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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一、问题的提出 :“景德镇”字样使用性质之争
近两年时间内,景德镇陶瓷协会以出售落款含有“景德镇”字样的瓷器侵犯商标权为由,起诉近千家商户,索赔金额从几千元至数万元不等。该证明商标维权事件引起较大争议。
“景德镇”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生产者未经许可在瓷器底部使用“景德镇”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商户销售行为也构成侵权。然而,不少被诉商户出售的瓷器源自景德镇,商户和大众无法理解本地陶瓷企业在瓷器底部使用“景德镇”字样会侵权。对此,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景德镇当地陶瓷企业在瓷器底部使用“景德镇”字样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说明产地的描述性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1] 而作为注册商标持有人,景德镇陶瓷协会则持相反观点。景德镇陶瓷生产者在瓷器底部使用“景德镇”字样究竟是表明产地的指示性行为,还是构成商标侵权,对该行为定性意义重大。本文拟对此进行研究。
二、使用“景德镇”字样行为性质的司法认定
01 案件的检索概况
为了厘清实务中对在瓷器上使用“景德镇”字样行为的定性,本文以“景德镇陶瓷协会”为检索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全文检索,共得案例92件,剔除无关案件,实际得到案件90件。[2] 从分布看,案件涉及北京、河南、山东、江苏等14个省市。从发生时间看,案件主要集中在近四年。从内容看,案件均涉及在瓷器上使用“景德镇”字样的问题,绝大多数案件为不明来源的瓷器上使用“景德镇”字样被诉侵权,仅有两个案件涉及本地陶瓷企业在瓷器底部使用“景德镇”字样。[3]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检索时发现约为400件撤诉案件,几乎全部为景德镇陶瓷协会提出,撤诉的原因几乎均为私下和解。
02 案件的法律分析
检索发现,绝大多数商家普遍无法证明所销售的瓷器源于景德镇,最终被判定侵权。虽然这些案例并不涉及到景德镇陶瓷企业使用“景德镇”字样的问题,但法院都对在瓷器底部使用“景德镇”字样的行为进行了充分论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景德镇陶瓷协会诉金德丰公司一案中指出 :“景德镇享有瓷都美誉,经过该产地世代劳动者规律性认识,该产地瓷器在生产工艺、所选原料等生产要素方面具有特色要求,使得该产地瓷器形成稳定质量和特点,而相关公众对此具有普遍认同,由此形成景德镇瓷器的声誉。因此,景德镇瓷器的特定品质已经与景德镇形成相对应的关联性,景德镇标志成为瓷器商品的地理标志,在瓷器底部使用‘景德镇’字样,早已不是在描述商品来源于某一产地,而是在识别商品特定品质或者来源于某一提供者。”[4] 据此,法院认为,非景德镇生产的瓷器在底部使用“景德镇”字样的行为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产地和品质产生误认,进而侵害“景德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通过司法裁判可以看出,法院普遍将在瓷器上使用“景德镇”字样定性为商标性使用行为。
按照上述思路,景德镇陶瓷企业未经许可使用“景德镇”字样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但是,仔细研读相关案件,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在有些案件中,商家证明了瓷器从景德镇地区购买,并且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令人遗憾的是,法院并未就景德镇陶瓷生产者在瓷器底部使用“景德镇”字样的行为进行定性。合法来源抗辩仅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侵权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中指出,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情况下,被诉侵权人需要承担权利人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5] 因此,通过不同的裁判结果,可以看出法院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认知。
在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苏宜陶艺行一案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不予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6]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景德镇本地陶瓷企业未经许可在瓷器底部使用“景德镇”字样的行为侵害“景德镇”证明商标权,被诉商家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
而在景德镇陶瓷协会诉中山市森羚家居饰品厂一案中,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森羚厂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且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景德镇陶瓷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7] 可见,该院并不认为景德镇陶瓷企业未经许可在瓷器底部使用“景德镇”字样侵害证明商标权,但该案判决并未明确给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过,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的“以案说法”或许给出了答案。
三、“产地使用地名说”的谬误
在“以案说法”中,秦淮区人民法院以“我的产品写了产地,是否侵犯地理标志类商标专用权”为标题,引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作为依据,认为本地陶瓷企业在瓷器底部使用“景德镇”字样是标注产地的行为。商标权所控制的是商标性使用行为,产品标注产地属于善意说明商品来源的描述性使用行为,其不受商标权的控制,法院正是以此理由驳回了起诉。然而,该案论证恐怕未必成立。
01 法条理解偏差
论述中,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通常对应特定的地域名称,商标注册人也不能剥夺虽没有向其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商品确实产于该特定地域范围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当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所含地名的权利”[8]。该论述是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四条引申而来 [9]。法院似是认为 , 后者“正当使用地理标志”的规定是《商标法》五十九条在地理标志商标中的体现。表面上两者都提及地名的正当使用,但其内含的法律逻辑实则差异巨大。从立法目的看,《商标法》规定是为确保生产者使用地名的权利,避免商标权对公有领域的侵蚀,其适用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而《实施条例》规定的适用主体是需使用地理标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此外,《实施条例》未采取“正当使用地名”表述,而是表述为“正当使用地理标志”,通过进一步解释引入地名。适用主体的不同及法条表述的差异表明,正当使用地理标志地名绝非产地描述使用的重述。
02 行为定性不当
在产品上标注地名通常是为说明产地,但如学者所言 :“由于历史、地理环境、传统工艺以及人为等原因,地名往往会和特定的产品联系在一起,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所谓的地理标志。”[10] 此时,在特定产品上使用地名除了表明产地外,也表明着特定的品质。“景德镇”这一地名早已与陶瓷产品产生紧密联系,漫长的制瓷史使得景德镇在陶瓷产品上形成第二含义,瓷器上的“景德镇”字样除了说明产地,更是具备传递瓷器品质的商标功能。在景德镇成为证明商标后,“景德镇”字样的使用应属于受商标权控制的行为。尽管“景德镇”证明商标是由“景德镇制”+“JDZ”字母图形+“景德镇”文字纵向组合而成,其与单纯景德镇文字存在差距,但对于不了解地理标志的公众而言,当两者出现在陶瓷上,均传递着产品产自景德镇且具有独特品质的含义。总之,千年的积累使得景德镇成为陶瓷品质的代名词,生产者在瓷器上使用“景德镇”字样难以认定为善意说明产地。
四、使用行为属于对地理标志的合理使用
既然本地陶瓷生产者未经许可使用“景德镇”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那么该行为具有合法性吗?本文认为,本地陶瓷生产者可以依据《实施条例》关于正当使用地理标志的规定,合理使用“景德镇”字样。事实上,该规定就是为了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未经许可在产品上使用地名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排除在地理标志商标权控制范围之外,从而赋予该使用行为合法性。而立法者对地理标志商标权作出这种权利限缩是基于特殊目的考量。具体到“景德镇”证明商标,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商标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侵权者通过使用他人的商标而将自己的商品伪装成他人的产品,欺骗公众 [11],而本地陶瓷生产者正常使用“景德镇”字样行为并不会造成混淆。
其二,景德镇陶瓷企业在瓷器上使用“景德镇”字样行为具有正当性。
其三,基于市场竞争考量,合理使用“景德镇”字样的行为不宜认定侵权。
01 使用行为并未造成混淆而损及消费者利益
就维护消费者利益而言,在同类商品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易使公众混淆而致利益受损。虽然“景德镇”字样与“景德镇”证明商标构成相似,但如学者所言 :“商标侵权判定中,相似性是前置性要件,混淆可能性是结果性要件,只有满足混淆可能性要件的要求,才能最终认定商标侵权成立。”[12] 使用“景德镇”字样仅满足前置性要件,只有造成公众混淆的结果,该行为才构成侵权。
从理论上讲,证明商标的混淆是指未经许可在特定产品上使用与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达到证明商标所要求的品质标准,进而将冒名产品当作正品而购买,最终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然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却非如此,消费者购买地理标志产品并非是对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质监控的信赖,而是对该产品产地的信任。
对公众而言,购买地理标志产品是因为该地区自然或者人文因素所造就的良好产品品质,而非基于对商标管理组织的品质把控的信赖。具体到“景德镇”证明商标,相关公众购买相关瓷器,是因为景德镇所产瓷器由于精湛的制瓷工艺而具备优于其他地区瓷器的品质。因此,消费者想购买获得的是来自景德镇的优质瓷器,其并不关心瓷器是否符合景德镇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经过上千年的陶瓷工艺传承,无论是获得“景德镇”证明商标许可生产的瓷器,还是景德镇普通陶瓷生产者所产瓷器,都具备远超其他地区瓷器的品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只能传达产品源于特定地区而具备良好的品质,其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所阐明的品质很难为公众所知晓。况且,“景德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也未载明该证明商标的品质要求。[13] 因此,景德镇本地陶瓷生产者在瓷器上使用“景德镇”字样的行为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更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02 使用行为具有正当性
景德镇本地陶瓷生产者在瓷器上使用“景德镇”字样的行为具有正当性。无论是商标管理人,还是商标使用人,均应当予以尊重。
首先,景德镇陶瓷良好声誉的形成并非陶瓷协会和当代商标使用人的功劳,而是千年来无数陶瓷从业者共同创造的成果。其权益属于景德镇地区陶瓷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集体所有,景德镇本地陶瓷生产者有合理利用景德镇声誉的权利。作为商标管理者,陶瓷协会虽肩负维护景德镇陶瓷声誉的义务,但其不能以此阻止本地陶瓷生产者正常使用“景德镇”字样的行为,因为正常使用并不会损害景德镇陶瓷的声誉。一方面,千年的陶瓷工艺传承使得景德镇普通生产者所产瓷器也具有很高的品质,对外销售不会损害景德镇陶瓷的声誉 ;另一方面,景德镇相关部门采用严格的质量把控体系。根据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8年,景德镇市将陶瓷抽检批次由2017年的 173批次提升到321批次,同比增长85.55%,产品合格率98.44%,整改复查后合格率100%,共计投入产品质量检验经费约70万元。[14] 在如此严格的质量监管下,景德镇生产瓷器的质量不言而喻。
其次,本地陶瓷生产者使用“景德镇”字样作为瓷器底款是由来已久的传统。瓷器款识是指在瓷器上以刻、划、印、写等不同方法记载制作器物的时间、地点或图案标识。[15] 民国之前,景德镇瓷器通常会将年号篆刻在瓷器底部说明产瓷时间,如大明成化年制、雍正年制等;新中国成立以后,“景德镇”字样成为景德镇瓷器底部常见的款识。据研究者考证,早在 1954 年左右,瓷器底款就出现“景德镇制”篆书方款 ;三大改造时期,“江西景德镇名瓷”底款已较为流行 ;1963 年,基于出口换汇的需要,国务院对出口陶瓷制定的“中国景德镇”底款至少有 6 类 14 种 ;1980 年,景德镇陶瓷商标和底款的管理办法制定后,陶瓷生产企业对“中国景德镇”底款开始规范使用。[16] 由此可见,在未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前,使用“景德镇”字样作底款是行业通行做法。该习惯深深影响了当代景德镇瓷器生产者,其自然会标注景德镇底款以便利销售。
总之,对于本地陶瓷生产者在瓷器底部正常使用“景德镇”字样的行为,陶瓷协会不应予以干涉。作为商标管理者,陶瓷协会应当打击的是外地陶瓷冒名行为,以及本地陶瓷生产者在品质低劣的瓷器上使用“景德镇”字样等危及景德镇陶瓷声誉的行为。
03 使用行为有利于陶瓷行业的市场竞争
1. 释放地理标志经济潜力的需要
地理标志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下,它使得消费者了解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品质信息并愿意以相对较高的价格购买地理标志产品。[17] 对于生产者,地理标志蕴藏着不可估量的经济价值。“平和琯溪蜜柚”作为我国著名地理标志,2018 年就为当地带来 16 亿元收入。
景德镇陶瓷地理标志同样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产自景德镇的瓷器和普通瓷器在市场上受欢迎程度可谓天差地别。据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数据显示,截至 2020 年,“景德镇”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的企业为 52 家左右,[18] 而景德镇陶瓷企业何止千家,更不说还有庞大的个体从业者。一旦在瓷器上使用“景德镇”字样的行为被认定为侵权而遭到禁止,绝大多数景德镇陶瓷生产者都无法利用景德镇声誉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优势。消费者想购买是的景德镇原产陶瓷,一旦瓷器上缺乏景德镇字样,消费者购买瓷器的意愿将大大降低。因此,从释放景德镇地理标志经济潜力的角度,对本地陶瓷生产者正常使用“景德镇”字样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侵权。
2. 确保景德镇瓷器在国内销售通畅的需要
景德镇陶瓷在国内的销售,既有赖于景德镇瓷器良好的品质,也离不开外地销售者的大力支持。一旦景德镇陶瓷生产者在瓷器底部使用“景德镇”字样行为被认定侵权,外地销售者很可能会放弃销售景德镇瓷器,以避免惹上官司而承受经济赔偿责任。一方面,瓷器底部使用“景德镇”字样已是景德镇陶瓷行业的常态 ;另一方面,瓷器销售需要景德镇名气的加持。因此,外地经销商从景德镇购得的瓷器普遍含有“景德镇”字样合情合理。其很难知悉该行为会侵害景德镇证明商标权,更无法预知销售是否构成侵权。尽管销售者可以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以免除侵权赔偿责任,但法院对于合法来源的认定较严苛,销售者难以完全以此免责。此外,即使抗辩成立,销售者依旧需要承担公证费、律师费等制止侵权的不菲开支。简言之,一旦被认定在瓷器使用“景德镇”字样未经许可,销售者必然要承担不少的费用。或许有人认为,销售者购买授权的瓷器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从景德镇陶瓷协会的官网根本无法得知哪些陶瓷企业是合法使用人,更何况销售者也难以具备此种意识。普通销售者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不再购进景德镇瓷器,这必将使景德镇陶瓷难以顺利外销。因此,为了保证景德镇瓷器在国内市场销售通畅,本地陶瓷生产者正常使用“景德镇”字样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侵权。
五、结语
景德镇陶瓷生产者在瓷器底部使用“景德镇”字样并非单纯的产地指示性行为,而是《实施条例》规定的正当使用地理标志。该行为并不侵犯景德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从商标混淆的角度看,作为景德镇陶瓷地理标志商标的管理者,景德镇陶瓷协会应当允许本地陶瓷生产者在瓷器底部合理使用景德镇地名,这也是最大程度发挥景德镇陶瓷地理标志经济价值的必然选择。当然,当本地陶瓷生产者在低劣瓷器上使用“景德镇”字样危及景德镇陶瓷声誉时,陶瓷协会有权对滥用者提起诉讼。此外,景德镇陶瓷协会应尽快完善景德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使广大景德镇瓷器生产者能够享受到景德镇陶瓷良好声誉带来的福利,让“景德镇”陶瓷证明商标成为助力整个景德镇陶瓷行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注 释
[1]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以案说法丨我的产品写了产地,是否侵犯地理标志类商标专用权 [EB/OL].(2022-03-20)[2022-05-08].http://www.njqhfy.gov.cn/njxxweb_publishing/www/qhfyww/xwzx_2_mb_a2022030310250.html.
[2] 本文以证明商标的持有人“景德镇陶瓷协会”为全文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检索,案例检索范围为 2022 年 5 月 8 日之前所公布的全部案例.
[3]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 841 号民事判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 2072 民初 13113 号民事判决.
[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 3048 号民事判决.
[5] 王迁 . 知识产权法教程 [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 :686.
[6]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 841 号民事判决.
[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 2072 民初 13113 号民事判决.
[8] 同 [1].
[9] 孙昊亮,郑艳馨 . 论地名的私权化 [J]. 电子知识产权,2004(11):19-22.
[10]《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将其解释为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司法实践中该规定也被广泛适用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类案件.
[11] 邓宏光 . 论商标法的价值定位——兼论我国《商标法》第 1 条的修改 [J]. 法学论坛,2007(06):88-94.
[12] 姚鹤徽 . 论商标侵权判定的混淆标准——对我国《商标法》第 57 条第 2 项的解释 [J]. 法学家,2015(06):51-63.
[13] 景德镇陶瓷协会公布的《“景德镇”牌证明商标管理办法》仅有使用商标须经核准的要求,并无任何品质要求说明.
[14] 景德镇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于“加强对景德镇原产地陶瓷的保护”建议的答复 [EB/OL].(2020-02-26)[2022-05-10].http://scjgj.jdz.gov.cn/zwgk/fdzdgknr/rddbjybl/t54995.shtml.
[15] 徐智明,董亮 . 中国瓷器款识的演变 [J]. 中国陶瓷,2007(08):61-62.
[16] 李超 . 建国后景德镇瓷款的变迁 [J]. 景德镇陶瓷,2015(06):4-6.
[17] 曾洁 . 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学分析 [J]. 求索,2008(09):140-142.
[18] 同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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