为一种商品名称。综上,在案证据反映了母婴用品行业从业者的普遍认知,“咬咬乐”已经广泛被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及从业者用作商品名称使用。
从第三方的使用情况来看。在案证据显示相关网络平台及网络媒体中有不少关于“咬咬乐”的介绍文章,既包括国家政府机关的官方网站,也涵盖了专业关注母婴行业的网络平台,还有与品牌等商业资讯有关的网站,时间跨度从2015到2020年,地域范围涉及全国。在前述的文章中大都介绍到“咬咬乐”是一种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众多品牌都在生产销售咬咬乐产品。媒体的介绍或报道一方面是对消费者认知状况和同行业者使用状况的反映,另一方面会进一步推动和强化社会公众的认知。
从涉案商标本身及权利人自身的使用情况来看。通常而言,如果一枚商标具有一定的描述性,但因尚未达到缺乏显著特征的程度而获准注册,则其通用化的风险会大于其他商标,权利人应当对此施以更高的注意力。涉案商标1被核准注册在商品分类表第10类中的婴儿喂食器、婴儿咀嚼器等商品上,涉案商标2被核准注册在商品分类表第10类中的牙咬环、婴儿用安抚奶嘴、奶瓶用奶嘴等商品上,该类商品的主要功能就是使婴儿在咬食的过程中锻炼咀嚼能力及帮助婴儿进食,而“咬咬”一词本就有“咀嚼”之意,是一种较为口语化的表达,因此,在前述商品上使用“咬咬”一词,会因为带有产品功能的描述而导致“咬咬乐”作为注册商标显著性较弱。而根据亲亲我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自身介绍中使用“创造喂养工具【咬咬乐】的母婴品牌”“研发专利产品咬咬乐”“果蔬【咬咬乐】”“风琴式【咬咬乐】”等语句,将咬咬乐作为一种喂养工具的名称,一种有专利且有不同样式的产品的名称。同时,还使用“咬咬乐是亲亲我公司的注册商标,是母婴品牌亲亲我kidsme创始人劳富文博士原创发明并拥有专利的产品”的介绍用语,在将咬咬乐作为自身注册商标的同时又作为自己专利产品的名称。另外,亲亲我公司还存在将“咬咬乐”作为产品的类别使用的情况,以及在与经销商的合同中将“咬咬乐”作为产品系列的名称使用。虽然其提交的证据显示在2015年,商标为“咬咬乐”的咀嚼辅食器荣获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同时亲亲我公司也针对侵害涉案商标的行为采取了诉讼的维权措施,但这并不影响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咬咬乐在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商品上所存在的使用方式的事实以及相关公众对“咬咬乐”的认知情况的事实。亲亲我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商标在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商品上经过使用具有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性,或者已与亲亲我公司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且,注册商标通用化的过程往往是多个原因长期作用的结果,无论商标权利人自身是否积极、正确、恰当地使用其注册商标,是否放任或采取适当措施制止其他主体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只要客观上未能阻止注册商标被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就无法避免产生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后果。而注册商标通用化的结果一旦形成便无法回转,其作为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已无法实现。
综合以上情况,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至迟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包括消费者和同行业从业者在内的相关公众已普遍认为“咬咬乐”是一种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商品,且上述认知是全国范围内的普遍现象,“咬咬乐”已成为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应将其作为公有领域的资源保留给公众使用,不允许在任何情况下为一家企业所垄断。但同时需要注意,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咬咬乐”在除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商品以外的其他核准注册的商品上成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对于经核准注册在其他商品上的涉案商标1、2,其合法权益仍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原摩宁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如前所述,“咬咬乐”已成为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亲亲我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则判断原摩宁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判断其使用行为是否正当。本案中,原摩宁公司将“咬咬乐”文字使用在其所销售的婴儿喂食器产品的标题、图片中,无证据证明原摩宁公司的前述使用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客观上原摩宁公司亦属于使用该商品的名称,应为正当使用,故不侵害亲亲我公司两枚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由于原摩宁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未侵害亲亲我公司涉案商标1、2的权利,则对于亲亲我公司依据商标侵权所主张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以及原摩宁公司就不承担经济损失而主张的亲亲我公司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的抗辩,一审法院均不再予以审查认定。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1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驳回亲亲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亲亲我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另查明,原摩宁公司已于2023年8月31日注销,其原股东为**。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原摩宁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如果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一、关于原摩宁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二、四款规定:“诉争商标属于法定的商品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关于“咬咬乐”是否为通用名称问题。首先,关于相关公众的认知情况。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当时及之前,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行业从业者以及相关网络平台及网络媒体均已经普遍将“咬咬乐”认知为一种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其次,关于亲亲我公司对“咬咬乐”的使用情况。根据一审的证据显示,亲亲我公司在自身介绍中亦将“咬咬乐”介绍为一种喂养工具的产品名称以及一种有专利且有不同样式的产品的名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也将“咬咬乐”作为产品的类别及名称在使用。最后,市场上存在大量其他品牌的“咬咬乐”产品,亲亲我公司并非“咬咬乐”产品唯一的提供者,“咬咬乐”并未与亲亲我公司在相关公众中建立唯一、稳定的联系。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咬咬乐”已成为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并无不当。
本案中,原摩宁公司“咬咬乐”的使用形式是,在其开设的拼多多店铺“碧芭爱湾母婴店”销售的商品名称为“史努比婴儿咬咬乐牙咬胶辅食神器吃水果蔬防吃手牙食品级安全硅胶袋”,产品实物图右上角标注了“婴儿咬咬乐”字样,由此可见,原摩宁公司使用“咬咬乐”标识时是将其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相关公众看到被诉侵权标识上的“咬咬乐”时,不会与亲亲我公司相关联。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原摩宁公司有攀附涉案商标的主观恶意。因此,原摩宁公司在其商品名称中标注“婴儿咬咬乐”的行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一审法院认定原摩宁公司对“咬咬乐”商标的使用系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亲亲我公司关于原摩宁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原摩宁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故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亲亲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东莞亲亲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 涛
审 判 员 陈 洪
审 判 员 张 天 天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康 靖 蕊
书 记 员 潘 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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