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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南京中院(2016)苏01民初100号
二审:江苏高院(2017)苏民终437号
【裁判要旨】
终止合作后,行为人仍继续使用权利人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字号、商标,误导公众的,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南京同仁堂药业公司前身系北平同仁堂京都乐家老铺南京分号,1926年在南京开业,2006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注册的“乐家老铺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南京同仁堂药业公司曾与南京御品至尊保健食品公司合作,许可后者使用其商标以及将原字号变更为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保健品公司。保健品公司曾在电视节目中宣称其销售的“龙玛显脉片”产品系与“南京同仁堂”联合研制。相关部门认定其以隐蔽性植入广告和患者作形象证明等形式,变相为药品、保健食品等作广告,并夸大夸张宣传,严重误导广大消费者,甚至耽误患者及时就医,对公众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遂责令相关广播电视机构停止播出广告。药业公司为此终止与保健品公司合作,要求保健品公司停止使用其字号、商标并变更企业名称,但保健品公司仍在其网页、产品包装、宣传册、展会上突出使用“南京同仁堂”或“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文字。药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健品公司停止突出使用商标和老字号、变更企业名称、消除影响、赔偿损失300万元等。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双方合作关系终止后,保健品公司仍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药业公司注册商标“乐家老铺及图”相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南京同仁堂”与“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字号经营,有意攀附中华老字号与驰名商标声誉,并夸大夸张宣传,严重损害药业公司利益,误导消费者,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的商业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保健品公司停止使用药业公司商标与字号、消除影响、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加强保护著名中华老字号中药企业“南京同仁堂”及其驰名商标“乐家老铺”的典型案例。法院判决严厉打击了相关经营者在合作关系终止后,仍然使用权利人的中华老字号及驰名商标,攀附其声誉,误导公众,并夸大夸张宣传产品,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获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力维护了中华老字号中药企业的知识产权,为老字号中药行业持续良性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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