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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一审案号:(2021)粤03民初4154号
裁判要旨
在涉及药品发明的侵权比对中,基于药品化合物的文字命名和化合物的结构式具有唯一对应性的关系,可以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文字命名直接得出对应的化合物的结构式,将其化学结构式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案情介绍
原告: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
被告:深圳振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振强公司)
原告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为专利号为200680040789.7、名称为“作为胃酸分泌抑制剂的1-杂环基磺酰基、3-氨基甲基、5-(杂)芳基取代的1-H-吡咯衍生物”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振强公司在其官网销售产品“Vonoprazan”,官网同时显示其CAS号为881681-00-1,并给出产品的化学结构式:
被告同时在官网销售产品“Vonoprazan Fumarate”,官网显示其CAS号为1260141-27-2,并给出产品的化学结构式:
原告通过公证取证方式向被告订购被诉侵权产品。被告在订购过程中签署了销售合同,并随货品提供了产品检测报告、发票以及销售出库单。在被告提供的销售合同及检测报告中,明确记载了被诉侵权产品的CAS号、产品名称,并附有产品的化学结构式。原告遂诉至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对被告振强公司所售卖产品进行了公证购买取证,提供了所购产品的检测报告,以证实被告实际售出的产品确如被告官网所显示的一样,是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沃诺拉赞和沃诺拉赞的富马酸盐。原告提供了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提供的检索报告,显示沃诺拉赞的文字命名、CAS号881681-00-1、分子式C17H16FN3O2S、结构式;沃诺拉赞富马酸盐的文字命名、CAS号1260141-27-2、分子式C17H16FN3O2S·C4H4O4、结构式。该检索报告中显示的化合物文字命名,和涉案权利要求是能够对应的。检索报告中显示的产品名称、CAS号、结构式等内容,和被告官网上显示的产品信息是一致的,能够证实被告官网上显示的售卖产品的信息对应于沃诺拉赞和沃诺拉赞的富马酸盐,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产品。被诉产品沃诺拉赞化合物、沃诺拉赞富马酸盐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化合物完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振强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0680040789.7的“作为胃酸分泌抑制剂的1-杂环基磺酰基、3-氨基甲基、5-(杂)芳基取代的1-H-吡咯衍生物”发明专利权的产品,支付原告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委屈合理费用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药品发明专利的侵权比对方法。该药品化合物在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中仅有文字命名,而未显示化合物的结构式,无法同被诉侵权产品的化学结构式进行对比。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基于药品专利侵权判定的特点,结合CAS号、说明书实施例所公开的结构式,以及化合物名称与结构式的对应关系等,确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本案判决不仅对同类药品发明专利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对维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亦具有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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