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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同仁堂”商标
北京“同仁堂”属中药行业的知名品牌,一男子在自己经营的印刷店非法印制有“同仁堂”注册商标的外包装,并销售给假药制造者牟利。2日,广州市越秀法院对被告人孙某义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义利用其租赁的“广州市越秀区佳宏鸿泰印刷代理服务部”伪造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同仁堂”注册商标的外包装纸盒、标签、标识共计27790个,并
发布时间:2014.09.03 -
天津同仁堂“闯A”失败!
近日,天津同仁堂创业板上市被取消审核。 这令不少人迷惑,同仁堂(600085)不是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吗?原来,作为中国最知名的中药老字号,共用“同仁堂”招牌的居然有三家公司,已上市的叫北京同仁堂,取消审核的是天津同仁堂,还有一家是南京同仁堂。 去年8月,天津同仁堂刚申报IPO后,就被北京同仁堂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使用“同仁堂”字号,给上市之路蒙上一层阴影。 同仁堂这块金字招牌已有350多年
发布时间:2022.09.06 -
350年同仁堂:最苦的一味药是砸了自己的品牌
1669年,乐显扬创办同仁堂药室;到2019年,同仁堂已走过整整350年的历史。这家以中医中药闻名于世的企业或许从没想到过,自己开出的最苦的一味药,竟是砸了自己最具价值的无形资产——品牌。 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文号为“市监质函〔2019〕310号”的一纸通报,让拥有350年历史的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同仁堂)立刻陷入了舆论的漩涡之中。整整一周时间里,这则
发布时间:2019.02.26 -
浙江德清查处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
近日,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对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予以判决。这是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在“保健”市场乱象整治行动中,根据一条群众投诉线索,从一张物流单入手,联合公安机关破获的一起仿冒同仁堂产品假药案。执法人员捣毁制假窝点1处,抓获生产销售假药涉案人员1人。该案生产销售货值超过200万元,涉案假药包括假冒同仁堂的止渴养阴胶囊、止渴降糖胶囊、克银丸、山菊降压胶囊等。据了解
发布时间:2019.12.19 -
“同仁堂”遭遇“同宗侵权” 维权案开庭
中国首个驰名商标“同仁堂”维权案开庭 庭审目击 时间:2012年11月15日星期四 地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9年,“同仁堂”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从而作为中国第一个驰名商标,载入了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史册。 2012年,北京同仁堂这家百年老店在其已达343年的历史簿上又将填上一项新的记录——通过诉讼手段谋求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第一起维权诉讼案。 11月15日上午,北京
发布时间:2012.11.19 -
“樂氏同仁 Royal Herbalis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11312143号“樂氏同仁 Royal Herbalist 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47456号 申请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乐氏同仁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瑞同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5月13日对第11312143号“樂氏同仁 Royal
发布时间:2017.06.07 -
天津同仁堂因商标纠纷上市受阻
原标题:又一家企业上市之路受阻!企业上市应如何把好商标关? 又一家企业停下上市脚步。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终止对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创业板上市之路受阻。而在此前,其与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围绕“同仁堂”产生商标纠纷,引发公众的关注。 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公司申请注册相关商标损害了其
发布时间:2023.09.19 -
“南京同仁堂”中华老字号及其“乐家老铺”驰名商标的保护案
【案件索引】 一审:南京中院(2016)苏01民初100号 二审:江苏高院(2017)苏民终437号 【裁判要旨】 终止合作后,行为人仍继续使用权利人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字号、商标,误导公众的,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南京同仁堂药业公司前身系北平同仁堂京都乐家老铺南京分号,1926年在南京开业,2006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注册的“乐家老铺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南京
发布时间:2023.10.24 -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标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蒋华胜 杨岚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要旨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侵权人的行为不仅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侵害同仁堂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二审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商标知名度等因素,酌情将判赔数额由一审确定的23万提高至300万元,通过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方式来展示裁判对社会公众正确行为模式的指引
发布时间:2020.02.03 -
企业名称简称应如何保护
(作者:游佳、李建波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5)吴江知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要旨】 经过企业长期对外使用,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已产生识别经营主体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应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案情介绍】 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北京同仁堂南京分号”,经过历史变迁,曾更名为“公私合营南京同仁堂国药号股份有限公司”“公私合营南京
发布时间:201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