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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0)沪73民终14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 (Wemade Co.,Ltd),。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传奇IP(Chuanqi IP Co.,Ltd)。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 (Actoz Soft Co.,Ltd),。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上海公司)、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硬通公司)、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三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娱美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 IP ( 以下简称传奇 IP)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30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三七上海公司诉称
上诉人三七上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其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其与广州三七公司不存在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也不是《传奇霸业》的实际运营方,仅仅是名义上的登记主体,其实际上没有任何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行为。其作为出版单位向国家新闻出版廣电总局进行申请备案,属于行政备案行为,并不属于行使著作权权利的行为。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不属于其审查义务,其不具有这种审查能力,不应对申请备案的主体负以如此之高的审查义务,其主观上没有过错。综上,其不应对第三方的运营行为承担任何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2.三七上海公司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并且,涉案文章是腾讯公司在其网站发布的,其既不是该网站的运营者,也不是该文章的撰写者或发布者,不应对第三方的宣传行为承担任何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娱美德公司、传奇 IP 答辩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的判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亚拓士公司答辯称:认同上诉人关于游戏权属的意见,其他认同一审法院判决。
硬通公司及广州三七公司同意三七上海公司的上诉意见。
上诉人硬通公司诉称
上诉人硬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其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其与廣州三七公司不存在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也不是《传奇霸业》的实际运营方,仅仅是名义上的登记主体,其实际上没有任何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行为。其作为出版单位向国家新闻出版廣电总局进行申请备案,属于行政备案行为,并不属于行使著作权利的行为。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不属于其审查义务,其不具有这种审查能力,不应对申请备案的主体负以如此之高的审查义务,其主观上没有过错。综上,其不应对第三方的运营行为承担任何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2.三七上海公司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并且,涉案文章是腾讯公司在其网站发布的,其既不是该网站的运营者,也不是该文章的撰写者或发布者,不应对第三方的宣传行为承担任何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娱美德公司、传奇 IP 答辩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的判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亚拓士公司答辩称:认同上诉人关于游戏权属的意见,其他认同一审法院判决。
三七上海公司及广州三七公司同意硬通公司的上诉意见。
上诉人广州三七公司诉称
上诉人广州三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其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The Legend of Mir2》属于亚拓士公司与娱美德公司共同开发,且共同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热血传奇》系 《The Legend of Mir2》2001 年进入中国后,由盛大网络公司汉化并独家运营且在18年过程中不断更新选代的游戏,游戏更新版本的权利人是否归属于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存在重大疑问。2.2005年《热血传奇》、2010年《传奇续章》以及2015年《热血传奇》属于三个作品而非一个作品,娱美德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2005年《热血传奇》、2010年《传奇续章》、2015年《热血传奇》享有著作权,无权依据该作品主张侵权。传奇 IP 也不因娱美德公司的分立而承继《The Legend of mir2》 共有著作权人的身份,无权提起本案诉讼。3. 娱美德公司等主张的侵权内容并非是"连续画面",不构成类电影作品,一审法院未对两款游戏进行完整比对。4.广州三七公司仅进行了《传奇霸业》手游的研发,没有实施《传奇霸业》手游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实际的运营商是案外人腾讯公司。5.一审法院对于2007年《调解协议》解读错误。《传奇霸业》手游改编自《传奇世界》,应当属于2007年《调解协议》中的"与本案诉讼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6.一审判决没有明确《传奇霸业》手游被诉侵权元素哪些与《热血传奇》相似度更高,导致一审判决第一项要求删除的侵权内容不明确。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娱美德公司、传奇IP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娱美德公司及传奇IP 是《热血传奇》游戏的共有著作权人,拥有《热血传奇》游戏所有版本的共有著作权,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适格。2.其已充分证明《传奇霸业》手游侵害《热血传奇》游戏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采用的比对方法正确。3.一审法院对三上诉人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的判定正确。4.一审法院对于2007年《调解协议》的认定无误。
被上诉人亚拓士公司答辩称:认同上诉人关于游戏权属的意见,其他认同一审法院判决。
三七上海公司及硬通公司同意广州三七公司的上诉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娱美德公司、传奇 IP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七上海公司、硬通公司、广州三七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娱美德公司、传奇 IP 《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2.三七上海公司、硬通公司、广州三七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三七上海公司、硬通公司、广州三七公司连带赔偿娱美德公司、传奇 IP 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与《热血传奇》游戏内容有关的事实
(一)《热血传奇》游戏概述
《热血传奇》(早期又称传奇2,英文名TheLegendofMir2)是由娱美德公司于2000年开发的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MMORPG),由盛大公司于2001年在中国推出。
游戏背景为曾经有各种生物生活在神秘的玛法大陆。人类弱小而被迫建立各种组织,以便抵抗野兽和怪物。人类在神秘种族的帮助下,开始了他们漫长而悠远的领土扩张和文明建立的过程。突然,玛法大陆大地震,人类选择重建了一个新的首都,取名为"比奇"。当完成首都的建设一切恢复了宁静平和后,被人类驱逐到偏远地带的沃玛与其他种族的兽民又重新出现了,人类开始四处召唤英雄,准备书写玛法大陆上英雄历史的新一页。《热血传奇》具有战士、法师、道士三种职业,整个游戏充满了魔力,具有东方色彩。战士以强有力的体格为基础,擅用剑法及道法等技术,对魔法的防御能力相对较低。法师以长时间锻炼的内功为基础,魔法攻击卓越,但体力较弱,防御能力较低。道士以强大的精神力作为基础,可以使用治疗术,博学多知,能使用剑术和魔法,用毒的能力最强。
《热血传奇》自2001年面世至今一直具有极高的品牌价值和市场认可度。2013年《热血传奇》荣获金翎奖“玩家最期待的网络游戏"、2014年荣获17173中国网络游戏风云榜长青奖、行业特别贡献奖十强、新浪中国游戏排行榜年度最受玩家喜爱奖、2015年中国游戏产业年会年度十大最受欢迎客户端网络游戏。
《热血传奇》游戏官方网站首页"玩家互动"中开辟有"热血通讯社"专栏,其中包括2016年1月6日题为《1.80经典回归一区与你一起跨年》、2015年8月18日的题为《通讯社记者齐贺热血传奇十五年》、2015年7月22日题为《热血传奇》、2014年7月18日题为《相识十四年经典十四年传奇》、2014年3月27日题为《热血传奇,我恋你13载》、2014年2月12日题为《2014献给热血传奇一一传奇梦》、2013年12月25日题为《细说热血传奇2013这一年》等文章,涉及到该游戏已经连续运营十余年、"热血传奇当我们的征程,青春在此,与众不同""无兄弟不传奇,永远的兄弟,永恒的传奇""传奇是我玩过的第一个网游,热血传奇就是传奇"等内容。
(二)娱美德公司2016年取证获得的《热血传奇》游戏内容
1.2016年2月16日、2月17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委托工作人员来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热血传奇》游戏进行相关的证据保全。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公证员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使用公证处的台式计算机,在确认该计算机并未预存有任何与《热血传奇》《传奇霸业》游戏有关的内容后,启动该计算机IE浏览器,进入百度网站,在搜索栏中键入"热血传奇",得到搜索结果,在搜索结果中选中"延续15年PK激情!《热血传奇》15周年庆荣耀启幕!"这一搜索结果,并点击进入,该网页的网址显示为"mir2.sdo.com"。
进入该网页页面后,网页上方显示有"热血传奇15"字样并设置有“首页""新手指南""高手进阶""精彩下载""玩家互动”等选项。页面居中左侧设置有"游戏下载""礼包激活通道""注册账号""我要充值"等项目,其中"游戏下载"的客户端下载选项卡中包括完整客户端下载,标有版本注释《热血传奇》完整客户端2.0.5.80,更新时间:2015年12月21日。该网页面底部显示有"盛大游戏"图标、以及"盛大游戏官网""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等字样。
进入首页后,依次点击页面导航栏上"新手指南""高手进阶""精彩下载""玩家互动"等选项及各下拉菜单中选项并进入相应的页面。其中"新手指南"菜单包括"新手引导""职业介绍""魔法技能""装备物品""地图指南""游戏怪物"等选项。
"新手引导"下又包括“客户端注册""网页注册"“下载安装""界面介绍""操作指南"。"职业介绍"中包括"战士""法师""道士""剌客"。"魔法技能"中包括"战士技能""法师技能""道士技能"等,其中"战士技能"有"基础剑术""攻沙剑术""刺杀剑术""半月弩刀""野蛮冲撞""烈火剑法""狮子吼"“逐日剑法";"法师技能"有"火球术""抗拒火环"“诱惑之光""地狱火""雷电术""瞬息移动""大火球""爆裂火焰""火墙""疾光电影""地狱雷光""魔法盾""圣言术""冰咆哮"等;"道士技能"包括"治愈术""精神力战法""施毒术""灵魂火符""召唤骷髅"“隐身术""集体隐身术""磁灵活""神圣战甲术”“心灵启示""困魔咒""群体治愈术""召唤神兽"等。
"装备物品"包括"武器""盔甲""套装""饰品""藏宝图"“任务道具""普通道具""其他道具"。其中武器又分为“各职业通用武器""战士武器""道士武器""法师武器"等,"各职业通用武器"有"木剑""乌木剑""鹤嘴锄"等,"战士武器"有“八荒""凌风""井中月""裁决之杖"等;"道士武器"有“半月""银蛇""龙纹剑""逍遥扇""玄天"等;"法师武器"有"海魂"“偃月""魔杖""血饮"“骨玉权杖""龙牙"等。"盔甲"包括"各职业通用盔甲""战士盔甲""法师盔甲"等,"战士盔甲"又包括“重盔甲""战神盔甲""天魔神甲""雷霆战甲"等;"道士盔甲”包括“灵魂战衣""幽灵战衣""天尊道袍""天师长袍"等;"法师盔甲"包括"魔法长袍""恶魔长袍""法神披风""霓裳羽衣等。"套装"包括"雷霆系列套装""战神系列套装""狂雷系列套装""烈焰系列套装""圣魔套装""通云套装"等。"饰品”包括"戒指""项链""手镯""手套""靴子""腰带”等;其中,“戒指"包括"古铜戒指""六角戒指"“珍珠戒指""道德戒指”"麻痹戒指"等;"项链"包括“金项链""灯笼项链""魔鬼项链""凤凰明珠""蓝翡翠项链""幽灵项链""魔鬼铃铛"等;"手镯、手套"包括"铁手镯""魔法手镯""黑檀手镯""战神手镯"等。"道具"包括"金创药""超级金创药""魔法药""祝福油”等。
"地图指南"包括"比奇”"盟重""苍月岛"“毒蛇山谷""沃玛""白日门""封魔谷""魔龙城""卧龙山庄""狐月山"。其中,"比奇"包括"比奇城堡""银杏山谷""边界村""半兽人古墓","比奇"出现的非玩家角色(NPC)包括"比奇老兵""武馆教头""书店老板""仓库保管员""屠夫""边界村药店老板""白家服装店老板"等。"盟重"包括“沙巴克城堡""土城""祖玛寺庙"等,"盟重"出现的非玩家角色(NPC)包括"流浪汉""盟重老兵""悦来客栈老板""服装店老板""首饰店老板"等。
"游戏怪物"包括"比奇怪物""盟重怪物""地牢怪物"“猪洞怪物""沃玛神殿怪物""祖玛神殿怪物"等。其中"比奇怪物”包括"鸡""鹿""稻草人""蛤蟆""多钩猫"等;"盟重怪物"包括“羊""盔甲虫""猎鹰""威思而小虫"等;"地牢怪物”包括"山洞蝙蝠""洞蛆""掷斧骷髅""骷髅战士"等;"猪洞怪物"包括"红野猪""黑野猪""白野猪""虹魔教主"等;"沃玛神殿怪物",包括"粪虫""沃玛卫士""沃玛勇士""火焰沃玛""沃玛教主"等;"神殿怪物"包括"蝙蝠和角蝇""祖玛弓箭手""祖玛卫士""祖玛教主"等。
上述公证过程显示,通过"界面介绍"“操作指南”等页面内容,该游戏组成包括主界面、角色图像及介绍、魔法技能、装备物品、道具、地图、怪物等内容。游戏玩家在进入游戏后,选择一个职业角色,通过与敌人、怪物等进行搏斗、买卖、寻宝等各种方式,获得各类装备、武器、宝物、魔法、经验等物品或技巧,在游戏中不断提升自己所选择职业角色的等级。游戏玩家在《热血传奇》游戏中,可以通过充值的方式购买游戏中所需的各种装备等。
2.2016年4月13日、4月14日、4月15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委托工作人员来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热血传奇》游戏进行相关的证据保全。
从《热血传奇》游戏的官方网站(mir2.sdo.com)下载、安装并运行了《热血传奇》游戏客户端〈版本:2.0.5.80,更新时间:2015年12月21日>。其中,下载《热血传奇》游戏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点击进入《热血传奇》游戏的官方网站(mir2.sdo.com)首页,点击页面中的“游戏下载”选项,下拉页面点击"完整客户端下载"下方的"自HTTP下载"按钮;点击页面下方弹出的“运行"按钮后,点击弹出的下载界面中的“开始下载"按钮,该下载界面左上角及右侧均有"热血传奇"标识,游戏版本为2.0.5.80。运行《热血传奇》游戏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点击安装在桌面上的《热血传奇》客户端,进入客户端界面,该界面左上角显示"热血传奇""传奇续章"标识,页面下方显示有"热血传奇""秒卡.百区""传奇续章"选项;
选定"传奇续章"选项,点击"贺岁区(网通)"右侧的下拉按钮,依次选择“[公测]招财进宝(四区网通)"和“[公测]风云盛世(十八区)",点击右侧的"进入游戏";该界面左上角显示 "legendofmir2",画面中间石门的右下角显示有“传奇续章”标识,下方显示"文网进字012号"、"新出音管[2005]136号""沪网文(2011)0046-002”"新出网证(沪)字002号"等;进入游戏,显示的人物等级为1。点击客户端界面的"热血传奇"选项,点击“进入游戏",页面左上角显示"legendofmir2”,页面下方显示"文网进字012号"“新出网证(沪)字002号”等;进入游戏,显示的人物等级为60。
将进入"传奇续章""热血传奇"游戏后的操作过程制作成视频录像。上述录像中显示了"战士""法师""道士"三种职业男女共六个人物角色、武器、服装、技能、项链、手镯、戒指、道具、怪物、比奇城、沙巴克城、土城等游戏场景、地图、非玩家角色(NPC)、游戏界面、控制方式、特殊功能及设置等内容。
(三)与《热血传奇》游戏不同版本有关的事实
2017年5月26日,三七上海公司的代理人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可见:传奇工作室官方网站(chuanqi.sdo.com)显示2001到2014年"传奇大事记"页面下方显示了从2001到2014年的一条横向时间轴线,依次点击各年份后网页显示以下内容:2001年当《传奇》上线运营后,它所引起的热潮,让所有人始料未及。《传奇2》让网游市场迅速崛起,几乎所有网游玩家都知道传奇,运营商都在关注着盛大的每一个举动。正是传奇普及了网游,开创了真正的两游时代。2001年9月28日,《传奇》正式在中国大陆运营。2002年8月《传奇》在线人数突破50万,成为当时世界上在线人数最多的网游,没有之一!2002年11月《传奇》1.6版"热血神鹰"推出,盛大宣布《传奇2》累计用户数突破2,000万,而据统计,当时中国网民总数为4,800万。三个上网的人中,必定有一个是在打传奇。2003年3月,经历了"魔神归来""江山无限"后,《传奇》推出1.76版 "重装上阵"。十年之后,1.76版依然是玩家最为喜爱的版本之一。2003年5月,由《传奇》开发商WEMADE开发的《传奇》正版续作《传奇3》正式登陆中国。《传奇》网游品牌下首次增加了新的成员。而老《传奇》则被称呼为《传奇2》,并最终更名为《热血传奇》。在整个年度,甚至直到2004年当《热血传奇》和《传奇3》几乎瓜分90%以上的中国网游市场,《传奇》系列网游实现一统江湖。2004年11月30日,盛大宣布,以9,170万美元现金向韩国ActozSoft(亚拓士)公司7名股东收购他们拥有的23.96% 的股份,并由此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2005年至2014年期间,2005年8月《热血传奇》推出1.80版"龙",该版本中增加了新技能、新地图、新装备,2005年11月郑重宣布正式永久免费;2006年4月,推出新版"英雄",加入了英雄合击玩法;2008年7月推出"内功"系统;2009年5月,推出“连击"和“经脉”系统;2010年2月《传奇续章》正式上线,《传奇续章》是以《热血传奇》英雄、内功核心玩法为基础进行了适当简化后的游戏版本;2010年9月,《热血传奇》推出"幻境沙巴克消失"的全新玩法;2011年开创新玩法"心法";2012年更新新版"神龙边境",在游戏故事主线寻找神龙帝国基础上增加神龙帝国边境地区;2013年更新新职业"剌客";2014年3月18日,《热血传奇白金典藏区》开放,新区采用时间收费模式,新区版本以1.76版为核心。作为经典传奇的回忆,新区获得了史无前例的成功。
娱美德公司、传奇IP确认《热血传奇》存在多个版本,但认为存在不同版本并不能证明娱美德公司对新版本游戏内容不享有著作权,《热血传奇》游戏运营时间长、跨度大,存在不同版本,但始终是同一款游戏。《热血传奇》游戏的不同版本有不同名称,如"重装上阵""传奇续章""幻境沙巴克"等,但均为《热血传奇》游戏的不同版本,并非新的游戏。且娱美德公司根据《软件许可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对《热血传奇》游戏的各个版本均享有著作权。为证明上述主张,娱美德公司、传奇IP还提供证据如下:另案中亚拓士公司起诉娱美德公司、恺英公司,在起诉状中,亚拓士公司作为共有著作权人即以《热血传奇》命名其享有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游戏;在盛大游戏官网有关于"传奇续章和热血传奇有什么区别"的答复"传奇续章是热血传奇的新版新区,游戏版本将迎来前所未见的重大变革"。广州三七公司则认为涉案游戏版本变化较大,更新后的版本系具有独创性的改编作品,娱美德公司未举证其对更新版本享有著作权。
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载明的情况,即《热血传奇》存在多个版本的事实予以认定,对与本案关联性将在后予以详述。
二、与《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权属有关的事实
(一)《热血传奇》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
2001年5月24日,韩国计算机程序审议调整委员会出具《程序登记证》,程序登记序号:2001-01-14-7140,该证书记载:登记程序名称或标题:传奇Ⅱ(热血传奇),程序创作时间:2000.09.01,程序登记日期:2000.11.10,程序著作者姓名为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
2003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软著登字第01392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登记号为2003SR8834,软件名称:LegendofMir2(传奇)游戏软件[简称:Mir2游戏软件]V1.0,著作权人为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2000年8月22日。
(二)娱美德公司分立并成立传奇IP承继《热血传奇》的情况
2017年5月18日,娱美德公司在韩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一项议案为批准《分立计划书》,拟通过分立公司的“THELEGENDOFMIRII"(《热血传奇》或《传奇2》)、"THELEGENDOFMIRIII—ei"(《传奇3》)业务部门而设立新的公司。《分立计划书》记载:新分立的公司即为传奇IP,设立基准日为2017年5月19日。原则上,关于分立后存续公司的包括一切积极/消极财产及公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在内的其他权利/义务及拥有财产价值的事实关系(包括知识产权等),其与分立标的部门相关的,应归属于新设公司。在分立基准日前以分立后存续公司为当事人的一切合同及诉讼,如果涉及分立标的部门,则属于新设公司。附件2中转移标的IP目录中包括韩国2000-01-14-7140LEGENDOFMIRII(热血传奇)著作权和中国2003SR8834LegendofMIR2(传奇)游戏软件著作权。转移标的诉讼目录中不包括本案。
2017年7月18日,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出具第S-2000-007140-5号《著作权权利变动登记证》,该证书记载:2017年7月17日,"THELEGENDOFMIRII"(《热血传奇》著作权登记权利人由娱美德公司变更为传奇IP,登记事项为因2017年5月19日法人分立,著作财产权持有份额的一部分转移。
2019年1月25日,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就亚拓士公司诉娱美德公司请求停止侵害LegendofMirⅡ等著作权之诉一案作出判决(2017GAHAP534004),涉及如下认定内容:因公司的物之分立发生的权利义务继承,不以另行的转让行为为前提,因为是由于公司分立而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的效果,与属于特定继承的转让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即,分立的效力其特性上为一揽子继承,因此分立计划书中记载为分立标的的权利义务,无需经关于个别财产的转移程序,即由分立后新设公司当然继承……应当认为,2017年5月23日以后,关于涉案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随着物之分立已转移到株式会社传奇IP……同日,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就亚拓士公司诉传奇IP请求停止侵害LegendofMirⅡ等著作权之诉一案作出判决(2017GAHAP576442),亦有如上认定内容。
(三)关于《热血传奇》游戏中国运营许可相关事实
1.2001年6月29日,亚拓士公司作为授权方,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作为被授权方和上海浦东新区进出口公司作为进口代理,三方在上海签订了《软件许可协议》,对于"LegendofMirⅡ"游戏在中国的运营许可事宜进行了相关约定。合同约定有效期限至2003年9月28日,后多次通过续签协议的方式将有效期限延长至2017年9月28日。
《软件许可协议》中约定有如下内容:
第1.01条作为本协议标的的计算机软件由以下各项内容组成:(1)一个计算机程序,其名称为:《热血传奇》(又名:传奇)LegendofMirII;(2)该程序用下列介质提供:CD-ROM标题和互联网(用客户机和服务器完成);(3)该程序旨在完成以下功能:在线游戏服务;(4)该程序用如下语言提供:只用目标代码语言(应用程序)。
第1.03条本授权还包括授权方对该计算机程序或有关的印刷文件所做的后续更新。
第2.01条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期限,授权方特此授予,而被授权方接受使用、推介、经销、营销、改编或修改和转换本软件的中文版本的独家、专营许可证。服务器只安装在中国大陆和香港。(1)软件的翻译应当由授权方完成。(2)游戏手册的翻译应当由被授权方完成。(3)建立该游戏的主页应当由被授权方完成。
第2.05条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成的任何更新的、修改的或升级的材料有关的所有权利应当归属于完成人。
第3.01条本软件的所有权归授权方。被授权方承认,授权方现在是、以后仍然是本软件的所有者。
第8.02条未经授权方事前书面同意,被授权方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协议下其授权,也不得转移或转让本软件,香港代理除外。
2.2002年7月14日,亚拓士公司、盛大公司、娱美德公司三方就上述《软件许可协议》在上海签订了《补充协议》(简称2002年《补充协议》)约定与本案所涉相关内容:鉴于亚拓士公司与盛大公司已于2001年7月18日签订《软件许可协议》,盛大公司获得"LegendofMirII"(以下简称传奇)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的独家合法运营权,合同有效期限至2003年9月28日止。…亚拓士公司与盛大公司同意接受娱美德公司成为"传奇"的co-Licensor(共同许可人),娱美德公司将委托亚拓士公司行使其作为co-Licensor(共同许可人)的一切权利,此委托在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有效期内不可撤销。
3.2003年8月19日,亚拓士公司作为授权方、盛大公司作为被授权方、与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趣公司)和上海浦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修改协议》(简称2003年《修改协议》约定与本案所涉相关内容:鉴于授权方与被授权方于2001年6月29日签订了一份《软件许可协议》,据此协议,授权方允许被授权方有权通过使用授权方的LegendofMIRII 游戏(对应的中文名称为"热血传奇",又名“传奇”)在中国提供在线服务,见附录。鉴于授权方和被授权方与娱美德公司于2002年7月14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达成协议:第1.5条关于技术支持、补丁和升级版本,下列条款和条件应增加到《软件许可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中……(4)被授权方尊重授权方对于"传奇”软件的知识产权。被授权方同意,在授权有效期内对“传奇”的补丁和/或升级版本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不包括上述第1.5(3)条款中所规定的技术解决方案(主要涉及黑客攻击等技术解决方案),应当属于授权方,无关该等补丁和/或升级版本是授权方还是被授权方提供的。第1.10条被授权方同意不强制“传奇”的终端用户离开"传奇"而转到被授权方运营的任何其他游戏,不在网站www.mir2.com.cn上刊登被授权方运营的其他游戏的广告,以及未经授权方事前同意更改MirⅡ的中文名字("传奇")。第1.11条被授权方不得将与"传奇"有关的用户识别码、口令字和人物信息,包括人物类型、等级、物品等转移到任何其他游戏中,也不得为了任何其他游戏的利益而利用与"传奇"有关的用户识别码、口令字和人物信息,包括人物类型、等级、物品等……。
4.2005年9月22日,亚拓士公司、盛大公司、上海浦东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延期协议》,将"传奇"授权的有效期延长到2009年9月28日。
5.2008年7月1日,亚拓士公司、盛大公司、盛趣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盛大将许可协议完整地、不可撤销地转让给盛趣,盛趣特此接受转让且亚拓士公司同意此等转让。转让生效后,许可协议中提及盛大的部分均替换为盛趣……经事先通知亚拓士公司,盛趣有权将热血传奇(MirⅡ)再许可给盛大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数龙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数龙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和/或任何盛趣的其他关联公司。
6.2008年11月26日,亚拓士公司、盛趣公司、上海浦东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延期协议Ⅱ》,将"传奇"授权的有限期延长到2017年9月28日。
7.2009年10月1日,亚拓士公司、盛趣公司、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沙公司)、盛大公司、上海浦东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软件授权协议的转让协议》约定:盛趣公司将其有关"热血传奇"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蓝沙公司。
《热血传奇》游戏官网标注有"盛大游戏"的标识,游戏介绍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热血传奇》是由韩国WEMADE公司(即指娱美德公司)研发的一款奇幻类2DMMORPG,自2001年11月正式商业化运营以来,《热血传奇》揭开了中国大规模网络游戏时代的开端。
三、《热血传奇》游戏维权权利归属的相关事实
(一)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之间直接关联事项
2002年7月14日,亚拓士公司、盛大公司、娱美德公司三方签订的2002年《补充协议》约定:…亚拓士公司与盛大公司同意接受娱美德公司成为"传奇"的co-Licensor(共同许可人),娱美德公司将委托亚拓士公司行使其作为co-Licensor(共同许可人)的一切权利,此委托在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有效期内不可撤销。
2004年4月29日,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在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签订《和解笔录》,其中第七条约定:1.更新与盛大及意大利Digitalbros公司签署的原合同的权限由申请人(即指亚拓士公司,下同)保留,更新与光通及台湾智冠电子签署的原合同的权限由被申请人(即指娱美德公司,下同)保留。但,各方当事人更新上述各合同时,应事前进行协商。2.关于“THELEGENDOFMIRⅡ"……在海外与新的交易对方签署合同时,由申请人发掘交易对方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根据与盛大合同的例子按照30:70的比例分配其销售额;由被申请人发掘交易对方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根据与光通合同的例子按照20:80的比例分配其销售额,确认销售额(确认收益)的权限归属于发掘交易对方的公司。
2016年3月25日,亚拓士公司向娱美德公司发送《关于确认赋予未达成协议的许可之事实的函》,包括以下内容:本公司与娱美德公司为THELEGENDOFMIR的共同著作权人。享有共同或单独应对THELEGENDOFMIRⅡ(《热血传奇》)、THELEGENDOFMIRⅢ(《传奇3》)客户端游戏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权限。关于MIR2的授权情况,本公司除了与娱美德公司协商一致而共同向蓝沙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授权在中国运营THELEGENDOFMIRⅡ(《热血传奇》)客户端游戏、在中国运营THELEGENDOFMIRⅢ(《传奇3》)客户端游戏、开发MIR2手游并在中国运营、开发沙巴克传奇手游并在中国运营之外,不存在单独许可的事实"。
(二)所涉外部关联事项
娱美德公司与盛大公司若干往来邮件情况:2015年12月22日,盛大公司员工梁清清发送邮件至娱美德公司李荣基,邮件主要内容为“《热血传奇》之前签署的授权书合作期限届满,为了在中国顺利运营游戏,需要重新签署授权书,所以我方再次起草了相应的授权内容,再发送给贵司。”2016年2月19日,盛大公司员工李银花发送邮件至娱美德公司李荣基,邮件主要内容为“关于热血传奇授权书,为了请求贵司提供限于PC客户端游戏的授权书,特向两位发送邮件,根据我收到的信息,双方公司的高管已对运营、改编、侵权热血传奇的PC客户端游戏(不包括网页游戏、手游)达成协议,我将原授权书内容修改为PC客户端游戏授权书,并发送给各位。”
2016年5月10日,娱美德公司委托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向盛大公司、蓝沙公司、上海数龙科技游戏公司发送《关于热血传奇维权授权到期终止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唯美德(即娱美德公司,下同)作为《热血传奇》游戏的开发商,拥有《热血传奇》相关的全部知识产权,为了维权目的,曾向贵公司出具了授权书,授权贵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就任何第三方对《热血传奇》游戏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本律师代表唯美德现正式通知贵公司上述维权授权已于2015年9月28日到期终止,未经唯美德进一步授权,贵公司无权代表唯美德继续从事任何《热血传奇》相关维权打假行为。
其间,就娱美德公司、亚拓士公司和盛大公司就《热血传奇》授权发生的争议,相关网页还出现过如下新闻报道:
其一“ACTOZ(亚拓士公司)发布声明:有人冒用ACTOZ名义发声别有居心"。该文章发布日期为2016年7月29日,文章的主要内容为:7月29日,针对个别媒体刊登的"Actoz否认授予盛大游戏热血传奇独占授权"的声明予以反驳。亚拓士公司表示,娱美德公司早已签署过明确的授权申明,传奇一切著作权人的权利授予亚拓士公司行使。文章附图为一份题为《申明》日期为2002年7月14日的文件,文件内容为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是《热血传奇》游戏软件共同著作权人。娱美德公司于2002年7月14日,委托亚拓士公司行使其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该委托在中国地区有效期间为(2002年7月14日-2017年9月28日)不可撤销,特此申明。
其二“WEMADE与盛大游戏就《热血传奇》的版权问题再起纠纷"。该文章发布日期为2016年5月24日,该文章的内容包括:(1)娱美德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发布了《热血传奇》维权授权到期终止的通知,表示娱美德公司作为《热血传奇》的开发商,拥有《热血传奇》的全部知识产权,与上海盛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及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有关《热血传奇》的维权授权于2015年9月28日到期终止。(2)盛大游戏发布公告(对娱美德公司的声明)进行了否认,声称仍拥有传奇的独占性运营权、著作权等权利。娱美德公司与盛大游戏在韩国的控股子公司亚拓士公司共同拥有该游戏的著作权且娱美德公司已不可撤销地委托亚拓士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其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盛大游戏拥有从著作权人处获得的独占性运营权、著作权、维权的权利仍未到期。其三"盛大游戏:WEMADE擅自行使《热血传奇》涉嫌侵权";
该文章发布日期为2016年5月24日,文章的主要内容为:针对娱美德公司(WEMADE)于2016年5月发布的关于盛大游戏等对《热血传奇》游戏享有的维权授权已到期的声明,盛大游戏发布相应声明内容包括:(1)娱美德公司已经不可撤销地委托盛大游戏在韩国的控股子公司亚拓士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其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截止目前,盛大游戏从著作权人处获得的独占性运营权、著作权、维权的权利仍未到期。(2)根据中国《著作权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规定,娱美德公司无权在未获得亚拓士公司同意的情况前提下,擅自行使《热血传奇》相关的任何著作权行为,否则即构成侵权。
除上述文章外,相关网站中还刊载的《盛大游戏Actoz:娱美德出售传奇改编权无效非法》《传奇版权纠纷继续:Actoz称将继续起诉娱美德》等文章,内容均是对围绕《热血传奇》游戏所发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及各方态度声明所进行的报道。
(三)其他印证的相关事实
2016年7月21日亚拓士公司就娱美德公司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起关于禁止使用作品的诉前保全申请书,申请理由中包括以下内容:本案作品与网络游戏程序相关,是PC或笔记本电脑上运行的游戏的程序作品(源代码)……2004.4.29和解笔录的标的是PC"传奇"网络游戏的销售相关纠纷的调解及协议,因此其和解范围也局限于网络游戏。特别是在制作该和解笔录的当时,实际上智能手机或手机游戏平台并不存在,因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未能预想到将会开发"传奇"的手机版本。
2016年,因新闻报道的大量刊载,娱美德公司在韩国对亚拓士公司提起禁止妨碍的诉前保全。2016年12月15日,韩国法院作出裁定(2016KAHAP81372),包括以下认定:.....考虑到出具"申明"的经过和债权人(即指娱美德公司)在出具“申明”的当时没有理由超过履行涉案授权许可合同所需范围而无缘无故地追加委托债务人(即指亚拓士公司)行使关于THELEGENDOFMIRⅡ的权利这一点等,可以判定并没有根据"申明"而创设超过涉案授权许可合同或2004年4月29日和解笔录之范围的新的法律关系。
四、娱美德公司及传奇IP、亚拓士公司近期就《热血传奇》游戏发起的著作权维权部分案件情况
2017年8月9日,娱美德公司、传奇IP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以《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人的身份要求亚拓士公司、蓝沙公司立即停止履行双方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的《续展协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裁定(2017沪73行保1号),以“亚拓士公司未经与娱美德公司协商而擅自与蓝沙公司等签订《续展协议》,涉嫌侵害娱美德公司、传奇IP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权利"为由,要求亚拓士公司、蓝沙公司立即停止履行双方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的《续展协议》。后因娱美德公司、传奇IP同意蓝沙公司以提供担保的方式要求解除行为保全措施的申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裁定(2017沪73行保1号之一),解除上述行为保全措施。此外,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发出娱美德公司诉亚拓士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的《受理通知书》。
2018年6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复议申请人娱美德公司、传奇IP等提出的行为保全复议申请作出裁定(2018苏02行保3号之二),解除对娱美德公司、传奇IP立即停止在中国大陆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涉及网络游戏《LEGENDOFMIRⅡ》(中文名《传奇》)的改编权授权的行为保全措施。
2018年9月1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申请人娱美德公司、传奇IP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作出裁定(2018皖01行保1号),要求被申请人三七上海公司等立即停止自己或授权他人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屠龙破晓》手机游戏的下载、安装、推广及运营。
2018年1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娱美德公司诉三七上海公司等开发运营的《传奇霸业》网页游戏侵害《热血传奇》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2016京73民初229号),判决三七上海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合理支出。
2019年1月1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018渝03行保复字第1号),该行为保全复议裁定涉及事项包括:亚拓士公司要求娱美德公司、传奇IP停止在中国大陆地区向第三方进行涉及网络游戏《LEGENDOFMIRⅡ》(中文名:传奇2)改编权的授权等。
2019年4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申请人娱美德公司、传奇IP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作出裁定(2019浙01行保1号),要求被申请人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游戏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游戏公司、杭州九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自行或授权他人提供《蓝月传奇》手机游戏的下载安装,或推广、运营《蓝月传奇》手机游戏,该裁定书中有如下表述:……娱美德公司原为《热血传奇》游戏共有著作权人,而传奇IP完整继受了相应著作权……娱美德公司和传奇IP之间的转让是否发生效力,有待本案实体审查,但不论转让是否发生效力,娱美德公司或传奇IP二者中至少有一个主体享有相应权利……有初步证据表明案外人亚拓士公司系涉案《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人。但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同作为共有权人的娱美德公司或其权利继受主体传奇IP,理应有权寻求以停止侵权为目的的司法救济。
四、其他与《热血传奇》权利判断相关的事实
2015年3月10日,娱美德公司(许可人)和蓝沙公司(被许可人)签订《热血传奇手机游戏许可协议》,包括以下内容:许可人是原创游戏的开发者,并在该地区内和亚拓士公司共同拥有该原创游戏的所有权。被许可人及其关联方希望在原创游戏的基础上开发《热血传奇》手机游戏,且被许可人愿意按照协议条款及条件和许可人共享收入所得。
2016年1月27日,娱美德公司(许可人)和蓝沙公司(被许可人)签订《手机游戏开发和许可协议》,包括以下内容:许可人是原创游戏(指由许可人开发的大规模、多玩家在线PC客户端游戏《热血传奇》)的开发者,并在该地区内和亚拓士公司共同拥有该原创游戏的所有权。被许可人以及开发者希望利用原创游戏的某些元素和知识产权进行《手机游戏》的开发,且被许可人愿意按照以下条款及条件和许可人共享收入所得。
五、与《传奇霸业》手游创作、运营及内容等相关的事实
(一)《传奇霸业》手游创作、运营情况
2016年9月21日,盛趣公司(授权方)向广州极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授权方,下称极光公司,即广州三七公司的前身)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为:授权方系《传奇世界》网络游戏著作权人,现授权被授权方有权行使如下权利:(1)基于《传奇世界》网络游戏开发、改编一款《传奇世界》手机游戏(改编游戏);(2)改编游戏权仅可由腾讯互娱作为独家运营和发行方。授权地域: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授权性质:非独占性授权,授权期限: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若相关授权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则被授权方自动丧失前述权利。盛趣公司相关人员亦出庭作证证明该授权的真实性。
2016年8月1日,极光公司(即广州三七公司)开发完成了《传奇霸业》手机游戏软件,并于2016年8月15日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软件名称"极光网络传奇霸业手机游戏软件[简称传奇霸业手游]V1.0",著作权人"极光公司",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且"未发表",权利范围"全部权利"。2017年4月25日颁发《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证明》,显示软件名称变更后内容“三七互娱传奇霸业手机游戏软件[简称传奇霸业手游]V1.0",著作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后内容"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即广州三七公司)。
2016年9月30日,极光公司(授权人)向江苏智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授权人)出具《授权证明书》,与本案所涉内容包括:授权人对名为《传奇霸业》的移动网络游戏(下称授权作品)享有充分、完整和有效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授权人拟授权被授权人发行和运营该授权作品。许可期限: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授权作品:移动网络游戏《传奇霸业》。授权内容:授权人同意授予被授权人一项独占性的许可,以由被授权人在本协议约定的许可期限和许可区域发行、宣传、推广和运营该移动游戏作品。为避免疑义,未经被授权人一致同意,在许可期限内,授权人不会自行,授权其关联方或第三方,或与其关联方或第三共同发行、宣传、推广和运营基于授权作品……
被授权人可将其在前述第4.1条和4.2条项下获得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分许可或委托给其关联方或第三方行使,该等关联方或第三方亦可再行将其获得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分许可或委托给其他第三方行使,且以下各层级的被许可人或受托人亦可再进行许可或委托……
2016年12月1日,甲方(腾讯公司)与乙方(三七上海公司)签订《委托申请游戏版号服务协议》,与本案所涉主要内容包括: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申请游戏版号项目。游戏名称:传奇霸业手游……为尽快拿到版号,应手续便利之需,甲方同意由乙方以上海本地公司名义先行申报,后续根据进程再做主体变更。双方确认乙方所找寻的上海本地公司仅为名义上暂时代为申请,不改变实际运营单位为甲方的事实……。另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沪字058号)显示,三七上海公司获互联网游戏出版许可,有效期自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2017年1月12日,《传奇霸业手游》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游戏审批,审批结果显示出版单位“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即三七上海公司)",运营单位"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硬通公司)",文号"新广出审[2017]415号"。
2017年1月17日,甲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与乙方(江苏智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传奇霸业移动游戏腾讯独家代理协议》,与本案所涉主要内容包括:乙方愿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授予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发行和运营移动游戏产品《传奇霸业》的专有权利……;移动游戏产品:……移动游戏产品使用的移动终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终端、pad终端,但不包括PC终端……;独家代理:指在独家代理期限内,在独家代理区域内,乙方将授权产品独家授权给甲方进行代理运营,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授权产品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自行运营、授权他人运营、与他人联合运营、合作运营等任何形式,以乙方名义、以他方名义或共同名义等任何名义)进行运营或向用户进行提供。同日,极光公司(即广州三七公司)向腾讯公司出具承诺函,对上述代理协议予以确认。
2018年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同意国产移动网络游戏传奇霸业手游变更运营单位的批复》(新广出审[2018]1015号),显示同意三七上海公司、硬通公司运营的国产移动网络游戏《传奇霸业手游》(新广出审[2017]415号)变更为腾讯公司运营。截至2019年4月,腾讯游戏《传奇霸业》手游官方网站载有关于该游戏公测的相关推广内容。
据《时代周报》刊载的文章《A股游戏巨头"结盟":三七互娱与世纪华通、盛大游戏达成》有如下内容"根据三七互娱最早公布的数据显示,其自研产品《传奇霸业手游》已成功发行并取得单月约1亿的流水收入……”、《37手游总裁徐志高专访感受他的雄心壮志》一文中,三七互娱的总裁在接受采访时谈及传奇品类单列、《传奇霸业》研发等内容。
(二)《传奇霸业》手游基本内容
2017年5月3日、6月16日、6月18日,娱美德公司委托代理人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涉案《传奇霸业》手游的相关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主要包含以下与本案有关的公证内容:
2017年4月20日,腾讯游戏网刊载文章《让页游基因在移动时代绽放腾讯携手37互娱打造传奇霸业手游》,文中提及“《传奇霸业》本身既是秉承了正版传奇游戏的经典设置,为玩家提供了原汁原味的传奇体验,作为《传奇霸业》的移动端传承之作,《传奇霸业手游》品质完美复刻了页游经典,让经典传奇IP带着更加畅爽的页游基因在全新的领域—移动端得以再次华丽绽放。《传奇霸业手游》重现了经典的热血沙城,大家熟悉的场景和怪物都将重新与玩家们见面……"。此外,还刊载有文章《腾讯UP2017发布会重要信息汇总数十款游戏发布》。
2017年4月25日,九游网刊载文章《传奇霸业手游什么时候公测传奇霸业手游公测时间揭晓》,文中提及“《传奇霸业手游》重现了经典的热血沙城,大家熟悉的场景和怪物都将重新与玩家们见面……”
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18183.com/chuanqibayesy.html,进入对应页面,可见传奇霸业手游介绍等内容。
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mp.weixin.qq.com/s/JF-HFjdUWaU21Qe1GE9b3Q,进入对应页面,可见2017年6月7日刊文提及“《传奇霸业手游》6月2日已开启测玩预约。"
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cqby.qq.com/index.shtml,进入对应页面,分别点击“战士""法师""道士"等字样,"转生系统""夜战比奇城活动"“物品回收系统""试炼之地""世界boss""神威狱""神炉系统介绍""神龙宝藏""内功系统""攻城战""锻造系统""翅膀系统""城主之刃介绍""材料副本""BOSS积分系统"等攻略,可见相关功能及玩法介绍。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v.qq.com/x/page/s0395jyjeqz.html,进入对应页面,进行视频播放及录屏。
2018年6月1日,三七上海公司委托代理人至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对涉案《传奇霸业》手游的相关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主要包含以下与本案有关的公证内容:
使用vivoY67A型号手机,打开手机自带浏览器,通过百度搜索"传奇霸业手游",选择"传奇霸业手游-官方网站-腾讯游戏",后完成下载安装,分别使用2591564088、2334106029、2813739358、2369531960、2655821364、2135176509等QQ账号登录游戏,并查看角色游戏内容,进行视频录像。上述所涉具体游戏内容详见比对情况。
(三)《传奇世界》游戏相关事实
1.《传奇世界》游戏内容相关事实
《传奇世界》为一款奇幻动作类MMORPG网络游戏。职业设定包括战士、法师、道士。"战士"自从太初创世历经二界之乱,一部分人类从强壮无比,摧山裂石的魔族处学会了强化自己肉体的战斗技巧,他们称这种能力为武术。战士们崇尚力量,强壮的身体是他们追求的目标。战士技能包括初级剑法、血影刀法、刺杀剑术、半月弯刀、野蛮冲撞、烈火剑法等。"法师"从操纵风火雷电的阿修罗那里学会了和元素沟通,召唤雷电或者火焰的能力,也就是后来所说的魔法。法师部族的民众虽然没有强壮的身体,但是没有人敢于小看那瘦弱的躯体里所蕴涵的毁灭一切的力量。
法师技能包括小火球、抗拒火坏、诱惑之光、地狱火焰、雷电术、瞬间移动、疾光电影等。"道士"他们用精神和生命沟通,对生命和自然的理解无比深刻,这种力量,被称为道术。他们可以用简单的道术为他人治疗,也可以用恐怖的毒药杀人于无形,更可利用符纸为媒介释放出道力。道士职业技能包括治疗术、精神战法、施毒术、灵魂道符、骷髅召唤术、隐身术等。《传奇世界2》引进新第四职——妖士。
2.《传奇世界》著作权权属相关事实
2003年7月3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软著登字第01232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传奇世界(WORLDOFLEGEND)游戏软件V1.0[简称:传奇世界],著作权人:盛趣公司,权利取得方式:受让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2003年4月23日。
2003年10月31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软著登字第01635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传奇世界(WORLDOFLEGEND)游戏软件V1.5[简称:传奇世界],著作权人:盛趣公司,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2003年9月28日。
2004年2月4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软著登字第01940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传奇世界(WORLDOFLEGEND)游戏软件V1.65[简称:传奇世界],著作权人:盛趣公司,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2003年12月26日。
2003年,娱美德公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盛大公司、盛趣公司,认为其开发、运营的《传奇世界》游戏侵犯《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后亚拓士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加入诉讼,该案经法院主持,原、被告于2007年2月2日自愿达成调解,主要内容如下:盛大公司承认并确认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共同拥有《热血传奇》的著作权;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承认并确认盛趣公司拥有《传奇世界》的著作权;娱美德公司、亚拓士公司包括受其控制的子公司、关联公司、被许可公司、公司高级官员、董事、股东、继任公司、受让公司、律师以及代理人,同意放弃对于盛大公司、盛趣公司,及受其控制的子公司、关联公司、公司高级官员、董事、股东、继任公司、受让公司、律师以及代理人与本案诉讼有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各方进一步同意并确认,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法域内,均不会基于任何与本案诉讼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针对任何其他一方提起任何诉讼、争议解决程序、仲裁或政府或管理机构的调查,或是任何类似程序。
3.《传奇世界》游戏知名度情况
2003年至2018年,《传奇世界》游戏先后多次获评年度十大最受欢迎的民族游戏、十大最受欢迎的网络游戏、最佳网络游戏;玩家最喜爱的十大网络游戏、市场占有率前15强网络游戏、中国十佳2D游戏等;最佳原创网络游戏奖;十大最期待移动游戏等。"传奇世界"商标获评上海市著名-商标、商标局对“传奇世界theworldoflegend及图"作出驰名商标的批复。
六、关于《传奇霸业》手游与《热血传奇》游戏对比有关情况
(一)娱美德公司、传奇IP比对意见
娱美德公司、传奇IP根据前述公证书中所体现的2005年《热血传奇》、2010年《传奇续章》及2015年《热血传奇》(统称《热血传奇》)与传奇霸业网页信息及游戏录像,按照两款游戏具体内容分组进行对比如下(以下括号中标注《传奇霸业》游戏中不同的名称,没有标注则名称相同):
1.整体情况
娱美德公司、传奇IP依据两款游戏的核心要素相同数量,作如下统计:人物角色(《传奇霸业》手游6个,均与《热血传奇》实质相似)、武器(《传奇霸业》手游17种,均与《热血传奇》实质相似)、服装(《传奇霸业》手游30种,其中26种与《热血传奇》实质相似)、项链(《传奇霸业》手游11种,均与《热血传奇》实质相似)、手镯(《传奇霸业》手游12种,均与《热血传奇》实质相似)、戒指(《传奇霸业》手游11种,其中10种与《热血传奇》实质相似)、防具(《传奇霸业》手游23种,其中17种与《热血传奇》实质相似)、技能(《传奇霸业》手游23种,均与《热血传奇》实质相似)、其他道具(《传奇霸业》手游31种,其中13种与《热血传奇》实质相似)、怪物(《传奇霸业》手游67种,其中64种与《热血传奇》实质相似)、NPC(《传奇霸业》手游52种,其中42种与《热血传奇》实质相似)等。
2.分类详述
人物角色设置:《热血传奇》与《传奇霸业》手游人物角色均包含"战士"、"法师"和"道士"三种类型,且每种类型均分为男性和女性两种。两款游戏人物角色的参数项设置均为“主属性”和"副属性",《热血传奇》共有角色属性42项,《传奇霸业》手游中有18项与其实质相似,包括主属性之职业、等级、当前经验/升级经验(经验值)、体力值、魔法值、当前内功等级(内功等级)、内力值(内功值)、内功伤害减免(减伤);副属性之防御(物理防御)、魔防(魔法防御)、攻击(物理攻击)、魔法(魔法攻击)、道术(道术攻击)、精确度(准确)、敏捷度(闪避)、幸运、暴击等级(暴击几率),人物属性参数项形成对应关系。
人物角色设计:形态见附图一,比对认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武器:截至《传奇霸业》手游升级至60级,共出现了17种武器类道具,其名称、外观、适合职业及功能均与《热血传奇》相同或近似,包括各角色共通武器之鸟木剑;战士之短剑(短刀)、井中月、裁决之杖(裁决)、怒斩、屠龙(屠龙刀)、开天(战将战刃);法师之海魂、魔杖、骨玉权杖(骨玉)、龙牙、嗜魂法杖(法灵法杖);道士之半月、银蛇、龙纹剑(龙纹)、玄天、逍遥扇(散人道扇)。
服装:截至《传奇霸业》手游升级至60级,共出现了30种服装类道具,其中26种与《热血传奇》相同或近似,包括各角色共通服装之布衣(粗布甲男、粗布衣女);战士之重盔甲(重型铠甲男、重型战袍女)、战神盔甲(战神铠甲〉、天魔神甲和圣战宝甲(天魔神甲男和圣战宝甲女、战将战甲);法师之轻型盔甲(魔力轻铠、魔力轻衣)、魔法长袍(魔法长袍男、魔法长衣女)、恶魔长袍(恶魔长袍男、恶魔长衣女)、法神披风和霓裳羽衣(法神披风男、法神羽衣女、法灵法袍、法灵羽衣);道士之轻型盔甲(轻型道衣)、灵魂战衣(灵巧道袍男、灵巧道衣女)、幽灵战衣(幽灵道袍男、幽灵道衣女)、天尊道袍和天师长袍(天尊道袍男、天尊道衣女)、光芒道袍(散人道袍男、散人散衣女)。
项链:截至《传奇霸业》手游升级至60级,共出现了11个项链类道具,其名称和/或外观均与《热血传奇》相同或近似,包括白金项链、凤凰明珠、蓝翡翠项链、生命项链、恶魔铃铛、圣战项链、法神项链、天尊项链、雷霆项链(战将项链)、烈焰项链(法灵项链)、光芒项链(散人项链)。
手镯:截至《传奇霸业》手游升级至60级,共出现了12个手镯类道具,其名称和/或外观均与《热血传奇》相同或近似,包括黑檀手镯、道士手镯、三眼护腕(三眼手镯)、金手镯、龙之手镯、坚固手套、圣战手镯、法神手镯、天尊手镯、雷霆护腕(战将手镯)、烈焰护腕(法灵手镯/散人手镯)。
戒指:截至《传奇霸业》手游升级至60级,共出现了11个戒指类道具,其中10个名称和/或外观与《热血传奇》相同或近似,包括六角戒指、珍珠戒指、力量戒指、紫碧螺、泰坦戒指、圣战戒指、法神戒指、天尊戒指、雷霆战戒(战将戒指)、光芒道戒(散人戒指)。另一款法灵戒指,未见与《热血传奇》相似。
防具:截至《传奇霸业》手游升级至60级,共出现了23个防具类道具,其中17个名称和/或外观与《热血传奇》相同或近似,包括鹿皮靴(鹿皮靴子)、紫绸靴(紫绸靴子)、避魂靴(天尊靴子)、雷霆战靴(圣战靴子)、灵虚传说法靴(法灵靴子)、通云道靴(散人靴子)、骷髅头盔、青铜头盔、魔法头盔、黑铁头盔、圣战头盔、法神头盔、天尊头盔、王者道盔(散人头盔)、狂雷战盔(战将头盔)、青铜腰带、狂雷腰带(圣战腰带)。另《传奇霸业》手游中还设置了法灵头盔、法神腰带、法灵腰带、天尊腰带、散人腰带、战将腰带。
技能:《传奇霸业》手游出现了6项战士技能、8项法师技能、9项道士技能。各类人物角色技能名称和/或功能等与《热血传奇》基本相同。战士包括基础剑术(初级剑法)、刺杀剑术、半月弯刀、野蛮冲撞、烈火剑法、逐日剑法;法师包括火球术〈小火球)、雷电术、火墙、冰咆哮、抗拒火环、疾光电影、魔法盾、地域雷光;
道士包括:灵魂火符、治愈术(治疗术)、精神力战法、施毒术(群毒术)、神圣战甲术、召唤骷髅、幽灵盾、集体隐身术(群体隐身)、召唤神兽。
其他道具名称、功能和/或使用方式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包括:万年雪霜包(万年雪霜)、祝福油、金创药(小量)、金创药(小)包、比奇传送石(回城石)、随机传送石(传送石)、金砖(金砖大)、金条(金砖中)、双倍卷轴(双倍经验8小时)、沃玛号角、铜钱(绑定元宝兑换卷轴)、改名卡、新手天赐(新手·神龙宝箱)。另《传奇霸业》手游中还设置了随机石、天山雪莲(小/大)、玛雅卷轴、囚龙洞卷轴、超级功勋卷轴、成就令牌、金砖(小)、一亿金币、经验丹(大)、超级经验丹、高级转生丹、灵石精华(中)、宝石结晶(中)、魂珠碎片(中)、攻击力药水、HP强化药水、羽毛。
怪物:截至《传奇霸业》手游升级至80级,共出现了67种怪物,其中64种名称和/或外观和/或出现位置与《热血传奇》相同或近似,包括鸡、鹿、稻草人、猎鹰、狼、钉耙猫、骷髅、掷斧骷髅、蝎子、骷髅战将、骷髅精灵、僵尸(僵尸、残肢僵尸、墓穴僵尸、电僵尸)、尸王、蜈蚣、巨型蠕虫、钳虫、邪恶钳虫、跳跳蜂、黑色恶蛆、触龙神、红野猪(红色恶猪)、楔蛾、黑野猪(黑色恶猪)、蝎蛇(蛇蝎)、獠牙野猪王(白色恶猪)、粪虫、暗黑战士、沃玛战士(沃玛卫士>、沃玛勇士、火焰沃玛、沃玛教主、大老鼠、角蝇(蝙蝠和角蝇)、祖玛弓箭手、祖玛卫士、祖玛雕像、祖玛教主、月魔蜘蛛、花吻蜘蛛、钢牙蜘蛛、血巨人、双头血魔、双头金刚、幻影蜘蛛、赤月恶魔、牛魔侍卫、牛魔斗士、牛魔祭司、牛魔将军、牛魔王、骷髅锤兵、骷髅弓箭手、骷髅长枪兵、黄泉教主、恶灵僵尸、恶灵尸王、金爪赤狐王、玉面素狐王、火龙、雷炎蛛王。另《传奇霸业》手游中还设置了蛇妖王、寒荒海兽、通天教主。
非玩家角色(NPC):截至《传奇霸业》手游升级至80级,共出现了52个怪物,其中42个名称和/或功能和/或外观与《热血传奇》相同或近似,且均采用了部分更名换位重复使用的方式,包括任务使者(接待员)、炼金师(锻造师)、武馆教头(闪电镖头)、流浪汉、屠夫、仓库保管员(仓库)、卫士(大刀护卫)、矿工、盟重老兵(传递员)、向导(秘洞武士)、道术教头(道士)、活动使者(囚龙洞除魔)、药店老板、服装店老板(服装老板)、杂货店老板(老村长)、布店老板(福利官)、卫士(申请攻城战)、小贩(游学艺人)、国王(比奇教主)、官阶使者(夜战比奇城)、杂货店老板(杂货老板)、书店老板(书店老板和除魔使者)、天尊(青云道士)、指挥官(士兵统领)、首饰店老板(未知暗殿)、屠夫(村妇)、卫士(皇宫守卫)、杂货店老板(神威狱)、商人(转生神殿)、武术教头(玛雅神殿)、仓库保管员(囚龙洞)、武术教头(工头和矿洞勇者)、书店老板(神算子)、王裁缝(遗忘古城)、铁匠铺老板(矿洞使者)、卫士(土城戌卫)、白日门门徒(寻宝人)、仓库保管员(沃玛老人和城主之刃)、服装店老板(挑柴功)。另《传奇霸业》手游中还设置了勇者、矿主、BOSS之家、恶魔广场、猪洞守卫、大刀战士、神副本使者、材料使者、雄武后裔、洪武后裔。
游戏界面:一是基本界面,《传奇霸业》手游与《热血传奇》接近,包括左侧红色显示体力值,右侧蓝色显示魔法值,均使用球状设计;操作界面图标均置于游戏下方,并以圆形按钮的形式排列,主要图标均为角色、背包、技能等;地图界面,地图均置于界面右上方,两者均可以切换大小地图、两者在地图上均显示出地名和坐标,两者在地图上都可以显示出商店和主要建筑物的地点;聊天界面均是在界面下方设置聊天室,均可以指向综合、行会、队伍等私聊模式。二是技能窗口,《传奇霸业》手游设计思路与《热血传奇》接近,包括均需要点击技能图标进入技能界面,均有等级设计,可以进行快捷设置。三是背包界面,《传奇霸业》手游布局和外观与《热血传奇》接近,背包均为方格式,在背包下方显示该人物的金币余量。四是角色属性窗口,《传奇霸业》手游人物角色属性的参数和取值与《热血传奇》相似。五是任务界面,《传奇霸业》手游与《热血传奇》均设计了主线任务和支线任务,均按等级设定,均可以通过点击任务图标进行自动寻路。六是排行榜界面,《传奇霸业》手游与《热血传奇》均有多项排行榜单设计,均显示玩家角色名称以及等级。七是仓库界面,《传奇霸业》手游与《热血传奇》均是方格设计,都需要从特定的仓库NPC进入。八是角色死亡界面,《传奇霸业》手游与《热血传奇》在角色死亡时界面均会变为黑白色,角色死亡时都是直接倒地状态,死亡后有几率掉落物品。九是选择角色界面,《传奇霸业》手游与《热血传奇》的登录和选人界面设计相同,均可以创建多个角色,可以进行角色的删除。
游戏操作方式:《传奇霸业》手游操作方式主要以点击屏幕坐标和滑动虚拟按键组成,虽与《热血传奇》使用鼠标控制不同,但操作设计存在相似。包括均是点击屏幕坐标实现人物跟踪移动;与NPC对话均需要对相应的NPC进行点击实现;点击要攻击的怪物,并均可实现自动追踪和攻击;在确认功能上都需要通过点击相应图标或位置实现;在使用道具和装备时都需要点击两次实现;在任务功能方面都可以实现点击后自动寻路功能;都可以通过点击其他玩家,查看玩家装备等状态;地图界面可通过点击实现大小切换;聊天信息都需要通过键盘输入并进行发送。
地图、建筑物及地形背景:《传奇霸业》手游与《热血传奇》部分地图宏观上相同;具体地形微观上形态、结构相似;建筑位置、风格、移动路径、功能、结构、材质、颜色相似。比奇中的比奇省全景图中,两款都包含比奇城,均为矩形城市轮廓、城外设置矩形护城河,在四个城门均具有跨过护城河与外界相连的桥梁;城市内部建筑布局存在明显相似;均在比奇城相似位置设置安全区地形,均为矩形区域,玩家不会受到伤害,使用传送功能时传送至该区域;在比奇城相似位置设置有中心桥地形,均为拱形桥样式;在相同位置均设置有比奇城皇宫,大门虽有修改,但建筑风格均为古式风格;东西门桥、南北门虽有修改,但建筑风格、建筑朝向、城楼东西互通、东门两站岗士兵、城门外城门桥等均相似;在护城河相同位置设置外桥地形,均为连接其他地点的直线型石桥,在桥两端设有类似的装饰物;均有石像建筑物,虽位置不同,但都为游戏内各职业角色造型;相同位置设有武术馆建筑物,均为古式风格,相同位置设有繁体书写“飞天武术馆”牌匾且造型一致,石阶下方相同位置设有相似装饰物;相同位置设有武术馆外围墙建筑物,均为分隔之用,造型相同,表面花纹相似;此外比奇城铁匠铺(矿主)、书店、杂货店、酒楼、武器店、药店、肉店、服装店、新手村药摊、新手村肉店、废矿、废矿入口虽有细微不同,但设计和/或布局和/或位置和/或功能等相似。
沃玛森林中的沃玛教主祭坛的祭坛设计、方位、色调等存在一致。
盟重中的土城全景图从土城出入口、猪洞以及其他建筑物的设计方位均相似,包括土城石墓、石门、二层入口、安全区、土城入口、岗哨、武城店、药店、肉店、水井、沙巴克城门、药店、首饰店、皇宫、建筑、仓库、祖玛寺庙水井、断柱、地牢一层东的设计和/或风格和/或功能和/或位置等相似。白日门中的赤月峡谷东入口、赤月峡谷广场、山谷秘道、恶魔祭坛的设计和/或方位和/或风格等均相似。
特殊设计:《传奇霸业》手游与《热血传奇》攻击模式中相似的包括全体攻击模式(全体模式)、和平攻击模式(和平模式)、编组攻击模式(组队模式)、行会攻击模式(公会模式)等,攻击方式相似;交易系统中交易物品均在矩形格内,仅能交易背包物品,仓库物品若交易需放入背包再交易,交易需两个人面对面,点确认按钮,确认完成;商城系统均是商品图标在左,价格显示在右,主要货币为元宝,包含人民币充值功能;行会设计中均可以通过申请加入行会或申请创建行会,均可显示成员数量及成员名称,行会内成员可以进行聊天;组队设计中均可以创建队伍和加入别人队伍,队伍人数规模有限制,队长及成员均可邀请其他非组队玩家,并经队长同意进入;游戏设置均包括智能战斗,生命值或法力值低于一定百分比自动使用药水,均包含音效和背景音乐。
(二)三七上海公司、硬通公司、广州三七公司比对意见
三七上海公司、硬通公司、广州三七公司根据前述公证书中涉及的《热血传奇》、《传奇霸业》手游、《传奇世界》及网站搜索结果,结合版本变化、素材占比、其他游戏(如《暗黑破坏神》等)或公有领域信息等,按照两款游戏具体内容分组进行比对说明:人物角色:《热血传奇》出现过武士、魔法师、道士、刺客,且游戏中"战法道"的设置属于通用表达。人物角色属性:《传奇霸业》手游被控侵权的17个属性中14个来源于《传奇世界》,且在《传奇霸业》手游整体42个属性中占比小,16个属于常用词汇,属于游戏中的通用表达。人物形象:《热血传奇》采站姿及持武器并不具独创性,服装、武器、装备可随意变化应另行比对,《传奇霸业》手游还存在头盔、翅膀等变化,各要素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或涉及公有领域素材。武器:《传奇霸业》手游被控侵权的17个武器中15个来源于《传奇世界》,且在《传奇霸业》手游整体102个武器中占比小,名称及外观或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或属于常用词汇、通用设计。服装:《传奇霸业》手游被控侵权的17个服装中16个来源于《传奇世界》,且在《传奇霸业》手游整体108个服装中占比小,名称、外观及属性或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或属于常用词汇、通用设计。项链:《传奇霸业》手游被控侵权的11个项链中7个来源于《传奇世界》,且在《传奇霸业》手游整体119个项链中占比小,名称、外观及属性或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或属于常用词汇、通用设计。手镯:《传奇霸业》手游被控侵权的12个手镯中9个来源于《传奇世界》,且在《传奇霸业》手游整体110个手镯中占比小,名称及外观或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或属于常用词汇、通用设计。戒指:《传奇霸业》手游被控侵权的12个戒指中8个来源于《传奇世界》,且在《传奇霸业》手游整体119个戒指中占比小,名称、外观及属性或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或属于常用词汇、通用设计。技能:《传奇霸业》手游被控侵权的23个技能中21个来源于《传奇世界》,且在《传奇霸业》手游整体33个武器中占比一般,名称及功能或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或属于常用词汇、通用设计。其他道具:《传奇霸业》手游被控侵权的13个其他道具中7个来源于《传奇世界》,且在《传奇霸业》手游整体417个其他道具中占比小,名称、设计及功能或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或属于常用词汇、通用设计。怪物:《传奇霸业》手游被控侵权的64个怪物中6个来源于《传奇世界》,且在《传奇霸业》手游整体204个怪物中占比小,名称或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或属于常用词汇、通用设计,且怪物出现位置并不具有可保护性权利。NPC:《传奇霸业》手游被控侵权的43个NPC中10个来源于《传奇世界》,且在《传奇霸业》手游整体77个武器中占比一般,名称、外观及功能或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或属于常用词汇、通用设计,且在手机屏幕显示时无法看清人物细节,不致产生混淆。游戏界面:《传奇霸业》手游被控侵权的界面或来源《传奇世界》或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或属于通用设计。游戏操作:《传奇霸业》手游被控侵权的操作方式应系手机游戏,与《热血传奇》的电脑操控完全不相似,且属于手机游戏通用设计。地图:《传奇霸业》手游被控侵权的地图或来源《传奇世界》或来源公有领域素材或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且《传奇霸业》手游还有较大比例其他地图。特殊功能和设置:《传奇霸业》手游被控侵权的部分都属于游戏通用设计。防具:《传奇霸业》手游被控侵权的防具名称、属性或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或属于通用名称,且《传奇霸业》手游还有较大比例其他防具。
关于游戏元素名称、设计等通用性问题,三七上海公司、硬通公司、广州三七公司通过百度进行搜索,认为搜索结果条数较多,且多指向一般常见物品,娱美德公司、传奇IP同样通过百度进行搜索,认为搜索结果中与游戏语境相关的内容多指向《热血传奇》。
同时三七上海公司、硬通公司、广州三七公司还主张《传奇霸业》手游正式版与娱美德公司等公证时的测试版相较,已迭代优化(以下括号中标注为替换后的名称,部分名称未变美术设计变化),主要包括6个角色人物造型,不再手持武器。17个武器替换13个,包括乌木剑(桃木剑)、短剑(薄刀)、裁决(审判)、怒斩(破甲)、海魂(断魂)、魔杖(护魂)、骨玉(谷雨)、半月(弯月)、龙纹(龙脉)、玄天(御天)、逍遥扇(朱雀扇)等。26个服装替换24个,包括重型铠甲(屠戮战甲)/重型战袍(屠戮战袍)、战神铠甲(血祭战甲/血祭战袍)、天魔神甲(屠龙神铠)/圣战宝甲(屠龙宝甲)、魔力轻铠(暴君战甲)/魔力轻衣(暴君战袍)、魔法长袍(魔力长袍)/魔法长衣(魔力长衣)、恶魔长袍(幽冥长袍)/恶魔长衣(幽冥长衣)、法神披风(魔域披风)/法神羽衣(魔域羽衣)、轻型道衣(暴君道袍/暴君道衣)、幽灵道袍(修罗道袍)/幽灵道衣(修罗道衣)、天尊道袍(无极道袍)/天尊道衣(无极道衣)等。11个项链替换8个,包括凤凰明珠(蓝焰项链)、蓝翡翠项链(蓝宝石项链)、恶魔铃铛(邪魔铃铛)、圣战项链(屠龙项链)、法神项链(魔域项链)、天尊项链(无极项链)等。12个手镯替换7个,包括三眼手镯(死神之眼)、圣战手镯(屠龙手镯)、法神手镯(魔域手镯)、天尊手镯(无极手镯)等。10个戒指替换4个,包括圣战戒指(屠龙戒指)、法神戒指(魔域戒指)、天尊戒指(无极戒指)等。战士6项技能优化5项,包括刺杀技术(疾风斩)、半月弯刀(半月剑法)、野蛮冲撞(蛮牛冲撞)、烈火剑法(烈焰剑法)、逐日剑法(破日剑法);法师8项技能全部优化,包括雷电术(唤雷术)、火墙(天火梵野)、冰咆哮(冰龙破)、抗拒火环(灵魂抗拒)、疾风电影(疾影电)、魔法盾(护体神光)、地域雷光(地域雷鸣)等;道士9项技能全部优化,包括群毒术(万毒攻心)、召唤骷髅(契约召唤)、群体隐身(无踪)等。13个其他道具替换4个,包括祝福油(神圣印记)、沃玛号角(公会号角)等。64个怪物替换55个,包括钉耙猫(疯狂猫妖)、骷髅(双斧骷髅)、掷斧骷髅(刀斧手骷髅)、骷髅战将(巨镰骷髅)、骷髅精灵(血骷髅将军)、尸王(铁链尸王)、巨型蠕虫(剧毒蠕虫)、钳虫(巨甲虫)、邪恶钳虫(邪恶甲虫)、跳跳蜂(毒蜂)、黑色恶蛆(披甲蛆)、触龙神(邪恶百足)、红色恶猪 (赤牙战士)、楔蛾(巨蛾)、白色恶猪(白牙战士)、粪虫(魔虫)、暗黑战士(恶魔战士)、沃玛卫士(恶魔卫士)、沃玛勇士(恶魔勇士)、火焰沃玛(火焰恶魔)、沃玛教主(恶魔领主)、祖玛弓箭手(诅咒刀兵)、祖玛卫士(诅咒卫士)、祖玛雕像(诅咒枪兵)、祖玛教主(诅咒魔王)、月魔蜘蛛(斑纹蜘蛛)、花吻蜘蛛(花纹蜘蛛)、血巨人(血魔)、双头血魔(双头力士)、双头金刚(双头巨人)、幻影蜘蛛(邪恶巨蛛)、赤月恶魔(堕落领主)、牛魔侍卫 (牛头人侍卫)、牛魔斗士(牛斗人斗士)、牛魔祭司(牛头人祭司)、牛魔将军(牛头人将军)、牛魔王(魔牛尊者)、骷髅锤兵(黄泉枪兵)、骷髅弓箭手(黄泉弓箭手)、骷髅长枪兵(黄泉锤兵)、黄泉教主(幽冥教主)、恶灵僵尸(嗜血僵尸)、恶灵尸王(嗜血尸王)、红魔教主(狂血妖王)、金爪赤狐王(赤狐)、玉面素狐王 (邪恶白狐)、火龙(魔龙王)、雷炎蛛王(逆魔)等。42个NPC替换28个,包括比奇城主(比麒城主)、夜战比奇城(夜战比麒城)、未知暗殿(神秘遗迹)、矿洞勇者(古洞勇者)沃玛老人(禁地老人)、挑柴功(挑柴工)等。17项道具替换8项,天尊靴子(无极靴子)、圣战靴子(屠龙靴子)、魔法头盔(魔力头盔)、圣战头盔(屠龙头盔)、法神头盔(魔魂头盔)、天尊头盔(无极头盔)圣战腰带(屠龙腰带)等。
七、关于《传奇霸业》游戏宣传被控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相关事实
2017年4月20日腾讯游戏网刊载文章《让页游基因在移动时代绽放腾讯携手37互娱打造传奇霸业手游》,文中提及"经典传奇IP继承游戏核心玩法一脉相承追本溯源,《传奇霸业》本身既是秉承了正版传奇游戏的经典设置,为玩家提供了原汁原味的传奇体验,作为《传奇霸业》的移动端传承之作,《传奇霸业手游》品质完美复刻了页游经典,让经典传奇IP带着更加畅爽的页游基因在全新的领域—移动端得以再次华丽绽放。《传奇霸业手游》重现了经典的热血沙城,大家熟悉的场景和怪物都将重新与玩家们见面……”
八、其他事实
案外人盛趣公司先后注册多个与《热血传奇》游戏名称或游戏元素有关的商标,包括"热血传奇"“沙巴克""盟重""玉骨权杖""麻痹戒指""怒斩""石墓""赤月峡谷""天师长袍""法神长袍""半兽人古墓""赤月恶魔""沃玛教主""黄泉教主""圣战宝甲""野蛮冲撞""天魔神甲""召唤神兽""重生戒指""烈火剑法""逐日剑法""石墓尸王"等。此外案外人蓝沙公司注册"沙城",上海京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传奇"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
一、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娱美德公司、传奇 IP、亚拓士公司为韩国法人,被诉侵权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属于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娱美德公司、传奇 IP 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且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本案适用法律为中国法无异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适用中国法。
二、《热血传奇》权利客体问题
(一)《热血传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热血传奇》网络游戏属于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玩家要扮演一个虚构角色,并控制该角色进行许多游戏任务和互动活动,融合动作游戏、角色扮演游戏与冒险游戏的元素,具有较高的角色带入感和多玩家交互性。从《热血传奇》的整体目的和功能来看,主要用途是为玩家提供娱乐、休闲、交流等服务,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经文化部备案,具有文化艺术领域范畴的特性;从《热血传奇》的创作过程来看,是一个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非常复杂的创作过程,具有极高的独创性;从《热血传奇》的载体类型来看,《热血传奇》是客户端游戏,即玩家需要通过互联网在电脑上下载安装游戏客户端软件才能在线运行游戏,可以通过有形形式予以复制。据此,从游戏整体功能、创作过程、载体类型等多个角度来看,《热血传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热血传奇》在著作权法下的作品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相较于录像制品,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对于其连续画面呈现内容的独创性要求较高,要求其具有一定的故事情节性。一审法院认为,运行网络游戏产生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从游戏最终呈现效果来看,网络游戏最终显示在屏幕上的整体画面,是以其计算机程序为驱动,将文字、音乐、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元素,以体现和服务游戏玩法和游戏规则为目的形成的有机、连续、动态组合的呈现。因此,网络游戏并不仅仅是静态美术作品的动画效果,还是一个复合元素组成的完整、独立的作品,是由游戏名称、场景地图、故事情节、人物形象、文字介绍、对话旁白、背景音乐、游戏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等一系列独创性元素组成的整体。《热血传奇》作为一款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存在大量具有独创性的人物角色、道具、技能、NPC、怪物、场景、地图、建筑物等游戏组成要素,这些游戏组成要素的名称、外观等与具体的属性及参数项设定、界面设置、功能设置等相结合,即特定人物角色与特定武器、服饰、物品、技能等形成对应关系,特定NPC、怪物与特定场景、地图形成对应关系,并通过界面转换、功能设计、连续操作等推进游戏叙事情节的推进。玩家可以体验角色选择、历经成长、开展对战等一系列游戏事件和剧情,获得视听体验,游戏整体画面从表现效果来看,是随着玩家的不断操作,呈现出的连续动态的图像,与电影作品的欣赏体验类似。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可将《热血传奇》游戏整体运行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
此外,在确定著作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将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有限表达和公有领域的表达内容过滤出保护范围内。关于人物属性、参数设计部分,尽管这种设计方式本身属于游戏的通用设置,但《热血传奇》游戏整体上的独创性指向的是角色职业、参数设置、外观、武器、服装、技能的组合、取舍、选择和安排等,这并不属于有限表达或公有领域的表达范畴。关于游戏中的道具、怪物、NPC等若干形象来源于现实生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热血传奇》游戏中怪物及NPC等元素是在现实的基础上进行的艺术再创作,与现实元素并不完全相同,这一创作过程包含了开发者的选择和取舍,使得其与现实元素的差异部分具有独创性,况且百度搜索结果中呈现出的部分道具、怪物、NPC等定义描述亦与《热血传奇》游戏的关联度较高。其次,单个游戏元素与其他元素的有机联合整体亦具有独创性,角色扮演类游戏中的某些游戏内容与现实生活贴切是很常见的,但哪些现实生活中的元素会出现在游戏中并不必然,《热血传奇》游戏通过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将这些元素辅以不同的功能、外形、分布到游戏的不同场景中,这种安排和取舍具独创性。故上述内容亦不属于不具独创性或公知领域的素材。然而,本案中娱美德公司、传奇IP就游戏界面和操作方式中的部分内容亦进行了主张,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热血传奇》的游戏界面(包括基本界面中的操作图标的位置及圆形按钮排列,图标包含角色、背包、技能等内容;地图界面可进行信息标注、大小切换等;聊天界面设置多种私聊模式;技能界面的等级设计、快捷设置;背包界面的方格设计和余量显示;角色属性界面的参数、取值分布;任务界面的主支线任务、等级设定等设计;排行榜界面的排列及显示信息设计;仓库界面的方格设计及进入方式;角色死亡界面的颜色和状态等设计,选择角色界面的创建和删除等)和游戏操作方式(包括通过鼠标键点击相应图标等控制方式可实现移动、对话、攻击、确认、使用、寻路、查看、地图、聊天等功能),在剔除上文涉及的要素及对应关系的独创性表达内容之后,基于游戏一般空间布局习惯、功能设计需要、玩家操作习惯等原因,应属于网络游戏的常用设计,属于有限表达和公有领域的表达,娱美德公司、传奇IP不能仅就这类设计本身享有著作权。
(三)《热血传奇》游戏版本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不同历史时期的《热血传奇》游戏版本更新都是在原有游戏版本内容基础上进行增加和扩充,添加新的地图、武器、画面等,《传奇续章》是以《热血传奇》英雄、内功等核心玩法为基础进行适当简化后的游戏版本。而游戏核心内容没有实质变化,游戏对比中出现的《热血传奇》游戏内容基本同时存在于2005年《热血传奇》、2010年《传奇续章》及2015年《热血传奇》版本中。根据2016年《热血传奇》游戏录像中的显示内容,《热血传奇》游戏内容审批文号为文网进字012号,出版审批号为新出音管[2005]136号,即自2004年审批以来并没有就不同的历代游戏版本单独进行过审批。综上,一审法院认为,2005年《热血传奇》、2010年《传奇续章》及2015年《热血传奇》游戏内容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核心内容一直在延续,上述三款游戏均是《热血传奇》游戏在连续运营过程中演化发展而来的不同版本,而并非独立的新的游戏。
三、娱美德公司和传奇 IP 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一)关于《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游戏作品系由计算机软件作品及其生成的画面组合而成的综合性作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生成画面的相关权利亦应归属于软件开发者。在其生成画面符合作品独创性等构成要件而构成作品时,著作权人应当为软件的著作权人。本案,娱美德公司、亚拓士公司均为韩国公司,中韩两国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在案证据亦证明,两者共同享有《热血传奇》软件著作权,在未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热血传奇》游戏生成画面的著作权人为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其在本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同样提供保护。
关于《热血传奇》后续版本的著作权归属,相关《软件许可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足以证明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系作为共同许可权利方,结合各方主体加入协议关系的时间及多份补充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可以认定,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已通过协议,明确约定了“许可期内对《热血传奇》的任何升级或补丁,无论是由许可人还是被许可人提供,其著作权都应属于许可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热血传奇》后续更新版本的著作权归属于许可人,即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
(二)关于《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的承继
娱美德公司在韩国分立并成立传奇IP承继《热血传奇》著作权,并在韩国完成了著作权变更登记,以2017年5月分立日为界,娱美德公司、传奇IP对《热血传奇》游戏所享有的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考虑到就涉案侵权行为进行公证的时间在该分立日前后均有分布,即若《传奇霸业》手游构成侵权,则持续侵权行为跨度了分立日,同时构成对娱美德公司、传奇IP著作权的侵犯,且娱美德公司与传奇IP并未就著作权承继之前发生侵权争议(至少是本案)的维权权利予以一并承继约定,因此娱美德公司、传奇IP可同时作为本案原告主张权利。
(三)娱美德公司、传奇IP是否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无论是2002年的《补充协议》还是《申明》,虽涉及“娱美德公司于2002年7月14日委托亚拓士公司行使其作为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该委托在中国地区有效期间为(2002年7月14日-2017年9月2日)不可撤销"的内容,但均不足以认为娱美德公司丧失了作为《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人维权的权利。一则2004年《和解笔录》中,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明确"更新与盛大公司签署的原合同的权限由亚拓士保留,但各方当事人更新上述合同时,应事前进行协商",可见双方对于作为共有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又进行了协商,二则《申明》出具应系为一起案件提供补充报案材料,韩国法院亦在一诉前禁令裁定中认为“申明并没有在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之间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娱美德公司仍享有以《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人身份就涉嫌侵权行为提起维权之诉的权利。尽管在存在共有著作权人的情况下,相关权利的行使以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为原则,然在不能协商一致时,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此外,鉴于《热血传奇》对案外人的授权范围及期限,娱美德公司、传奇IP基于本案手游涉嫌侵权的诉权并未受限。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娱美德公司,包括承继权利的传奇IP作为共有著作权人之一可以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四、 三七上海公司、硬通公司、广州三七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的行为
(一)《传奇霸业》手游是否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
接触和实质性相似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标准。《热血传奇》是在中国连续运营十余年的经典网络游戏,游戏知名度高,包括本案中涉及比对的2005年《热血传奇》、2010年《传奇续章》及2015年《热血传奇》的发表时间均早于《传奇霸业》手游,可以认定作为游戏行业的从业主体应当知道《热血传奇》游戏的存在,具有接触可能性。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似。在网络游戏相似性对比中,通常通过人物角色、武器、道具、服装、技能、地图、怪物、建筑物等游戏具体内容逐一比对判断两款游戏整体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在角色扮演类游戏中,上述内容并不是割裂的,不同的人物角色职业对应着不同的武器、道具、服装和技能等人物要素,而不同的地图对应着不同的怪物、NPC和建筑物等场景要素,人物要索和场景要素整体上统一构成了角色扮演类游戏作品的核心表达内容。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是两作品相似的表达是否属于娱美德公司、传奇IP主张权利作品的核心内容。在案证据显示,《热血传奇》与《传奇霸业》人物角色均有“战士""法师"和"道士"三种职业,且分含男、女,人物角色的主副属性设置中18项名称相似、参数项设置相似,人物角色外观包括服装、装备、姿态等相似,虽有诸如头盔、细节设计等差异,但尚不构成实质差别。尽管游戏迭代优化后,对人物站立姿态时手持装备有删减,三种职业男女共计六款人物角色整体外观仍具较高相似度,且人物角色中6项战士技能、8项法师技能、9项道士技能的技能设计、技能名称相同或相似。截至《传奇霸业》手游升级至60级,两款游戏中共计17种武器类道具(分别对应三种角色)、26种服装类道具(分别对应三种角色)、11个项链类道具、12个手镯类道具、10个戒指类道具、17个防具类道具名称和/或外观和/或属性等相同或相似。截至《传奇霸业》手游升级至77级,共有42个NPC名称和/或外观和/或功能相同或相似。截至《传奇霸业》手游升级至80级,共有64种怪物名称和/或外观和/或出现区域相同或相似。迭代后,上述道具、NPC、怪物、防具、技能等虽进行了部分改动,但名称、外观及功能中至少有一项,仍与《热血传奇》游戏相似。两款游戏中涉及比奇、沃玛森林、盟重、白日门等地图,其中建筑物形态、布局、功能细节装饰等具有相似性。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对娱美德公司、传奇IP比对结果可予采信,两款游戏涉及到的上述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娱美德公司、传奇IP主张《热血传奇》游戏整体构成类电影作品,据此广州三七公司等认为,娱美德公司、传奇IP将各元素作比对的方式,并不符合类电影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比对要求,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如前所述,娱美德公司、传奇IP的举证除各游戏组成要素的名称、外观等之外,还包括了与之相匹配对应的属性及参数项设定、场景设置、界面设置、技能设置、功能设置等内容,尽管从比对说明的呈现方式来看是静态的,但这些要素内容实质会通过界面转换、功能设计、连续操作、连续画面等动态方式推进游戏叙事情节,这在对游戏进行试玩的公证录像中能得以体现,因此可以认定娱美德公司、传奇IP的举证已达到类电影作品实质性相似比对的要求。至于广州三七公司等举证并主张,除娱美德公司、传奇IP进行比对的部分之外,《传奇霸业》手游在武器、服装、项链、手镯、戒指、技能、其他道具、怪物、NPC、地图、防具等部分存在占比较高的其他独创性设计内容,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娱美德公司、传奇IP主张《传奇霸业》手游侵犯了《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未经许可在被诉侵权作品中使用了原作品的表达,并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属于改编行为。改编行为区别于复制行为的特征即为在使用原作品的表达基础上,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因此,就娱美德公司、传奇IP主张的著作权权项来看,其实际也认可了《传奇霸业》手游中存在新元素,即不同于《热血传奇》游戏的新的表达,并不仅仅是对《热血传奇》的复制行为,但这并不影响认定《传奇霸业》手游与《热血传奇》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部分构成对《热血传奇》改编权的侵害。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十二)项规定,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传奇霸业》手游,构成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传奇霸业》游戏的行为。综上,因《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人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包括承继主体传奇IP均未授权广州三七公司等改编并运营《传奇霸业》手游,故《传奇霸业》手游侵犯了《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关于取得《传奇视界》授权是否足以证明《传奇霸业》手游并未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尽管授权时间和开发完成时间有倒置的情况,但考虑盛趣公司在审理中再次确认该授权的真实性及在先《传奇霸业》页游的相关情况,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可以认定广州三七公司开发《传奇霸业》手游获得了盛趣公司《传奇世界》的授权。娱美德公司、亚拓士公司与盛大公司、盛趣公司曾于2007年达成调解协议,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承认并确认盛趣公司拥有《传奇世界》的著作权。廣州三七公司、硬通公司、三七上海公司认为,即便两款游戏存在相似之处,但基于该调解内容并未涉及《传奇世界》系《热血传奇》改编作品的表述,因此应认定《传奇世界》系独立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盛趣公司可自行行使著作权权项下的各项权利。《传奇霸业》手游已获《传奇世界》的合法授权,如其中有与《热血传奇》游戏相似的部分,其权利来源亦为《传奇世界》,因此未侵犯《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且根据调解协议,娱美德公司不得再就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再行起诉。娱美德公司、传奇IP则认为,该调解协议的背景是娱美德公司起诉《传奇世界》侵犯《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传奇世界》在人物角色、技能、场景设置等方面与《热血传奇》一致,因此《传奇世界》仅是《热血传奇》的演绎作品,无论《传奇霸业》是否参考借鉴了《传奇世界》,都不能侵犯在先原作品《热血传奇》的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基于娱美德公司、传奇IP提交的2007年《调解协议》涉及的案件证据材料,以及广州三七公司、硬通公司、三七上海公司提交的《热血传奇》、《传奇世界》和《传奇霸业》手游三款游戏的比对证据,可以认定《热血传奇》、《传奇世界》在人物角色、技能、场景设置等方面存在相似,且《热血传奇》先于《传奇世界》。但从调解协议来看,并未涉及对《传奇世界》著作权行使方式的限制。然在案证据显示,《传奇霸业》手游的被控侵权内容中部分元素虽与《传奇世界》游戏的相应元素有相似之处,但其与《热血传奇》游戏中相应元素的相似程度更高,部分元素与《传奇世界》游戏的相应元素并不相似,部分元素并未在《传奇世界》游戏中出现,且上述三种情形占比较高,《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人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包括承继主体传奇IP均未对此给予广州三七公司授权。此外,上述调解协议中有关于"各方均不会基于任何与本案诉讼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针对其他一方提起任何诉讼"的约定,但本案的被诉主体及被控侵权游戏并不属于上述约定范畴。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传奇霸业》手游虽获《传奇世界》的授权,但并不足以阻却广州三七公司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的判定。
(三)关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主体的认定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2016年8月广州三七公司开发完成了《传奇霸业》手游,并授权他方运营,2017年1月该游戏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游戏审批的出版单位为三七上海公司,运营单位为硬通公司,直至2018年2月才变更为腾讯公司。本案中,娱美德公司进行侵权公证的时间为2017年5月和6月,因此即便存在实际运营主体腾讯公司委托三七上海公司、硬通公司申请版号的情况,但这属于其内部关系,三七公司和硬通公司的行为客观上使《传奇霸业》手游得以出版运营。结合侵权公证时间、娱美德公司和传奇IP的分立时间等,一审法院认定,广州三七公司侵犯了《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广州三七公司、硬通公司、三七上海公司侵犯了《热血传奇》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五、三七上海公司、硬通公司、广州三七公司是否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热血传奇》游戏在中国己连续运营多年,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广大玩家基础。娱美德公司及承继主体传奇IP基于《热血传奇》著作权人积累了良好声誉,而《传奇霸业》手游亦属游戏行业,因此两者具有较强竞争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在腾讯游戏网刊载的文章中涉及"经典传奇IP、秉承正版传奇游戏、经典的热血沙城"等宣传用语,结合《传奇大事记》等相关记载以及《热血传奇》的游戏运营时间,"正版"、"热血沙城"等词汇具有指向《热血传奇》游戏的含义,在游戏运营推广期间,该宣传方式较易使玩家对两款游戏具有关联性产生误解,较易成为吸引玩家的重要指标,因此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在案证据看,广州三七公司虽为《传奇霸业》手游的开发者,但娱美德公司、传奇IP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参与实施了上述虚假宣传行为,不能仅因其作为开发者能共享利益就认定其实施了侵权行为。然对于运营方而言,即便存在案外运营主体腾讯公司,但侵权公证时三七上海公司作为获批的出版方,硬通公司作为运营方亦需对他方委托申请版号后实施的宣传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六、三七上海公司、硬通公司、广州三七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方式使用作品的,或者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还应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关于停止侵权部分,广州三七公司侵犯了《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即删除其开发并授权运营的《传奇霸业》手游中涉及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的内容。硬通公司、三七上海公司侵犯了《热血传奇》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然2018年2月起《传奇霸业》手游的运营单位已变更为腾讯公司,且涉案侵权公证亦在腾讯游戏网,结合其他合同证据的印证,考虑到执行相应行为的主体可行性,本案中不再予以支持,娱美德公司、传奇IP可就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向可能的案外主体另行主张。关于赔偿责任部分,侵犯改编权行为由广州三七公司实施,其应就该部分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广州三七公司和硬通公司、三七上海公司分别作为授权运营方和运营方,侵犯了《热血传奇》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就该部分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硬通公司、三七上海公司还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就该部分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娱美德公司、传奇IP仅在本案中主张维权合理费用,未主张其他损失赔偿,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行使。其虽未提供维权合理费用的相关证据,但考虑到广州三七公司、硬通公司、三七上海公司各自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酌情判令广州三七公司赔偿合理费用150,000元,硬通公司、三七上海公司赔偿合理费用10,000元,广州三七公司、硬通公司、三七上海公司赔偿合理费用90,000元。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第四条第十一项、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广州三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的行为,即删除其开发并授权运营的《传奇霸业》手游中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的内容;2.三七上海公司、硬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娱美德公司、传奇IP合理费用10,000元;3.广州三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娱美德公司、传奇IP合理费用150,000元;4.三七上海公司、硬通公司、广州三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娱美德公司、传奇IP合理费用90,000元;5.对娱美德公司、传奇IP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广州三七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6年3月、5月、12月网上关于《传奇世界》手机版游戏的新闻报道,证明2007年和解案前《传奇世界》手机版游戏就已存在,2007年和解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当知晓。2.2003年、2005年两本杂志上关于手机游戏的报道,证明在2002年至2005年间,手机游戏就已出现并且市场巨大,2007年和解案双方均应对此有所了解。3.2007年和解案中娱美德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证明涉案被诉侵权游戏与《传奇世界》属于同一款游戏。
娱美德公司及传奇IP对上述第1组证据所涉新闻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第2组证据关联性不予确认;对第3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三七上海公司、硬通公司及亚拓士公司认可广州三七公司的举证意见。娱美德公司及传奇IP提交了2020年6月24日新加坡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做出的第22820/PTA/HTG部分裁决书及翻译、(2017)京73民初1237、1883号民事判决,证明新加坡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认定2007年和解案中的调解书仅限于当时争议的《传奇世界》端游和解,盛趣公司无权基于《传奇世界》端游所包含的《热血传奇》游戏内容自行或授权他人制作其他游戏。广州三七公司、三七上海公司、硬通公司及亚拓士公司认为新加坡裁决书在中国尚未得到承认,且裁决书所涉主体不包括盛趣公司,在盛趣公司没有参与的情况下,新加坡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裁决违法。两个判决则均未生效,对本案不具有参考性。亚拓士公司提交了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第63-2民事部关于案件2017民一合562160判决,证明《传奇2》为其与娱美德公司共同开发,二者共享著作权。娱美德公司及传奇IP认为对于二者共享著作权这点双方并无争议,至于《传奇》游戏的实际开发完成在本案中则无争议的必要。廣州三七公司、三七上海公司、硬通公司同意亚拓士公司的举证意见。
本院认为,娱美德公司及传奇IP提交的有关裁决书、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与本案一审判决并无冲突,亦无新的事实需要补充,故本院对该些证据不予采纳。有关的裁判观点,本院将在裁判时予以参考。广州三七公司提交的网络及杂志报道、庭审记录尚不足作为解释2007年和解案中调解协议内容的主要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亚拓士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无涉,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娱美德公司及传奇IP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2.一审法院认定《传奇霸业》与《热血传奇》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传奇霸业》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一审法院对于涉案侵权主体及责任承担的认定是否适当。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娱美德公司及传奇IP提交的《程序登记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分立计划书》《著作权权利变动登记证》《软件许可协议》《补充协议》等证据能够证明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共同享有《热血传奇》游戏及后续更新版本的著作权,娱美德公司分立设立传奇IP承继《热血传奇》著作权并已完成著作权变更登记;相关《申明》不足以得出娱美德公司放弃共有著作权的结论,《和解笔录》中对于共有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亦进行了再协商。在三上诉人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娱美德公司及传奇IP可就涉案指控的侵权行为共同提起诉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一审比对的事实,《传奇霸业》与《热血传奇》相比,在人物角色整体外形、部分服装、部分技能、部分道具、部分NPC及怪物、部分建筑等方面均存在名称或外观或表现形式上的相似,一审法院据此采信了娱美德公司及传奇IP的比对意见未有不当,上述比对描述及结论均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记载,也不存在广州三七公司所称的侵权内容不明确的情况。至于广州三七公司主张的一审法院仅对两款游戏的各元素进行静态比对,所比对的元素在游戏的全部内容中占比不高的抗辩,本院认为,角色扮演类游戏具有随着游戏的升级数据不断更新的特点,但游戏的核心内容如角色职业、参数、技能及道具、建筑物、其他非玩家角色等均是不同等级的玩家都会经历的体验。即使两款游戏的整体内容存在差异,但在游戏核心内容呈现较高相似度的情况下,无需穷尽全部游戏要素的比对。一审法院的比对方式未有不当。
至于《传奇霸业》获得《传奇世界》授权可否得出《传奇霸业》未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的结论。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比对的事实,《传奇霸业》中被诉侵权元素的部分内容未在《传奇世界》中有所体现,部分内容虽与《传奇世界》相应元素存在相似之处,但整体而言与《热血传奇》相应元素相似度更高。而根据2007年《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及调解目的来看,其目的在于保障包括娱美德公司、盛趣公司等的各方可以享有基于各自相应游戏作品独立运营、各自发展市场的权利。即使基于调解协议中有关"实质上相同的事实及/或理由"约定,盛趣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传奇世界》进行改编,但获授权改编的游戏仍应尊重《调解协议》对于《热血传奇》《传奇世界》游戏各自著作权及市场运营的划分。据此,一审法院基于《传奇霸业》部分内容非来源于获得改编授权的《传奇世界》的事实基础,得出本案被诉侵权主体及被诉侵权游戏内容不属于2007年《调解协议》的约定范畴,《传奇霸业》虽获《传奇世界》授权,但不足以阻却本案侵权认定的结论,未有不当。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广州三七公司为《传奇霸业》的开发者、三七上海公司及硬通公司为被诉侵权期间内《传奇霸业》获得审批的出版单位及运营单位,即使存在替他人代为申请版号的内部关系,亦不影响认定上述三家公司分别构成对《传奇世界》改编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此外,因"热血沙城"具有指向《热血传奇》的含义,三七上海公司及硬通公司虽抗辩称"热血""沙城"是盛趣公司和蓝沙公司的注册商标,与娱美德公司无关,但被诉宣传用语显然不是对所谓商标的使用或表示,三七上海公司及硬通公司的上述抗辩也不能成为被诉宣传用语具有合法来源的理由。因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三七上海公司及硬通公司作为获批出版方及运营方应对相关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未有不当。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上诉人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上诉人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上诉人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易 嘉
审 判 员 杜 灵 燕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法院助理 张 凌 辰
书 记 员 倪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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