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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体育赛事转播应获得合法授权案

发布时间:2023-06-25 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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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一周年,最高人民法院21日首次发布“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

最高法从全国范围撷选了8个涉体育纠纷的民事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劳动争议、侵权责任纠纷等。

“人民法院采取内部构建立审执无缝衔接机制、外部搭建多元解纷协同平台的方式,探索体育行业诉源治理新模式,及时有效保护体育行业消费者、体育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消费热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

在数字传播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与体育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密切。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既有维护亚运会组委会特殊标志专有权案件,又有保护体育赛事相关知识产权案件。

侵害赛事组委会特殊标志专有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8个案例中有一起“亚运会组委会与某置业公司、某科技公司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案情回溯,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对亚运会组委会提交的“2022年第19届亚运会”“杭州亚运会”等12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亚运会组委会在某网站搜索“杭州亚运会”时发现,第一条搜索内容是某置业公司开发楼盘的营销页面,该信息由某科技公司发布。某置业公司曾向亚运会组委会出具《说明及承诺书》,承认侵害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相关知识产权。亚运会组委会起诉请求某置业公司和某科技公司共同赔偿损失150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某置业公司未经亚运会组委会许可,擅自在其发布的互联网广告中将“杭州亚运会”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其行为已构成对亚运会组委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侵害;其将搜索“杭州亚运会”关键词的公众引流至其房产广告链接,该行为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某置业公司所开发房产与“杭州亚运会”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某科技公司作为专业广告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致使某置业公司发布的广告侵害亚运会组委会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某置业公司、某科技公司赔偿亚运会组委会相应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张艳表示,擅自将特殊标志设置为互联网广告的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在侵权人存在明显过错的基础上,全额支持权利人赛事组委会的赔偿主张。

体育赛事转播应获得合法授权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某数码公司是某网络视频平台的运营商,获得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授权,许可在自营的某网络视频平台和APP上以短视频、长视频(完整赛事节目)点播形式向用户提供第24届冬奥会赛事节目的点播服务。

冬奥会赛程期间,某数码公司发现某科技公司等通过其运营的“电视X”APP提供冬奥会赛事节目的直播、回看、点播以及相关节目集锦短视频,同时设置了冬奥会专题,整理和推荐某科技公司提供的冬奥会赛事节目,并以冬奥会赛事节目作为“电视X”APP的主要宣传点,以此来吸引用户下载使用。某数码公司以某科技公司等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审理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

审理法院裁定,某科技公司等立即停止在“电视X”APP提供第24届冬奥会赛事节目相关内容;如不停止侵权,审理法院将通知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冬奥会期间,停止为“电视X”APP提供网络服务。诉前行为保全裁定生效后,某数码公司就本案提起民事诉讼,最终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本案是保护第24届冬奥会相关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表示,冬奥会赛程仅有19天,相关赛事节目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若不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会使获得许可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审理法院在受理申请后24小时内即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提高了对冬奥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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