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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互联网平台垄断
原标题:熊鸿儒:理性看待互联网平台垄断 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平台经济已成为应用最广、影响最大的新的经济形态,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新动能。一批快速崛起的互联网平台在大幅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在一些领域因“一家独大”的市场地位及不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带来了不少治理难题。从国际到国内,“规制平台垄断”的呼声日益高涨。对监管部门而言,需要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确保良性有序的市场竞争,有效保护
发布时间:2019.06.24 -
“互联网+”商标交易平台代理转让囤积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
近年来,“互联网+”商标交易成为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要业态,大部分代理申请量较高的商标代理机构建立了以商标交易作为主营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2019年商标交易量高达300万,据估算,市场规模在100亿以上。“互联网+”商标交易的蓬勃发展节省了买卖双方的各项成本,方便买家查询和挑选,同时也成为了大规模囤积商标的温床,偏离了商标使用的立法本意。 1.“互联网+”商标交易产生大量商标囤积的原因及现状分析
发布时间:2021.02.10 -
北京互联网法院平台治理十大典型案件
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五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具有填补空白、树立规则、先导示范意义的互联网案件,彰显了互联网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作用与价值导向功能。 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聚焦数字版权、数字消费、平台治理、数据算法、网络权益保护等领域,发布了五类十大典型案例。 1.超前点播案 平台单方变更格式条款时不得损害用户既有权利 ——吴某诉北京某科技公司
发布时间:2023.09.04 -
平台经济反垄断 | 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分析和评估相关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必要前提。因此,是否可能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往往是企业合规工作中关注的焦点问题。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更是如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简称“《指南》”)发布之后,明确指出互联网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判定还需要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再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从更多因素、更全面的分析和考虑
发布时间:2021.05.11 -
论开放平台授权登录数据共享中的平台方利益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互联网开放平台作为一种经营模式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大型互联网公司的发展战略,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也随之不断普及。相比传统意义上的用户与服务商两方之间的直接数据交互,开放平台中因涉及到用户、开放平台方以及第三方,关系更为错综复杂,利益平衡也更为困难。本文试图从分析开放平台中三方的权利义务出发,理清各自的权利边界,对开放平台中平台方利益的保护及其边界进行探索。 一、开放平台概述
发布时间:2019.03.21 -
反垄断热议:平台间相互“封禁”是否该被处罚?
遏制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已成为各国立法主流。在国外,大型数字平台如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脸书限制和屏蔽开放平台接口(API)等案,均已被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或处罚。在我国,社交软件平台的微信对钉钉、飞书关闭API接口,即“封禁”行为曾引发多方讨论;京东、拼多多等数字平台系统之间的封禁行为也常有发生。那么,互联网平台间相互“封禁”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 1月19日,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
发布时间:2021.01.26 -
反垄断热议:平台间相互“封禁”是否该被处罚?
遏制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已成为各国立法主流。在国外,大型数字平台如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脸书限制和屏蔽开放平台接口(API)等案,均已被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或处罚。 在我国,社交软件平台的微信对钉钉、飞书关闭API接口,即“封禁”行为曾引发多方讨论;京东、拼多多等数字平台系统之间的封禁行为也常有发生。那么,互联网平台间相互“封禁”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 1月19日,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
发布时间:2021.01.21 -
互联网平台版权注意义务的评价性适用
解释是所有法律规范适用的前提,不同的解释的方法有可能获得的不同理解。“注意义务”是一个错综复杂的概念,其肇始于英美法的过失侵权,目前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或司法所接受。互联网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是时下的一个热点话题。要讨论这一话题,必须要明确注意义务的规范性质及其解释方法,惟其如此,我们才能真正理解互联网平台版权注意义务的适用。 一、作为评价性规范的注意义务 法律规范依照其抽象性,呈现出阶梯式
发布时间:2024.09.19 -
怎样看待互联网巨头的“双重身份”?
超级平台 2月14日,奥地利联邦竞争管理局(BWB)给刚刚离婚的贝佐斯捎去了一份“情人节大礼”,宣布对亚马逊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歧视本土商家的问题展开反垄断调查。 这次调查,是BWB对本土商家投诉的回应。从去年开始,一些奥地利商家就对亚马逊进行了投诉,称亚马逊具有“双重身份”(dual role)。 一方面,它本身就是一个零售商,和广大其他商户之间是一种相互竞争的关系;但另一方面,它又
发布时间:2019.03.05 -
利用技术手段为他人“刷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变化,而《反法》具体列举条款的封闭性,导致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援引《反法》第二条进行救济,如“通过电商平台发起恶意投诉案”“大众点评与百度地图案”等。即使在《反法》十二条出台后,通过《反法》第二条寻求救济,似乎仍然是互联网领域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二法门。但该做法也被多方诟病,认为司法实务有“向一般条款逃逸”之嫌,容易导致具体条款被架空,或过度适用一般条款导致公权力对经营者自主经营权的不适当干预。因此
发布时间:202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