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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河北省滦南县GLD农具公司为菲律宾某公司提供定牌产品加工服务。菲律宾公司在菲律宾持有“飞鹰”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双方也在合作中就涉案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约定。
2014年,乐亭县YN农具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声称GLD农具公司生产“飞鹰”产品侵犯了其名下的第5241386号注册商标权,侦查机关受理立案,对此事进行侦查,对GLD农具公司的库存商品予以查封。
GLD农具公司深感到困惑与不解,决定委托律师进行辩护,遂慕名找到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聘请其为辩护律师。
GLD农具公司负责人向徐新明律师介绍了案件经过。徐新明律师经了解情况后得知,菲律宾公司在菲律宾注册有“飞鹰”商标,报案人YN农具厂此前也曾与菲律宾公司合作过,合作终止后,YN农具厂即在中国抢注“飞鹰”商标,并据此主张后续与菲律宾公司合作的同行侵犯其商标权。
徐新明律师认为,GLD农具公司受菲律宾公司之委托,进行定牌加工,其生产的产品仅用于出口,虽然产品上贴附有“飞鹰”标志,但其产品并未在国内市场上销售,故未构成商标性使用。并且,菲律宾公司在菲律宾注册使用“飞鹰”商标在先,YN农具厂在国内注册“飞鹰”商标在后,菲律宾公司委托国内厂商进行定牌加工的行为具有正当性。据此,徐新明律师基于本案事实,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并附上相关判例,与侦查机关进行了深入交流。最终,侦查机关采信了徐新明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本案作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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