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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无效程序审查实践中,请求人很多时候会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表达,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方面,是因为以专利法第27条第2款作为无效理由,不需要提供对比设计,对于请求人而言较为便捷;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当事人对于清楚表达的判断相对模糊,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认为只要涉案专利存在视图问题就会被无效。
事实上,清楚表达是外观设计专利确权的前提,若申请人在申请中提交的视图存在清楚表达的问题,则在初步审查程序和无效审查程序中都可能会产生许多不利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对外观设计清楚表达的判断标准和可能后果进行深入的探析。
理念阐述
无效程序审查实践中,外观设计视图是否清楚表达跟视图类型无关,无论是照片视图、渲染视图还是绘制视图,清楚表达的判断标准都是一致的。对视图问题究竟应当认定为不影响保护范围确定的瑕疵还是影响保护范围确定的缺陷,则需要结合视图进行综合的考量判断。
请求人主张的视图没有清楚表达的情形,主要包括视图存在实质性缺陷、视图存在制图瑕疵以及视图存在部分未表达三种:
1. 视图存在实质性缺陷
若外观设计视图存在的缺陷已经导致产品主体结构或者重要部件无法通过视图清楚表达,造成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确定时,应当属于实质性缺陷,最终往往被无效。保护范围不确定的缺陷以形状要素缺陷居多,当涉案专利形状上存在投影关系不对应或视图表达不一致的问题时,应当综合判断是否可以确定产品的具体结构。
2. 视图存在制图瑕疵
视图是否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需要综合考量所有视图,尤其是立体图表达的内容,以基本的设计常识,全面合理地判断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表达内容,进而认定视图瑕疵对产品整体表达的影响程度是否会达到导致其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无法确定的程度。如果仅仅属于相对较小的部位的投影关系对应瑕疵,非一般消费者重点关注的部位,往往不会认定为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不确定的缺陷。
3. 部分视图未表达
部分视图未表达无法直接确认是否影响涉及产品的保护范围确定,需要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结合已表达视图进行具体的推理判断。若现有视图无法确认产品外观设计主要部位的具体设计特征,且根据一般消费者对同类产品的常识性了解,无法推断其设计变化,往往会导致不能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无论是以上哪种情形,外观设计视图清楚表达的判断均应该以视图为基本的出发点,结合简要说明,按照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全面分析,才能做出最终的认定。
一般而言,主要考量因素可分为以下几方面:
1. 要素考量
外观设计包括形状、图案和色彩三要素,其中形状要素在保护范围的确定上具有尤其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形状要素的清楚表达可以将涉案专利的具体形状加以表示,进而为无效程序的下一步对比判断奠定基础。如果视图缺陷导致涉案专利的主体形状结构都无法确定时,可以确认没有满足清楚表达的条件。
应当指出的是,形状要素的确定有利于保护范围的确定,但并不意味着当其他要素存在问题时,不会影响保护范围的确定,尤其对于图案要素占比较重的包装、衣服等产品而言,图案要素的问题也可能导致保护范围的不确定。因此要素判断也需要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型综合进行考量。
2. 比例考量
占据外观设计整体比例较小的部件或区域较小的视图瑕疵,往往不会影响产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如果视图绘制错误或者投影关系不对应的位置占比外观设计整体较大,或属于产品的主要部件,一般会被认定属于未清楚表达的实质性缺陷,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确定;反之,若视图绘制错误所占比例较小,对产品整体形状、结构等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一般会被认定属于视图瑕疵,该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确定的。
3. 位置考量
与比例考量相近,位置考量也是从对产品外观设计整体影响强弱的角度出发。在确定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时,往往位于一般消费者主要关注面的设计较不易看到或看不到位置的外观设计影响更大,若视图瑕疵存在于不易看到的位置时,一般不会对整体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造成显著影响。
4. 视图考量
虽然视图形式与视图问题的影响判定没有必然关系,但在认定视图错误时,需要考虑不同视图形式可能带来的视图表达的差异,因此视图考量也是判断视图问题的因素之一。
绘制视图需要遵循严格的机械制图和技术制图的视图表达规则;照片视图需要考虑拍摄角度不同导致的透视或者遮挡的影响;渲染视图,则需要首先判断视图是按照照片视图规则还是绘制视图的规则提交的,进而再选择以不同的角度进行判断。判断的过程中,立体图的作用更加重要,同时再结合其他视图加以综合判断。
5. 其他考量
对于涉案专利视图表达缺少部分视图的情形,需要考虑是否可以通过简要说明或者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加以推断,例如对于一个形状方正的椅子,如果视图已经公开产品的左侧,即使简要说明未写明省略右视图的原因是左视图和右视图对称,那么也可以根据一般消费者的基本认知判定左右对称,产品的保护范围是确定的。
此外,若存在个别视图与其他视图表达不一致或投影关系不对应,排除个别视图外,其他视图也可以将涉案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清楚表达的情况时,如果权利人能够明确选取视图,合议组也可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下一步的对比判断。
总之,在无效程序中,判断涉案专利的视图是否清楚表达,应当按照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需要整体分析、综合考量各相关视图以及简要说明,以是否导致产品的保护范围不确定作为基本的出发点,才可以公平公正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让无效程序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案例演绎
在一件名称为蓝牙音箱(X6)的无效案件中,涉案专利由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表示,未请求保护色彩,所示产品整体大致呈椭圆体,一侧高一侧低,音响前后两侧具有椭圆形设计,在靠近椭圆形的圆弧边上设计有一个圆形的扩音喇叭,椭圆形区域内的其他区域相对于圆形的扩音喇叭向内凹陷。音响顶部设置有功能区,音响右侧端部设计有环形凸起,中部设置有凹陷的圆形隔膜。
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视图中存在主视图、后视图的圆形扩音喇叭凸起设计与俯视图、仰视图投影关系不对应,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应当予以无效。
涉案专利附图
无效决定认定,涉案专利后视图圆形喇叭凸起的设计与俯、仰视图相应位置的设计确实存在投影关系不对应的问题,主要是后视图所示的产品背面上圆形扩音喇叭的位置不对应。若以后视图显示的内容来看,产品后侧圆形扩音喇叭在椭圆形的较低一侧,若以俯、仰视图显示的内容来看,产品后侧圆形扩音喇叭在椭圆形的较高一侧。
对此,无效决定进一步指出,提交专利申请视图过程中可能出现失误导致所提交视图投影关系不对应,根据涉案专利俯、仰视图中喇叭位置的一致性可以判断涉案专利后视图存在错误,且根据本领域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可以认定涉案专利后侧喇叭是位于椭圆形区域的高侧更符合涉案专利所要表达的外观设计。 因此,涉案专利后视图虽然存在上述瑕疵,但本领域一般消费者根据其他视图可以确定其所要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不足以从整体上影响到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故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通过对本案和现有无效决定中涉及清楚表达问题的案例进行梳理分析,可以看出:视图是否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需要综合考量所有视图的表达以及简要说明描述的内容,并结合该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来进行判断。对于视图存在的明显缺陷或瑕疵,应考虑该缺陷或瑕疵对产品整体表达的影响程度是否会导致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无法确定。
结语
笔者认为,无效程序中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不意味着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视图表达绝对的准确无误。为了专利权人可以更好地保护运用自己的权利,在申请阶段还是建议申请人应当尽可能提交详尽准确的视图以确保在无效程序中保护范围的确定,为后续的对比判断确权提供基础条件。
外观设计清楚表达事关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水平,对专利权人日后获得充分和有效的保护至关重要,值得引起足够的关注。期望通过本文对无效程序中清楚表达问题的探析,可以为创新主体更好地授权确权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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