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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案号:(2022)浙02证保1号
裁判要旨
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根据国际通用的“化学物质登录号”中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或CAS编号对化合物专利进行对比即可确认侵权,无需进行实物比对。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行为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的,可以认定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
案情介绍
申请人:FMC农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FMC AGROSINGAPOREPTE.LTD.,简称FMC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太公司)
FMC公司是第ZL02815924.1号“杀节肢动物的邻氨基苯甲酰胺”发明专利权人之一。涉案专利是原研农药化合物专利,专利权稳定性强。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氯虫苯甲酰胺化合物,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及中国农业农村部推荐的草地贪夜蛾防治用药的主要成分,在农药专业领域内知名度较高。永太公司在多次大型展会上许诺销售含有氯虫苯甲酰胺成分的农药产品,并在其公司官网宣传;永太公司农用化学品部总经理还在展会后向潜在客户提供了氯虫苯甲酰胺原药报价。FMC公司认为,永太公司的上述许诺销售行为显然涉嫌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且侵权情况紧急,应予及时制止,故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责令禁止永太公司许诺销售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农药产品,直至本案判决作出并生效为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曾经以线下展会形式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其具有再次实施许诺销售行为的可能性,应认定申请人的权利正处于较明显的、现实的受损威胁状态之中。申请人专利将于2022年8月到期,剩余的保护期已经不足以支撑申请人通过完整的诉讼程序制止侵权,故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于实质性救济合法知识产权具有紧迫性。综上,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永太公司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裁定作出后,双方均未申请复议,一审裁定已生效。
典型意义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良好国际贸易秩序的重要环节,本案就是一起涉及展会经济的诉前行为保全案件。对申请人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再次参展实施涉嫌侵权行为的申请,法院考虑到,虽然涉案发明专利权即将到期,但仍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且春耕时节正值该专利产品销售旺季,如果不禁止被申请人再次参展,将导致申请人商业机会流失和专利产品价格侵蚀的后果,很可能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故本案属于“情况紧急”情形,遂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该裁定及时保护了国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中国法院坚持平等保护、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态度,同时也彰显了司法对农业领域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
本案入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工作委员会“2022-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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