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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芯连芯vs龙芯中科二审败诉

发布时间:2023-07-17 来源:企业专利观察 作者:黄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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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4日,科创板上市公司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龙芯中科,688047. SH)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显示,2023年7月12日,龙芯中科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3)京民终244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41,800 元,由上海芯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是在今年2月7日龙芯中科发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结果后,有关本案的最新进展。

根据公告显示,双方之间涉及两起诉讼:

案件1 :龙芯中科对上海芯联芯提起的关于3A5000处理器不侵犯MIPS指令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诉讼。

案件2:上海芯联芯针对龙芯中科LoongArch和3A5000处理器的诉讼。

涉案的金额:6,000万元。

案件1龙芯中科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2上海芯联芯则是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的诉讼。两起案件都涉及龙芯自主指令系统LoongArch的3A5000处理器。

案件2经管辖权的审理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 “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另案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故本案应当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合并审理”。

于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龙芯中科认为两起案件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因此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对诉讼案件1的撤诉申请。最终,龙芯中科于2023年2月6日收到的《民事裁定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案件1准许原告龙芯中科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由龙芯中科负担。

在同日收到的《民事判决书》(2022)京73民初1063号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2中,上海芯联芯有关龙芯指令集侵害MIPS指令集著作权以及龙芯中科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均不成立,判决驳回上海芯联芯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1,800元, 由原告上海芯联芯负担。

随着北京高院二审确认一审判决结果,也就意味着上海芯联芯对龙芯中科的相关指控均以失败告终。

双方之间的诉讼不至于此,就在上个月25日,龙芯中科发布仲裁事项进展公告。收到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仲裁庭签发的《部分最终裁决书( HKIAC/PA 21030 )》。案件涉及2021年2月,Prestige Century Investments Limited 和 CIP United Company Limited (上海芯联芯)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其与龙芯中科之间有关MIPS技术许可合同纠纷的仲裁。

结果显示,香港仲裁庭的部分最终裁决认为:对于芯联芯提出的上述7项仲裁主张,除第5项为尚待解决事项外,其余6项仲裁主张全部被驳回。

为此,龙芯中科表示已经计提涉及版税为2,323.70万元(不含税),相关延迟支付费用及仲裁费用的金额尚需进一步确认。

从相关案件的发展来看,这是一起有关MIPS技术授权费之争。

龙芯中脱胎于中科院计算所。更早就意识到关键核心技术“要不来、买不来、讨不来”的道理。因此,在中国自主CPU的发展中,一直走在前列。

而指令系统是CPU芯片的核心。在开源的RISC-V指令出现之前,全球主流的指令系统主要有三家X86、ARM和MIPS,不过上述指令集无一例外都是欧美公司所掌控。

龙芯中科则是全球为数不多的,以后来者的身份,一直在努力开发自主指令集的企业。

实际上,“自主开发指令集”这块硬骨头,连商业化非常成功的华为都没有触碰:华为是基于ARM指令集的架构授权进行的开发。

因此早期发展时,如果完全抛弃西方的技术基础,在在当年中美关系正常的情况下,是不现实的。所以像华为、龙芯中科等都是采取了早期兼容国外主流指令集的路线。华为选择了ARM,龙芯中科则选择了MIPS。

然而,这种模式面临的风险就是,一旦美国实施技术封锁,这些源自美国的指令集所有者也必须要遵守规定。例如ARM公司在美国禁令下,已经切断与华为的合作。

因此,在中美关系急转直下的背景下,发展独立自主可控的指令集系统,就成为中国唯一的选择。

龙芯中科或许也是在这种背景下,做出战略决策:加大自主开发力度,从早期兼容路线,完全切换为自主独立发展。

而此次上海芯联芯主动发生知识产权诉讼的目标——龙芯中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LoongArch指令的3A5000处理器,就成为这场知识产权战役的“焦点”。

而一旦龙芯中科切换到完全自主,也就意味着兼容MIPS的专利许可费就可以完全不用支付了。

上海芯联芯则是在2021年最终以买断的形式,获得了在中国对MIPS技术独占权利人和独家经营权人的地位。

也就意味着上海芯联芯需要在中国继续推行MIPS的技术许可和专利费的收取,才能将之前付给MIPS的买断费用赚回来。

而龙芯中科作为MIPS技术授权曾经最重要的一方,实际上之前是MIPS的重要合作伙伴及营收主要来源,一旦龙芯中科切换为中国自主指令集系统,也就意味着MIPS收入来源中的一大部分将会彻底消失。

这是刚才MIPS手中买断许可权的上海芯联芯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这也是为何会在香港以及中国大陆分别提出仲裁和诉讼的根本原因。

这更像是美国公司的代理商在试图在以知识产权的方式来阻碍和延缓中国发展独立自主CPU产品。

因此,双方之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许也是必然。

对于中国缺乏独立自主的CPU指令集,以及西方国家试图通过专利和版权等多种形式维护其CPU指令集的绝对垄断地位,计算机及知识产权专家茂金曾表示:

诞生于1985年的MIPS指令集架构,曾经是CPU指令集架构的教科书。相比于英特尔的X86指令集诞生于上世纪70年代,ARM和MIPS的指令集都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三巨头时代也已经持续了30年。

按照专利保护只有20年的情况来看,这些指令集以“专利”为基础专利保护的形式其实早已过了保护期,进入了公知领域。

如果英特尔要在30-40年的跨度上维持X86指令集架构所定义的产业秩序,需要持续不断的新专利用来布局,对应的也需要持续的技术创新。这也是西方企业所擅长的所谓“专利丛林”策略,目的就是尽可能延长一项技术的专利垄断时期。

不过,此次上海芯联芯就MIPS指令集架构对龙芯中科的诉讼中,主张的是对MIPS指令集著作权的侵权。用著作权制度来建立MIPS指令集架构所定义的产业秩序,是又一种尝试与探索。

原因很简单,著作权的保护时间更长,其所能维护产业垄断的时期也就越长。

西方国家希望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尽可能在全球维护其市场垄断地位,因此也就会用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来维护这一模式,像迪士尼公司一直推动美国版权制度改革保护期的被称为臭名昭著的“米老鼠法案”,就是典型的代表。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置上,应该打破西方的这一对制度的曲解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更多的释放社会的创新能力,用新的创新血液代替传统的垄断势力的影响,用创新来带动社会的进步。

因此,像MIPS这种的超长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应该有更好的制度来应对类似于美国“专利丛林”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或许才是中国对于人类知识产权制度的一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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