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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推进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3-06-15 来源:植物新品种权服务
标签: 植物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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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种业市场净化、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对种业振兴至关重要。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2023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这是农业农村部自2018年以来第六次发布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包括司法保护案例4件、行政执法案例3件、品种复审案例3件。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种业知识产权,旨在保护农业育种创新成果,推进种业市场净化,营造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以案普法,以案示警,表明有关部门对种业违法行为持“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行政保护案例比重增大

种业振兴行动进入深入实施阶段,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也不断深入,涉纠纷案件面临多样化、复杂性等特点,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对严厉打击种业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综合考虑社会影响力、法律问题的典型性、作物种类的多样性等因素,本次十大典型案例中增加了行政保护案例的比例,突出了行政保护案例对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示范作用。

在辣椒“奥黛丽”品种权侵权行政执法案中,基层农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多方溯源,合理界定品种权侵权责任,对侵权种苗进行灭活处理,并处以违法所得近8倍的处罚,有效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水稻“美香占2号”品种权侵权行政执法案是关于品种权侵权行为与其他种子违法行为竞合而实施高额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相关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地方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按照法律规范中罚款数额最高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从重处理,按货值金额63035元的6倍,罚款378210元,并责令停止侵权。这对打击侵权行为具有警示意义,对后续处理竞合性违法行为也具有参考意义。

玉米“YA8201”品种权侵权纠纷案,是因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被判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被控侵权人抗辩租借其他公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行业通行做法。审理法院对本案被控侵权人判定一倍惩罚性赔偿,共计2倍的赔偿数额,对所谓的“通行做法”提出了严重警示。

农业农村部法治研究中心负责人表示,植物新品种侵权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违法成本是巨大的,除须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外,还可能剥夺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一定年限的从业资格,同时还不影响权利人继续要求民事赔偿。所以,种业企业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合作共赢,不断提升生产、经营专业能力,从而推动种业不断发展和创新。

品种保护链条拓展

2021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种子法,修改重点是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以保护环节,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健全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加大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

新颖性是判断申请品种能否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要件,新颖性审查通常由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申请品种是否符合要求。

在玉米“强硕68”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依法认定因委托制种交付繁殖材料并约定回购,不会导致新颖性丧失,有效保障了育种创新成果获得保护。此案件明确了申请品种的新颖性,核心在于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在法律规定的宽限期之前是否存在以交易目的的销售行为,导致自身失去对该繁殖材料的控制。育种者在研发过程中委托制种构筑起法律保护屏障,同时也提醒育种者和育种企业,要重视培育新品种繁殖材料的处置权,避免因丧失处置权无法获得品种权,或使已获得的品种权被宣告无效。

在本次发布的玉米“彩甜糯6号”亲本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中,在没有亲子鉴定标准的情况下,将证明被诉侵权种子的亲本不是涉案授权品种的法律责任转移至被告,对进一步扩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环节、加强保护力度进行了积极探索,有效延伸了品种权保护环节,为权利人提供了全链条保护。此外,将未经审定推广玉米种子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也体现了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

执法实践针对性增强

针对品种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以及无性繁殖材料侵权认定、农民特权范围等常见法律适用问题,本次入选的案例作出了具体解释,有助于解决侵权认定难、鉴定难问题,对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健全联动响应和案件联查协办机制等工作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和指导性。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健全的法规制度和受理审查、技术支撑体系,新品种权申请保护量累计6.6万件,共授权2.4万件。2021年以来,已连续3年开展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持续保持严查严打高压态势,不断强化侵权震慑与执法维权指导。农业农村部按照种业振兴市场净化行动部署,聚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单位协同,从立法、司法、执法、管理和技术支撑等方面多向发力,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对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突出问题推出“组合拳”,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种业振兴,让种业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提升净化种业市场工作实效,充分体现了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在推动种业振兴行动进程、保护育种创新成果中的重要作用,为种子执法检查工作开展带来了动力,彰显了打击假冒伪劣、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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