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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原标题:将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作为牟利的手段?此路不通!
如果将知识产权‘维权’作为赚取利润的手段和工具,将‘诉讼’作为牟利的途径,不仅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也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亦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此种行为不应予以鼓励和提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份民事判决书,对一起涉及“纳益其尔NATURE REPUBLIC”品牌的商标侵权纠纷案进行再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驳回了一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及支付维权支出的诉求,并在判决中作出如上表述。该案一审原告基于相同的平价日用化妆品,自2019年下半年开始集中展开了大量维权诉讼,而且被告大多是规模较小的销售商,再审判决结果公开后引发广泛关注。
卖了25元被诉赔偿4万元,咋回事?
2019年7月23日,位于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北大街的“华洋商店”迎来了一位“顾客”,他从店内购买了一盒带有“NATURE REPUB-LIC”标识的“纳益其尔”牌芦荟舒缓保湿凝胶,在用手机支付宝付了25元货款并索要了一张购物小票后离开。而该商店的经营者没有留意到,有两名公证员全程监督了这位“顾客”的上述购买过程。
时隔不久,“华洋商店”收到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传票,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下称纳益其尔)称该商店所销售的芦荟胶侵犯了其对“纳益其尔”和“NATURE REPUBLIC”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要求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商品,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并支付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这让经营了“华洋商店”十多年的孟某某猝不及防,而像他一样接到纳益其尔诉状的经营者有数千家。在纳益其尔的起诉状中,所提出的诉求如出一辙:一是要求被告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商品,二是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支付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而合理费用一般都包含调查取证服务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纳益其尔”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结果显示目前有逾4000份裁判文书,裁判年份集中在2019年至2023年。自2019年下半年开始,福建多家化妆品店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纳益其尔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销售带有“NATURE REPUB-LIC”与“纳益其尔”标识的产品、销毁侵权库存产品并进行赔偿。随后,辽宁、山西、河北、河南、湖北、江苏、广东等地的化妆品店也陆续被纳益其尔以相同的理由进行起诉,每家店索赔数万元,总索赔金额超亿元。
原来,2019年7月18日,纳益其尔授权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纳益其尔公司)对在中国发生的侵犯“纳益其尔”系列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北京纳益其尔公司后将上述权利转委托给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下称瀚汇铭河北分公司)。2019年前往“华洋商店”的那名“顾客”,便是瀚汇铭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面对纳益其尔的起诉,众多商家尝试展开“反击”。有商家针对纳益其尔的“自然共和国”与“NATUREREPUBLIC”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23年3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第8843792号“自然共和国”商标和第10494197号“NATURE RE-PUBLIC”商标无效,理由是含有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词汇。此后,纳益其尔就其发起的部分案件提出了撤诉申请并得到法院准许。
判了侵权却不用进行赔偿,为什么?
在“华洋商店”被诉商标侵权一案中,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华洋商店”与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众妆公司)停止许诺销售或销售并销毁涉案侵权商品,“华洋商店”赔偿纳益其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众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洋商店”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系假冒涉案商标的商品,“华洋商店”从众妆公司购得被诉侵权商品并销售,二者的销售行为均构成对纳益其尔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华洋商店”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众妆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据此,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华洋商店”、众妆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或销售并销毁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众妆公司赔偿纳益其尔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
众妆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继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二审法院对其提交的合法来源证据没有依法审查并给予评述,导致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纳益其尔舍弃追究源头侵权人,针对终端门店发起众多商标侵权诉讼,获利数千万元,属于不当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众妆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系合法取得被诉侵权商品,而且其实际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纳益其尔基于与该案相同的侵权商品在中国10多个省份向大量中小销售商提起诉讼,存在批量维权的情况,而在批量诉讼案件中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存在共同支出合理开支的情况,纳益其尔未能提供其维权支出的相应证据,该案的维权支出无法单独核算。为体现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对善意销售者的激励和保护,同时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向侵权源头的生产商主张权利,合法、合理进行维权,法院对于纳益其尔有关维权支出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孙志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批量维权的出现和存在具有合理性,权利人可以有效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能,对社会上普遍存在侵权、假冒等行为的打击和消除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批量维权的起诉标的额普遍较低,多数被告选择赔钱了事,不愿多花时间和人力成本进行有效抗辩。
孙志峰建议,为防止批量维权的过度“异化”,应进一步明确滥用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统一滥用的认定规则,明确将滥用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与合法的维权行动相区分,打击批量维权中存在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在现有司法框架下,构建小额知识产权诉讼的争议解决机制,赋予其与法院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快速化解侵权明显、双方就侵权事实无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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