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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借展中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3-06-27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作者:张文清
标签: 著作权 展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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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念综述

(一) 艺术品

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通过借展的方式,可以扩大展品的观赏群,使得人类共同的文化瑰宝发挥更大的作用。对于许多美术馆(尤其以展出当代艺术为主的美术馆)而言,能否从艺术家、画廊、藏家及其他机构借到艺术品并组织展览至关重要。其原因不仅在于艺术品本身的独特性,更有其流通的局限性加之于公众的互动关系考虑,对于美术馆而言通过借展能够弥补其收藏结构缺失、藏品更新缓慢的问题,同时促进其研究与公教活动的进展,提升艺术品社会价值。对于出借方而言,借展过程中可以解决其暂时存放与保养问题,还有可能通过美术馆展出提升其市场价值。

(二) 艺术品借展

艺术品借展,是指具有艺术品展览处分权利者将该艺术品无偿或有偿交付他人展出的行为。

因此,艺术品借展行为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需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二是在一定期间转移艺术品原物的占有,期间届满归还为内容的行为;三是行为期间借入方仅占有艺术品,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由于艺术品的运输、存放及保管需要特定的设施、技术与专业的操作,因此在借展过程中离不开出借方提供的艺术品艺术品维护和保管的设施设备。

艺术品借展在带动经济与社会效益提升的同时,也存在相当的风险。如艺术品在借展中损毁、灭失或者被盗,出借方交付前反悔,借入方擅自售出或拒绝返还借展品,又或是第三方对艺术品主张所有权等,因为借展合同或程序而引发的纠纷屡屡出现。若是一份明晰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能避免大部分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

二、 艺术品借展合同的法律性质

若要确定艺术品借展合同的性质,首先应对艺术品借展行为进行分类,而后依据类别的不同具体探析其法律性质。

时下,艺术品借展可分为两类:其一是无偿借展,即借入方使用艺术品进行展出而不支付使用代价;其二是有偿借展,即借入方使用艺术品进行展出并支付使用代价。

(一) 无偿借展合同性质

在无偿借展行为中,借入方并非不支付任何价款。借入方理应承担其借展成本,如运输、保养、防盗等,借入方为此支付的代价不是基于艺术品的使用进行对价给付,而是基于不当得利的法理。即便合同没有约定借入方应当为此项给付,借入方仍应当支付该成本。因此,无偿借展合同属于典型的“使用借贷合同”。借入方的借展成本支出并非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所谓成本支出是指,在借展过程中涉及到的艺术品安全保障工作,例如艺术品运输、艺术品维护及保养,艺术品防盗工作这一系列工作只能由专业人员从事,因此此类支出并非指向借出方,只是为了促使合同目的实现的从给付义务。

(二) 有偿借展合同性质

艺术品的有偿借展合同属于典型的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维修租赁物,以及瑕疵担保和损害赔偿等义务;承租人则是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损害赔偿以及支付租金等义务。借出方履行以上义务的成本可计入租金中,在无偿借展中出借方根据使用借贷合同并无以上借出方义务。所以在有偿借展中,维护艺术品的安全是基于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所以其成为了出租人的一项义务。

三、 借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无偿借展合同的基本内容

1. 出借方义务

1) 依约交付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实务,习惯将使用借贷合同定性为实践合同。即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其理由是,使用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无偿合同,应当允许出借方在交付前反悔。但艺术品借展多并非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并且在借展前期准备工作庞大,如果因为将其认定为一般自然人间的使用借贷而定性为实践合同,对借入方的损失极大。因此将艺术品无偿借展合同确定为诺成合同,于是出借方有义务依约交付。

2) 确保借展品符合约定的义务

由于使用借贷属于无偿合同,出借方在合同关系中不存在瑕疵担保责任。若是出借方明知借展品有瑕疵而隐瞒,因此隐瞒瑕疵给借入方造成损失时,出借方承担赔偿责任。若非因出借方之故意,借入方以标的物有瑕疵为由要求出借方更换、修理的,不应得到支持。

3) 依约收回的义务

虽然使用借贷合同属于无偿合同,但由于合同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在约定借展期限内,若无特殊情况不得收回借展品。若是在借展品交付后,出借方将借展品“指示交付”转让给第三方,不发生“买卖不破租赁”的效力,第三方以所有人身份请求借用方返还所有物,借用方可用借贷合同进行抗辩。若是在借展品交付前出借方已将借展品转让给第三人,借用方不得基于借贷对抗,但是出借方应对此造成的损失对借入方承担违约责任。

2. 借入方义务

按照约定使用和归还借展品

借入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展品,非经出借方同意,借入方无权将借展品交给他人使用。在借展品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借方。借入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时间使用完毕后归还与出借方。如果双方未约定借展期限或具体返还期限的 ,借入方有义务应出借方请求返还原物。

(二) 有偿借展合同

1. 出借方义务

1) 对依约交付与瑕疵担保义务

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出租人之义务。瑕疵担保中分为两类,一类是物的瑕疵担保,另一类是权利的瑕疵担保。在交付租赁物至整个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在使用性质上具有合同约定的状态。在法律上也应当具有权利担保义务,即在租赁物交付于承租人后,不应出现第三方真正所有人主张索回租赁物,导致承租人无法获得该使用利益的。出现此类情况,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 必要修缮义务

修缮义务是出租人保持租赁物适用于其使用的体现。在艺术品借展上,出租人负有全部的修缮义务,由于现实原因,出租人无法时刻了解租赁物的实际状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修缮,否则承租人应当自行承担扩大损失。

2. 承租人义务

1) 按照约定使用和归还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中对租赁物的使用方式的约定进行使用。在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发生的租赁物自然损耗涵盖在了租金中。在合同关系终止之后,如果借入方延迟归还,借出方有权主张逾期占有使用费,并提出违约赔偿。

2) 妥善保管与及时通知义务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对租赁物进行妥善保管,不得恶意损耗租赁物。如上文所述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租赁物的使用状态,以便出租人对其进行必要的修缮。

3) 不得擅自转租的义务

在一般租赁关系之中,承租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出租人的同意。这是因为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时必须同时履行妥善保管与妥善使用的义务,这也意味着承租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不能分离。由于艺术品独一无二的特性,不得由其他人来保管和占有。在艺术品借展中的租赁关系之成立,是基于借出方对借入方的信任和建立,若是由未经借出方同意,借入方擅自处分其承租权,其租赁关系成立的基石也不复存在。

3. 无偿借展与有偿借展合同特点

根据以上所列内容与义务,可以总结无偿借展与有偿借展的差异点于共同点。

1) 出借方的责任大小不同

在无偿借展合同中,出借方由于并没有从出借展品中直接获益,相对于有偿借展,其所负担的责任较小。在无偿借展中只有出借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借入方利益的情况下才需要赔偿;而在有偿借展中,只要因出借方的过错造成借入方损害的就需要进行赔偿。除此之外,其瑕疵担保责任也因其有偿和无偿导致责任大小不同。

2) 借展品的维修义务

在有偿借展中,因为其性质为租赁合同,因此对借展品的修缮义务归为出借方,并且借入方有及时通知的义务。而在无偿借展中,由于其性质为使用借贷关系,若非因出借方故意隐瞒借展品的瑕疵导致的借展品损坏,其维护和保管义务归为借入方。

3) 无偿借展与有偿借展都是诺成合同

在传统民法分类中,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但由于无偿借展所涉及的是艺术品,并且协议并非一般使用借贷合同中的自然人,二是美术馆或者其他艺术机构,因此若是在交付前出借方可以随意反悔,围绕该展览所做的巨大前期准备工作,例如制作画册、推广宣传以及购买保险等,将对借入方造成极大的损失。因此,无偿借展不应当为实践合同。

四、 艺术品借展中的特殊问题

(一) 保险问题

保险在艺术品借展中是很重要的环节,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可以分摊出借方与借入方的损失。一般情况下,艺术品借展中的保险费用是由借入方承担。也是通过“1955年准则”确定下来的。保值一般是以出借方提供的估价为准。并且标准的艺术品展览保险政策被称为“钉到钉,即承保范围包括艺术品自墙上摘下为运输做准备的时刻至艺术品回到出借方处。如果是出借方选择自己为借展的艺术品进行保险,那么借入方一般会要求将自己添加为附加收益人。

除了上述的一般流程外,在艺术品保险领域有几个相对特殊问题,如艺术品局部损坏的估值问题以及非保险覆盖范围的损害责任问题。对艺术品的局部损坏应当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并对其估值,若是双方无法就第三方机构的确定达成一致,笔者认为可参考英国国家赔偿法案的评估原则,由双方分别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估值,并在双方各自估价基础上达成一致数目。

对于非保险覆盖范围,一般而言有借用品自身瑕疵导致的损害、双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无法查明的遗失、政府的的没收、征用行为、战争以及环境或生化污染所致的损坏。在艺术品借展过程中被损坏后,其赔偿第一顺位应是保险理赔,在非保险覆盖范围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约定,若是艺术品自身瑕疵导致损坏,应根据上文中论述的有偿和无偿分类进行区别。若在无偿借展中,因为出借方故意隐瞒借展品本身的瑕疵造成重大损坏的,借入方不承担此类赔偿责任;在有偿借展中,出借方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即须担保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借展品在使用性质上符合合同约定的状态。

(二) 版权问题

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和物品,艺术品既是物权法保护对象,也是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作为物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体现在对艺术品原作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体现在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指署名权、修改权等,后者主要指针对艺术品原作的复制权、展览权、改编权等。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可以脱离原物进行转让,即通常存在物权与著作权相分离的状态。因此在艺术品借展前,有必要确定相关的权利所有人。在艺术品借展中主要涉及的是复制权以及展览权。

其中在“1995年准则”中将复制展品的情况分为展览画册、展览宣传、教育项目、商业性复制与数字复制。前三类为非营利性质,商业性复制则会涉及到复制品的售卖与利益分配,至于数字复制的盈利性质则不确定,若是图片高分辨率的复制则需要另行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因此在艺术品借展合同中,出于达到机构展览目的以及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建议权利所有人无偿许可前三类情况与借入方使用。后两类情况则是根据具体情况在借展合同中另行约定。

五、 结语

通过对艺术品借展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在一般理论界倾向于将无偿借展归位使用借贷的法律关系,将有偿借展归位租赁的法律关系。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则是出借方在借展关系存续期间的责任大小。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博弈,在合同中完善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与此同时,法律关系的不同也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衡量与焦距的不同。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http://www.moj.gov.cn/pub/sfbgw/flfggz/flfggzbmgz/201701/t20170122_145946.html(访问日期:2023年6月25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https://www.gov.cn/guoqing/2021-10/29/content_5647633.htm,(访问日期:2023年6月25日)

3.纽约大都会博物馆藏品出借政策,https://www.metmuseum.org/about-the-met/policies-and-documents/collections-management-policy#loans

4.荷兰国家博物馆藏品出借政策,https://www.rijksmuseum.nl/en/organisation/loans

5.吕晓晓:“基弗在中国”藏品展争议背后的法律问题,https://mp.weixin.qq.com/s/roO_7C9iYbgUEgYdtw0qJQ

6.李翔:《失落的展览权——从“钱钟书书信拍卖案”谈起,兼论〈著作权法〉第18条之理解》。

7.赵丽莎:《著作权法中的展览权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8.吕晓晓:《与艺术品借展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中央美术学院艺术管理专业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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