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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知识产权法庭“知案知法”栏目将持续推送各类典型案例和调研成果以飨读者,敬请大家持续关注。本期推送的案例由重庆知识产权法庭吴柯慧撰写,入选重庆法院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第六批),案例名称为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是案例全文。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某网站以及某APP的运营者。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某外卖”在重庆市开州区域内唯一合作方以及配送服务商。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渝开州市监处字(202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自2019年1月以来,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了更好的拓展外卖业务,排挤其他外卖平台,利用其在开州区域的市场占有率及其优势地位,通过线下签订“战略合作伙伴政策支持申请书”的方式,限制入网商户(包括已入网商户和新入网商户)与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第三方平台(主要针对某平台)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合作,对违反约定或拒绝签订独家协议的商户,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采取上调服务费、缩小配送范围、强制关闭店铺等进行限制。原告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连续三个月在美团网网站(www.meituan.com)首页显著位置、美团手机APP客户端首页显著位置及一家全国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连续三个月在美团外卖商家版发送消除影响的通用消息;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某外卖”在开州区的代理服务商,自2019年1月至7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为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通过线下签订“战略合作伙伴政策支持申请书”的方式,限制入网商户(包括已入网商户和新入网商户)与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第三方平台(主要针对某平台)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合作,对违反约定或拒绝签订独家协议的商户,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采取上调服务费、缩小配送范围、强制关闭店铺等进行限制,其行为结果导致商户只能选择交易量较大的“某外卖”平台,丧失在其他平台获得的交易机会,导致消费者丧失从多个平台获得产品和服务的机会,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无法获得准确信息,结合“某外卖”平台所具有的市场竞争优势,商户在与其签订协议后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其他平台经营者并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负面影响。基于上述理由,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限制、阻碍大量商户与其竞争对手的正当交易,既严重损害了原告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竞争性权益,亦扰乱了公平有序开放包容的互联网竞争秩序。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的方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因2019年7月后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某外卖”平台经营者已解除合作关系,亦无证据显示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原告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遭遇负面评价,故原告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请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请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其提供的计算方式中的部分基础数据均具有极大的推算成分,且未充分考虑相关的运营成本及其他可能产生费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的时间及范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30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服,依法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互联网外卖平台经营者为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或通过签订独家战略合作协议,或采取强制关闭外卖门店、或采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缩小配送范围、提高佣金)等方式对同时在其他平台入驻的商家予以限制,损害商家的自主经营权、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剥夺其他平台公平竞争的机会,扰乱市场秩序。本案中,无法认定相关电商平台在相关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效果有限。在无法通过《反垄断法》调整的情况下,通过明确侵权人采用的竞争手段和竞争损害后果,认定案涉“二选一”行为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互联网外卖平台的竞争划定“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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